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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少年司法与综合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研究员、熊秋红研究员出席会议并作主题发言。
本次会议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主办,来自中央部委,全国各高校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齐聚一堂,以“我国少年司法的现状与问题”、“少年司法的理念”、“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对话”、“少年司法体制、机制与社会支持体系”四大主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陈泽宪教授所长以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对话为主题,从实体法的层面分析了少年司法区别于成人司法的特性,为审视少年司法问题带来了不同的分析角度,倡导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良性沟通与对话,指出少年司法需要多学科的研讨与合作。
学者们达成共识,未成年人保护是国家和世界的问题,体现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需要展开持续对话、进行深入探讨。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稳步发展,并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传统家庭结构、社会结构及其功能发生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在少年司法领域反映了出来。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受制于成年人刑事司法框架的影响,少年司法往往被认为是在成人刑事司法的法律规范下的从宽处理,这反映了少年司法的理念还没有完全普及,少年司法的目的是为了让成长中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得到帮助与支持,避免他们失去健康发展的机会,最终帮助他们融入正常社会。而少年司法区别于成年人司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其特殊的理念和价值观,这些理念包括了刑事司法中一些被广为接受的针对少年的理念:比如少年因为身心的不成熟,其行为的可谴责性应当减轻,同时他们是社会的未来,司法关注的应当是如何使其回归社会而不是对他行为的惩罚,少年司法的目的就是通过适当的方式,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回归社会。
少年司法体系首先应是独特理念的确立,此外还要求少年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的内在协调性、法律的可操作性及实施保障的强制性;少年法治的实施,要求少年司法不仅应当以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为目标,防止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并使其回归正常生活,还应当就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建立公安司法机关与家庭、学校、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保护组织等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监护、管教、提供社会观护、必要帮助等措施,预防再犯的机制;应当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建立家庭支持和干预机制;应当通过司法(检察)公函、司法(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落实责任、堵塞漏洞,推动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乞讨儿童以及其他困境儿童,落实监护责任;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应当积极探索少年司法工作机制,整合公安司法机关内部资源,强化少年司法专门队伍建设,实行少年司法独立业务类别和独立评价机制,以保证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制度得以落实;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办理成年人案件、行政执法中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的应当及时通知儿童保护部门、少年司法部门采取保护、干预措施;对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作为或滥用权力造成未成年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启动职务犯罪追责程序;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形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长效机制。
与会者一致认为,少年司法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形成了专业机构人员,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已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同时也要看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在法律和实践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仍需要多部门不懈的努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向长久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突出司法内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及司法外未成年人的福利理念,强化相关社会政策与综合机制,并在制度设计、评估、干预过程中体现少年最大利益。
出席研讨会的法学界代表还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黄京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高维俭教授,暨南大学张鸿巍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院长姚建龙教授等。出席研讨会的中央部委代表主要有全国人大内司委工青妇室主任秦剑、中央政法委法治建设室副主任孙晓芳、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最高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刘雅清及未检处处长张寒玉、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路琦及副秘书长牛凯、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王锋、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处长倪春霞、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方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