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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华文、席月民赴越南参加第十四届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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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8—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柳华文研究员与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法学系副主任兼法硕办主任席月民副研究员一起,赴越南河内市参加了第十四届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本次会议主题为“人权与商业”,来自亚欧会议(ASEM)51个成员国和2个国际组织成员方的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亚欧会议成立于1996年,是一个政府间对话与合作论坛,目的在于加深亚洲和欧洲之间的关系,提出共同关心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问题。

本次研讨会在全体会议后,分为四个工作组同时进行讨论。四个工作组讨论的主题分别是:国家在保护人权免受商业侵犯方面的责任,公司社会责任及其对人权实现的贡献,监测、报告和救济措施,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合作。

柳华文研究员参加了第四组的讨论。本组代表强调,要用商业部门听得懂的语言谈人权和企业的社会责任,要考虑具体的社会环境以促进实施,应该广泛动员政府、企业、媒体、社会组织以及消费者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和实施。柳华文介绍了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关于“鼓励并推动企事业单位普及人权知识,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业文化”等的规定和实践。他指出,在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进步很快,取得不斐成绩。近年来,中国的政府和社会组织层面均在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社会评价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柳华文还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并非无源之水,也不能过于泛化,其基础是法律。基于国内法和可适用的国际法,企业承担相应的与人权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在此基础上,企业、企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可以进一步丰富和细化其企业实现人权责任和义务的规则,从而形成有操作性的“软法”。“硬法”(国家制定的法律、国际条约)和“软法”(如行业规则、国际倡议文件等)应该有机结合,不可偏颇。

席月民副研究员参加了第二组的讨论。该组围绕政府角色、中小企业、国有企业、尽职调查、最低工资、透明度与信息披露、产品供应链、社会审计等问题展开。他在发言中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发展状况,重点介绍了我国2002年颁布、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情况,介绍了《预算法》所建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在保障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尊重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意义,归纳分析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以及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上网对督促企业更好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作用等。他指出,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政府在促进和保障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应有更大作为,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尊重和保障人权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并采取多种形式将人权保护落到实处。他的发言让与会代表了解了我国在不同领域有关人权保护的立法及其实施状况,促进了我国与亚欧其他与会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

本次研讨会成果丰硕,各组在闭幕式上向大会集中进行了报告。会议还举行了介绍具体国家在制定实施商业与人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所取得的经验的边会。

(中国法学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