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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家建议制定赦免法受理赦免案件申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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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赦免制度长期处于边缘化状态,关于赦免制度的法律规定零散而粗糙。近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称,我国亟待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赦免法。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赦免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来自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律师、法学教授以及其他民意代表。

刘仁文介绍,从1975年第7次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之后,我国再未实行过特赦,该制度逐渐被虚置。

目前,我国关于赦免制度的法律规定较粗糙,只是在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中有所涉及。

首先,从赦免种类来看,我国目前有明确宪法依据的仅特赦一种,但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赦免制度的规定来看,赦免制度一般应包括大赦、特赦、减刑和复权四种类型。

其次,关于特赦,宪法也是点到为止,只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决定特赦的权力。到底什么叫特赦,特赦的法律效果如何,全无规定。

此外,缺乏对特赦的程序规定,无论是特赦的启动、申请与决定,还是特赦的机构,乃至特赦令的颁布、执行与监督等,都缺乏相应法律规定。

刘仁文指出,这些缺陷导致我国以往的赦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赦免制度这种事实上处于空白状态的立法现状,基本上就被悬置了。

刘仁文说,近年来关于是否要实行特赦的争论中,许多反对意见并不是反对特赦本身,而是出于对赦免无程序可循的担忧。

专家建议人大常委会下设赦免委员会

首先,要从实体上完善赦免的种类,需要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上补充。

其次,赦免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司法程序。刘仁文说,要实行特赦,就要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赦免法,对于赦免的主体、对象、条件以及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

此外,应有专门的赦免机构处理赦免事宜,有针对性地解决赦免申请的受理、审查、通知执行等各个环节的问题。

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赦免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来自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律师、法学教授以及其他民意代表。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大赦等一般赦免的调查、建议和咨询;负责受理特别赦免的提请和申请;负责审查特别赦免的可行性,并上报有关调查材料;起草特别赦免建议要点等。(记者梅双)

原载《法制晚报 》201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