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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之道 在明明德——专访李明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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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9 张继哲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气质儒雅、思维严谨、观点独到,作为知识产权法学名家的李明德教授在业界有着良好的口碑和超强的人气。在经过多次努力之后,终于在李明德教授的大作《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发行之际,得到了对其独家采访的机会。两个小时的访问,让我们对李明德教授的学习、工作经历有了更为全面、深入的了解,崇敬之意无以复加。正所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李明德的知识产权之路正是遵循这样的轨迹,明确目标与定位,坚持不懈,一步步走向成功,进而达成了其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目标。同时,对于所有知识产权人来说,了解李明德教授并理解他的思想与观点,是做好知识产权这门“大学问”的必修课,此亦所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明德教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知识产权法首席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也是全球公认的知识产权法学名家。但也许很多人并不知道,李明德的大学时期并不是学习法律的,其专业领域更与知识产权无关。

“从历史学到法学的转变”

与很多50年代出生的知识分子一样,出生在西北甘肃的李明德也经历了“上山下乡”,曾做过铁路工人,并在恢复高考的第二年1978年考入北京大学历史系,开始了其对中国历史的学习与研究生涯。李明德自认为当时在历史研究领域中没有太多的建树与突破,并因此经常陷入郁闷和困惑,便萌生了转行的念头。于是在1982年,李明德通过研究生考试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制史,选择历史与法律的集合点,成功转入法学领域,之后又在北大顺利完成法律思想史的博士课程。从硕士到博士,李明德的学习与研究生涯,仍然主要与历史相关,而与知识产权无关。但每当回顾起这段历史学经历,李明德都会略带自豪的表示,从历史学习中得到的很多思维和研究方法,对其日后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工作起到了很多积极作用。“我从1978年上大学以后,一直学习和研究历史,历史学的思维方式已经根深蒂固,由不得我去改变。每当我面对一个知识产权的问题时,总是习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思考。在研究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每一个制度的时候,我也都会不由自主地去探究这个制度的历史变化是什么,中间有哪些重大的变化,是哪个学说或者哪个判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样的思路,就会让读者,当然也是让自己,对于某一项制度的变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且可以展望这个制度未来的发展走向。”李明德说。

“从法制史到知识产权法的转变”

博士毕业后,在社科院港澳台研究室工作两年后的1993年,一直谋求学术突破的李明德迎来了事业的转机,每年资助多位中国学者到美国学习的“中美法学教育交流项目”为他提供了赴美进修的好机会。凭借扎实的英语功底和全新的知识产权研究方向,李明德顺利通过严格的面试选拔,获得了难得的进修机会,并开始了其朝向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事业转型。“当我得到这样一个机会的时候,就面临着一个专业转换的问题。非常简单,‘中美法学教育交流项目’不可能资助我前往美国研究中国法制史。后来,我选择了‘中美贸易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这个课题。这是因为,我进入法学所的港澳台法研究室以后,几个人有一个简单的分工,我的分工领域就包括台湾知识产权法。这样,由台湾知识产权法联系到当时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就有了这样一个选题。”李明德说,同时他还补充道:“在郑成思老师的建议下,我选择了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并于1995年1月前往美国,开始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并在一年多后,下定决心转行。至此,我的学术生涯又开始了第二个转变,从法制史转到了知识产权法。”

“选择美国知识产权法作为研究方向”

1997年1月回国的李明德,加入了郑成思教授主持的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室,此后李明德的学术事业越走越顺,成果丰硕,业界认可度极高。被很多学者认为是非常成功的学术转型,甚至到达难以置信的程度。“刚来到知识产权研究室,我面临着具体研究方向的选择,当时,李顺德、周林、张玉瑞等老师都有他们自己明确的研究方向,而作为转行不久刚刚回国的我,如何选择是很重要的问题,经过仔细考虑后,结合自己的学习经历,我选择了美国知识产权法作为自己的方向。于是静下心来,很快完成了《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等文章,都很快发表并得到业界认可。当时只想一个一个问题的写,写到后来,逐步有了完成一部全面介绍美国知识产权法著作的想法”。

“前后12年,完成《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创作与修订”

前后两版的《美国知识产权法》,是李明德12年心血的凝结。洋洋120万字,600多个案例,全面、深刻而简练的介绍了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及相关学术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与参考。新修订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已于2014年4月份上市发行,对于业界绝对是个福音。在回顾整个《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创作历程时,李明德眉宇间充满了满意的神情,而对其创作过程的艰苦,李明德也毫不避讳。他说:“从某种意义上说,2003年第一版的《美国知识产权法》是一部没有全部完成的著作。当时有14章涉及专利、商业秘密、商标、版权和不正当竞争。此后,我又继续研究了其他问题,写成了有关思想观念提供法、半导体芯片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等5章。这样从1997年开始撰写外观设计及相关权利的篇章开始,到2004年完成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篇章,关于美国知识产权法这一主题的研究与写作,持续了八年之久”。

