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室对《慈善事业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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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召开研讨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薛宁兰、刘翠霄、冉昊、余少祥、董文勇、邓丽参加会议,逐章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由邓丽执笔撰写了八千余字的修改建议书。主要修改建议如下:
1.建议法案名称改为“慈善法”
从立法意旨来说,将立法文件冠之以“慈善法”的名称,更加彰显其基本法、主干法和综合法的地位,也有助于发扬我国传承已久的慈善文化;从立法技术来讲,取“慈善法”之名有简省文字之功,在法律条文中直接对“慈善”的范围进行界定即可达到逻辑自洽,可避免对慈善活动、慈善事业等概念作重复性说明。
2.建议完善“慈善组织”制度相关内容
由于我国社会组织领域的顶层设计尚不明朗,征求意见稿在慈善组织规范体系部分的突破和创新较为有限。对此,最佳应对方案是以慈善立法为契机,从慈善事业发展的角度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管理规定进行梳理、审定和完善,在慈善组织一章中分别对这些不同的社会组织形态进行规范;次之,则可在现有的统一规范模式下尽可能对过去一些明显的制度藩篱进行突破,同时也积极推出一些论证成熟的新制度,增加慈善组织的制度红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3.其他修改建议
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增设慈善组织备案制度、慈善组织支出比例延展制度、政府在特定情形下的募捐资格、国有企业大额捐赠限制条件等。除此之外,还可吸收成熟的志愿服务地方立法经验,建构完整的志愿服务规范体系;科学设定政府机构职权,增强慈善信托制度的可操作性;区分促进机制中的倡导规范和强制规范,避免侵犯其他主体的民商事合法权益;增强对慈善人力资源的保护和培育;明晰法律责任的主体、内容及性质等。
(社会法室邓丽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