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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关键字】“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三十二场讲座成功举行
【全文】
2015年5月4日早上8点30分,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六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活动第三十二场,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行敏楼338隆重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刑法修正案(九)特别专题”,分为六个单元,分别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林维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远教授主讲。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王敏教授、秦策教授、姜涛教授、程德文副教授、陈洪兵副教授、王彦强副教授, 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刘艳红教授、欧阳本祺教授、周少华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副教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以强副院长等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作为嘉宾出席了本次论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主持论坛并发表开场致辞。此次讲座吸引了多所高校的众多学生以及司法实务工作者到场聆听。
第一单元主题为“死刑立法控制”,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主讲,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主持。陈兴良教授首先回顾中国死刑存废的历史过程,指出死刑“增易减难”的一般规律。其后,陈兴良教授对立法过程中反对削减死刑的理由进行归纳和批判分析,进而指出这些理由所折射出的错误的死刑观。最后,陈兴良教授指出,应当强调对民众死刑观念的启蒙,并区分死刑罪名废除的轻重缓急的不同情形,循序渐进地逐步废除死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对于司法中的“有用性”理念进行了批判性反思,并指出“有用性”的功利考虑也应当坚守必要底线。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指出,死刑不能仅考虑“有用性”,更要重视刑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死刑的启蒙”非常重要,只有在观念深处确立了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理念,才能真正推进死刑控制的进程。而在控制死刑的过程中,立法控制与司法控制应当同步进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以强副院长肯定了从司法层面进行死刑控制的现实意义,并主张死刑废除之后,刑罚结构和体系也应进行相应调整。蔡道通教授则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在承担死刑的司法控制中责任重大,这恰是司法机关的责任担当。
第二单元主题为“刑法规制律师不当行为的边界”,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林维教授主讲,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敏教授主持。林维教授明确四点主张:第一,法庭的权威、司法的权威必须得到重视;第二,律师不应成为法外公民;第三,律师的职业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以便保障公民的权利;第四,律师的许多行为都应该通过行业自治组织来解决,不应该采取刑法手段进行过度的规制。林维教授回顾刑法第306条的立法过程,指出此条实际上隐含着立法者对于律师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的立法歧视,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08条之一的规定,至少在形式上做到了平等对待,无论是在行为主体还是侵害对象方面。律师不是需要我们特别警惕的“异见者”,而是我们体制内的“建构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副教授认为,针对立法上对律师的歧视性规定,司法者仍然能够在解释论上发挥积极作用,应当结合刑法和宪法中的上位性规则,进行体系性的解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程德文副教授指出,律师在司法活动中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者,同时也是法律的执行者。他指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赋予律师一定的诉讼特权以便更好地行使辩护权。陈兴良教授指出,司法实践中律师违规现象的出现和诉讼体制有关。法庭中立性的不足使得律师在法庭上表达渠道有所缺失。如果不对诉讼结构加以改造,只是片面地对律师进行规则,对于律师是不公平的。
