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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研究室召开“中国社会法学科基础理论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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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江淮论坛》杂志社等承办的“中国社会法学科基础理论研讨会”在安徽合肥召开。社会法室副主任冉昊,余少祥副研究员作为主办方代表出席会议,并担任主持人。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山东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福州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安徽社会科学院、安徽医科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多位专家、学者,研讨社会法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会议在研讨形式上做了较大创新,未采取以往研讨会分主题发言的形式,而采取自由讨论和辩论方式,确保与会研讨者能够充分论证、积极争鸣,通过思维的交锋辩明真理、求得真知。研讨议题包括社会法的范畴、性质和特征,社会法的界定和定位问题。

会议开幕式由社科院法学所社会法室副研究员余少祥主持,社会法室副主任冉昊、《江淮论坛》主编计永超、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院长王兆良分别致开幕词。

在上午的发言中,王全兴教授列举了丰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变迁,提出了自己对社会法理论研究进路的思考。之后,20余位与会者逐一发言,多轮回应交锋,分别就社会法的范畴、性质、特征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从社会利益、历史选择、具体制度、社会权、生存权等多种不同的进路提出了自己的社会法研究思路。在下午的讨论中,学者们重点讨论了具体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分析,诸如美国最新发展的社会信托搭桥理论、环境诉讼三角维权结构、借助第三维社会团体的预防立法等,尝试从这些机制中抽象出一般理论,从而为社会法的界定提供依据。

经过密集的思想交锋,与会者认为,社会法基础理论应从具体部门制度研究出发,逐渐上升抽象出有一定统摄性和可演绎性的基础理论。最后,王全兴教授做总结性发言,他赞扬了本次主办方采取的自由讨论、不设限制、不安排主题发言的形式。与会学者将以此次研讨会为开端,在2015年继续召开系列基础研讨会,对社会法学科基础问题作出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