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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研究员参加“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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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日,北京市京都所在北京召开了“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研讨会”,特邀我国刑事法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国内知名律师和媒体记者,围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建议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建议书》”)进行深入、透彻地研讨。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已成为治国方略,司法改革不断强调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但近期发生的多起严重侵害律师执业权益的恶性事件,却与改革的方向背道而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入审议阶段,该草案第34条和第35条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罪名的修订,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律师执业风险的增加已成为社会普遍的担忧。律师执业权益保障不仅是律师这个职业群体的权益,更关系到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有效辩护和人权保障权利。所以,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

研讨会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合伙人杨照东律师主持。杨照东律师表示,虽然法律明确赋予了律师在执业中的各项权利,但是刑法第306条仍象一把达摩之剑悬在律师的头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更加加大律师执业风险的可能,这无疑会弱化律师在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显然与当今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的主旋律不协调。京都所召开此次研讨会旨在呼吁社会关注律师权益保障,创造文明执法环境,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合伙人邹佳铭律师对本次研讨会需要讨论的《建议书》内容做了简要说明。她认为律师权益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实体立法和程序保障,还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和衔接。律师执业的最大风险来自办案机关的职业报复和肆意执法,所以从制度上隔开利益攸关的双方,是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制度建构的基点。《建议书》尝试通过行政前置程序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避免办案机关直接启动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刑事调查,消除律师执业的顾虑,保障律师辩护的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首先肯定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建议书》的起草工作,认为该《建议书》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并进一步指出:我们必须要明确的是律师制度是不是一个先进的制度?律师的法律地位如何?律师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主力军,是诉讼中平等的法律主体,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尤其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只有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才可能避免庭审走过场。但是我国还没有形成一种法律文化,尊重和保护律师。《建议书》中提到的律师刑事豁免权和保密权,是国际条约认可的基本原则,我们也应该以此作为立法的原则,刑法第306条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第36条的规定需要审慎斟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研究员就本次研讨的议题着重强调三点:第一,有力保障律师权利、强调律师地位和强化律师作用是顺应我国当前司法改革基本方向的。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法庭审判实质化是改革的关键点,如果控方占绝对优势,则审判实质化不可能实现。就当前的刑事辩护的数量和质量而言,远远不能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第二,要在法律共同体内谈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律师是法律共同体中相对弱势的群体,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认同度也相对较低,应得到特别地尊重与保护。法律共同体中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强势与权威,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体。法律共同体内部还是要有一个相对的权威存在,便是审判者。尊重法庭和法官,是对法律的信仰。对于法官的违法行为,应通过权利救济、完善制度和修订立法等途径解决。第三,程序法上的异地管辖对于律师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律师豁免权是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但我国尚未达到最低标准。如果当前规定律师豁免权确有困难,至少应在程序法上做到律师执业行为涉嫌的犯罪应该异地管辖。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刘广三教授首先赞同王敏远研究员关于尊重法庭的观点,并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谈到了身份和立场。他认为法律共同体中的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天你是律师,若干年后你可能就成了法官或检察官,反之亦然。身份决定立场,但要深耕于立场,无论如何转变,都要站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高度,信仰同一部法律,遵守同样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底线。其次,关于法律的修订,实体法和程序法学界一直有诸多关于刑法第306条存废的争论,他认为该条规定确实有对律师歧视立法之嫌,因此,呼吁取消刑法第306条,但取消也要通过修正案的合法形式。最后,他明确指出不赞同当前修正案草案对刑法第308条、第309条的修改,认为没有必要在扰乱法庭秩序罪中将侮辱、诽谤、威胁行为犯罪化。因为惩罚方式是有阶梯的,只有行政、民事等手段无能为力时,才能考虑启用最为严厉的刑罚,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要求。对于法庭中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尚未达到需要启用刑罚的程度。事实上,当前中国社会投入的刑罚量已经非常大,在某种程度上,需开展非犯罪化运动。