第三单元主题为“网络犯罪的罪刑设置”,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主讲,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主持。周光权教授主要对修正案草案第26条进行分析,认为该条针对一系列帮助犯规定独立罪名与刑罚的做法存在问题。其一,大量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属于正常经营行为,也即是中立帮助行为,不应定罪。其二,网络运营商的行为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定罪,例如以从事违法行为为成立目的的情形,但是使用共犯理论足以解决,增设单独条文不仅没有必要,还会产生量刑过轻的弊端。此外,周光权教授肯定了草案第25条的必要性,同时提出,条文第(一)与第(三)项行为方式本身可能存在矛盾。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教授对此深表赞同,他提出草案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可能会成为一个口袋罪,使网络服务商陷于不可知的危险之中。刘仁文教授提出可以增加“经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之限定条件的建议。姜涛教授认为根据目前刑法总则的规定虽然能够解决现存问题,但存在司法适用随意性的弊端。修九草案的规定将帮助行为的界定明确化,同时下调处罚力度,可能实际上对被告人的权利更为有利。梁根林教授亦提出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可能会影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第四单元主题为“恐怖主义与刑法规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仁文研究员主讲,东南大学法学院刘艳红教授主持。刘仁文教授指出,恐怖主义的定义应当落脚为行为,而将“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并列规定并不合适,“极端主义”的概念也需要明确。目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方面有过度犯罪化之嫌,另一方面也有犯罪化不足的问题,建议增设“组织他人接受实施恐怖活动训练罪”和“接受实施恐怖活动训练罪”两个罪名。最后,刘仁文教授认为,我国反恐法案将恐怖主义组织和人员的认定权交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来行使并不合适,而应当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彦强副教授认为,草案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体现了法益保护前置化的问题,《反恐法》草案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于恐怖主义犯罪规定的协调化问题值得关注。梁根林教授指出,面对恐怖主义,中国面临外国标准与中国实际的两难境地,反恐应当纳入法治的基本框架中来加以推进。我国刑法已经体现了敌人刑法的思路,是否有必要再专门引入敌人刑法理论需要慎重思考。
第五单元主题为“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完善”,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主讲,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涛教授主持。梁根林教授指出,受贿罪的刑罚结构已经从1979刑法的“严而不厉”退化为“厉而不严”。贿赂标的应当扩展为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也应当被废止,从而回归79刑法单纯受贿罪的规定。受贿罪的单一罪名模式并不是理想的方案,我国应该设计系列化的罪名体系,并进一步完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协调好数额型规定与情节型规定。贪污罪与受贿罪在法益侵害与行为类型上存在重大差别,对于贪污罪与受贿罪适用同一刑罚条款的做法值得商榷。最后,梁根林教授对于贪污受贿罪的特别宽宥制度是否有必要提出了质疑。陈兴良教授赞同对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分不同的法定刑,认为贪污罪是数额犯,主要由数额决定量刑。但受贿罪应当区分受贿不枉法和受贿枉法,前者主要由数额决定量刑,后者需由枉法情节和数额共同决定。陈以强副院长认为,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量刑不均衡的问题,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此加以调整值得肯定,但是数额标准也不宜提升过高。周光权教授、陈兴良教授均认同特别宽宥制度的落脚点在于退赃,这一规定虽有积极意义,但在总则中进行设定更为合理。
第六单元主题为“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远教授主讲,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副教授主持。刘远教授首先从语言学的角度出发,区分了逻辑与修辞在刑法解释中的不同作用,进而认为“虚假诉讼”这一概念较之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更为合理。其后,刘远教授从法人类学和法政治学的视角出发,认为由于法院及法官工作的仪式性和威严性,不能采取法官“被骗”的立场。最后,他进一步提出对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的修改建议,认为不应对该罪科处过高的刑罚。陈以强副院长指出,诉讼诈骗最疑难之处在于确立该罪中的被害人。在诉讼诈骗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并没有错误,其结构与诈骗罪存在重大区别,因此以诈骗罪定罪并不合理。林维教授提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恶意诉讼的行为,草案第33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定会给民事诉讼带来极大的麻烦。陈兴良教授则认为,应当将恶意诉讼行为与举证不能行为区分开来,对草案第33条进行限缩解释。他认为,草案第33条第1款实际上想要规制的是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诉讼的行为,而诉讼诈骗行为属于三角诈骗,应当按照诈骗罪来定罪量刑。
在讲座进行的过程中,现场同学也纷纷提出了颇有见地的问题,各位与会老师对同学们的提问做出了回应。论坛最后由陈兴良教授进行总结发言。陈兴良教授对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和南京大学为本次论坛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并充分肯定了本次论坛丰富的学术含量。为期一天的论坛,最终在热烈而轻松的学术氛围中圆满地落下帷幕。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是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是旨在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学术性论坛。
【作者简介】
王华伟,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