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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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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4日,常纪文教授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环境资源审判庭厅长郑学林、副庭长林文学、杨永清、王旭光等出席会议。

常纪文结合自己专门梳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1992-2007年发展的心得,和2014年到各地调研的结果,发表了如下意见:(1)按照立法法规定,未经《行政诉讼法》修改,《环境保护法》可以径行就个别司法制度做出创新,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不能排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2)必须注意多原告同诉求和不同诉求的分合问题;(3)无过错的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不应当包括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规定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意味法律规的机关可以就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为《环境保护法》只规定了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权,没有规定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权;(4)海洋部门提起的国家利益之诉不属于环境公益诉讼,因为国家利益不等于社会公共利益。(5)检察机关可以就部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和判决,提起抗诉。(6)提起的诉讼,可以包括赔偿的请求,但是该赔偿费不能属于原告,必须纳入财政系统的基金。(7)提起的诉讼请求,除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形式以外,还应包括对持久污染的监测等责任。

在会议中,以上建议得到各方热烈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