在与会专家发表观点之后,律师界的代表也对此议题畅所欲言。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明确指出:当前律师界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刑法第308条、第309条的强烈争议绝非过度反应,而是有历史先例的。刑法第306条出台后,就有大批律师被抓,最后大多数都不能定罪,实际上还是一种职业报复,立法对于这种潜在的危险不能忽视。刑法第306条是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手中的利器,一旦《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6条通过,则成为法官手中的利器,则律师会被两面夹击,何来真正的对抗和有效的辩护?一旦律师界的担忧转化为现实,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大局。当前司法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推行审判中心主义,没有律师的辩护何来真正的庭审?律师的职业权益得不到保障,如何有效地行使辩护权?律师与法官的对抗违反基本逻辑,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情况确实是法官也存在问题。他认为阳光司法是实现审判中心的必由之路,司法公开能够形成对法官的制约,避免这种冲突的形成。同时他指出,审判中心主义固然重要,但在法官违法的情况下,证据很难形成或保留,那么,在推行审判中心的同时如何在制度上避免审判专断、审判专横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强调四点:第一,保障律师权益问题,包括回答律师地位等基础性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予以关注和解决的关键时期。自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律师的权利在扩大。相反,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没能够紧跟这种变化,而出现了一系列矛盾、反弹。一旦敌视、仇视律师的倾向占了上风,就不仅仅是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的问题,而是整个律师职业群体的危机。第二,在依法治国这样的大背景下,对于律师定位的认识有待提高。三是,在法律共同体内部,讲求公、检、法的相互配合,而律师被边缘化。律师在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中的地位问题是根本性问题,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前提。第四,当前法律对于法官违法情况下律师的权利救济过少,应增设救济制度。当前律师因执业而犯罪的案件审理,没有采取回避原则,等同于让原告来审理被告,应该从制度上进行设计。律协应在发现、惩处律师执业违法上发挥中立、核心的作用。

京都律师事务所王九川律师再次强调了本次研讨会召集的特定背景:一方面是近期侵犯律师权益的事件集中式爆发,引起了强烈的愤慨;另一方面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律师执业环境具有更为广泛的影响。具体言之:第一,刑法第306条规范的是律师的取证行为,此次刑法修订规范涉及的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庭审行为,影响广泛。第二,刑法第306条指向的是律师与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矛盾,而此次刑法修订激化的是律师与审判机关的矛盾,造成法律共同体的裂痕更大,这个趋势必须引起警惕。此外,王九川律师还着重强调两点:一是立法观念应有所突破。当前,立法机关企图通过对律师采取“法律工作者”这种模糊化的定位来维持整个法律系统的稳定的做法,观念过于保守,应予以突破。二是要解决律师权益保障问题,单单依靠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要积极发挥律师事务所的积极作用。

星林律师事务所叶星林律师指出刑法第306条是因人立法,而不是因事立法,是明显的歧视性条款,应该废止。律师和委托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如果律师泄露对外披露从委托人处获悉的信息,就完全破坏了这种信任,是对律师制度的摧毁。律师保密权只有在存在委托人将要实施杀人等恶性犯罪的情况下才存在例外。

京都律师事务所柳波律师指出我们之所以要提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是因为在联合国文件中规定的律师最基本权利,比如保密权和刑事豁免权都没有落实到实处。在这个背景下,我们要阻击恶法的形成,刑法修正案第36条将“侮辱、诽谤、威胁”等词义不明的行为入罪,很难说是良法。通过给律师加紧箍咒的方式维护法庭秩序,树立的是司法威权,不是司法权威。在这种法庭,根本无法实现有效辩护、庭审实质化。

东卫律师事务所戴福律师认为现在司法存在倒退的倾向,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权力者越来越缺乏耐心俯下身来倾听意见,而是采用压制的方法来化解冲突,刑法修正案九第35、36条就是这种思维的表现。刑事诉讼中不是控辩对抗,而是审控联手打压律师,所以律师权益保障的另一个面,就是规范执法者的行为,可以考虑将审判行为公开化,在判决书上网的同时,也可以考虑审判活动的视频上网,通过社会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律师权益。

京都所朱勇辉律师和与会者分享了他承办的真实案件,让大家比较直观地感受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遭受的办案机关的非法阻扰和干扰,体会到律师执业的艰难。炜衡律师事务所谭淼律师则从律师作为提出问题的一方阐释律师的职责和控辩、辩审冲突存在的根源。此外,京都律师事务所肖树伟律师、亿达律师事务所刘玲律师、星林律师事务所李里律师等都做了精彩发言。

来源: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