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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姚佳应邀参加第四届中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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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30日,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民间金融及法律规范研究所承办的第四届中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论坛在四川成都成功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法学系副主任兼法硕办主任席月民和《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姚佳一起应邀参加了本次论坛。

席月民主任在上午的大会上作了题为《地方金融监管权:问题与规范》的主题发言。他在发言中指出,我国近年来民间金融发展突飞猛进,在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以及科技创新等领域十分活跃,民间金融在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业务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管理不到位和监管套利等诸多问题,从而凸显了有关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审视定位及其研究价值。他重点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一是民间金融疾速发展与地方金融监管改革政策的事实分析,二是当前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规范化治理对策。在谈到问题时他归纳说,当前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政策文件多,法律依据无;产品类型多,监管标准少;自设职责多,监管能力低;干预金融多,横向协调差。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地方金融监管改革尚未到位,我国民间金融市场正在成为新的投机市场,高风险投资的特性复杂多变,我们不可能指望在制定长期经济目标的同时,以文件形式规定任何既定决策的特殊作用。相反,我们需要依靠法律手段,积极推进从组织创新到制度创新的转变,推进各级政府事权的规范化和法律化,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法定,把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他建议,在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应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现行金融监管权力进行重新匹配,应基于机构监管加强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权限、监管手段、监管程序和监管责任,依法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行为的监管权力。

下午,席月民主任主持了 “民间金融创新与风险” 分论坛,姚佳在该分论坛上作了题为《金融机构违约的法治评判与规制路径——以新型金融产品为例》的专题发言。她从金融机构违约的司法案例切入,归纳了目前所呈现的金融机构个别违约、连锁违约与非常态违约等现象。在分析传统的违约原因与影响因素基础之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影响金融机构违约的典型“中国式因素”,指出由于金融业一直存在潜在的“刚性兑付”,导致“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规则实际上成为一种“软约束”,以及在“三维市场体制”之中,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不救助”政策出台、银行破产制度出台、国家信用“隐性担保”被打破之后所产生的可能影响。最后,她从私法对交易主体的保护以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等角度提出了相应规制路径,其发言取得良好反响。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及温州市金融办、昆明市金融办、阿里巴巴公司、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联、四川省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司法机构、科研机构、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近150余人参加了本届论坛,论坛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