第一部《美国知识产权法》,对国内学术研究和司法实务产生了巨大影响。一些大学老师使用其中的案例进行教学,并且以之作为学生必读的参考书;一些科研机构的研究者和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从中获得了这样或那样的启发;一些律师、法官从中获得了某些办案思路,而该书很快售罄,很多人只能用复印本,业界很多人以能有一本这样的书为荣。回顾当时的情况,李明德说:“第一版在国内产生了一些影响,但很快就卖完了。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的很多知识产权问题也发生不小的变化,当时我就暗下决心,尽快开始对其的修订工作。”该书的修订工作于2010年正式开始,本来计划用两年完成,结果用了四年,远远超出了预计的时间,不过修订的成果令李明德感到欣慰。修订后的版本由14章扩展至20章,字数由52万字增至近120万字。“本次修订主要是补充了大量的立法资料和案例资料,由于几年来美国国会为了加强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包括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做了频繁修订;同时,美国最高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及各州的最高院和上诉法院也就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一系列具有深远影响和重大意义的判决。所有这些变化都体现在书稿中。

另一方面,本次修订,是在进一步梳理思路的基础上展开的,对相应的篇章结构、段落结构都做了调整,同时,对许多段落和部分甚至是推倒重来,这样的修订,在很多情况下就变成了再创作。”李明德总结该书修订工作时说。

紧接着李明德进一步说明了该书修订的基本立意和创作感受:“创作过程不急不慢,把整个美国知识产权法问题,结合判例,做了全面的阐述与介绍。同时结合国内立法司法一些有争议的问题,通过本书为参照系,发现一些不足。通过不同参照系的比较,就会发现现有法律的问题,令很多人豁然开朗。比如《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我提出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建议,被业界普遍认可,而有关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等一些问题,也在写做过程中提出了解决的方法。”

“边学习、边研究、边写作,明确创作计划”

进入知识产权领域近20年,李明德笔耕不辍,成果丰硕,边学习,边研究,边写作,利用宝贵的国外学习机会和自己的业余时间,竭力把知识产权先进国家、地区的制度介绍到国内。除了业界关注,备受好评的《美国知识产权》,李明德还完成了60余万字的“知识产权法硕教材”,并带领自己的学生完成了《欧盟知识产权法》,为辽沈出版社撰写了《著作权法》。李明德现在已经着手创作《日本知识产权法》,并计划写一部用案例为主要体现方式的《中国知识产权法》。

“毫无疑问,研究和写作是非常艰苦的工作。写《美国知识产权法》,我花了八年的时间。写作《欧盟知识产权法》的时候,我明白不可能再用八年的时间。

毕竟,我还要承当许多其他的社会责任。这样,我就约请了我们中心的学生中科院副教授闫文军、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晖及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郃中林三位共同创作,总共用了两年半的时间,完成了这部著作。这算是完成了我为自己设定的第二个创作目标。”李明德说。“我的第三个目标就是写一部《日本知识产权法》。我于2006年10月到2007年3月,曾在‘日本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担任了5个月的客座研究员。在此期间,我大量阅读了日本有关知识产权的文献,初步勾画了写作《日本知识产权法》的计划,包括写作团队的构成。现在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很快进入写作阶段,预计明年或后年能够完成。”一提到写作,李明德表情就异常兴奋。之后,他又向本刊记者透露了最新的创作计划。“在此之后,作为一名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者,我有志于写一部全面介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当然这本书的写作方法和现有介绍中国制度的著作会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还是要以案例来体现和解释法律制度。”

“要知道巨人的肩膀在哪里、有多高”

在李明德看来,自己之所以要学习、研究并引进这么多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就是要让我们广大中国产权人有更多机会全面而准确地了解知识产权发达地区多年的实践总结出来的成熟制度,然后才可能从容面对并解决中国知识产权现在和未来的诸多新问题。

“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和制度建设而言,了解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东西,是非常必要的。在学术研究上,我们总是说要站在巨人的肩上,如何站在巨人的肩上?首先应当了解巨人的肩膀在哪里,有多高。只有充分了解了,我们才可以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学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例如,我在写作《美国知识产权法》和《欧盟知识产权法》的时候,时常感到知识产权先进国家的司法判决,是几代人智慧的结晶。每一个制度规则的设立,每一个典型判例的产生,都反映了很多人的智慧成果。我了解了这些智慧,也就相当于用这些智慧武装了自己。当然,不仅美国知识产权法和欧盟知识产权法如此,日本知识产权法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也是如此,都是几代人智慧的结晶,都是许多探索者经验的总结。如果不了解巨人的肩膀,坐井观天、自以为是,就会走偏了路或食人牙秽,进行一些重复性的工作。所以,我想通过我的努力,介绍美国、欧盟和日本有关知识产权的学说、制度和典型案例,能为后来的研究者、制度设计者打下一定的基础。让他们有机会站在美、欧、日的高度上,实现对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李明德说。

“学以致用,不盲目恪守传统,注重实际问题解决”

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全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因在起点、原则、表现形式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别而被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参考了日本的法律,而日本法律参照的基本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体系,因而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原则上被归类于大陆法系。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国际分工协作程度的提高,最具国际化属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不同体系间也在相互借鉴,“法系传统”经常被直接或是间接的突破,而突破的理由就是源于实际问题的解决。说到“法系传统”,李明德认为:“不要拘泥于传统、原则,要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现在的一些年轻学者,包括一些博硕士研究生,对于抽象的理论问题比较有兴趣,甚至对某些理论、概念或者观点进行思辨的分析,并且乐此不疲。但是,我接受‘学以致用’的思想观念,以及英美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从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研究一些有可能推动现实发展的问题。就传统而言,实际上德国和日本已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做出了对‘法系传统’的突破。例如,在德国有关Go o g le图片搜索是否侵权的案例中,法官费尽心思,才曲线解决,而相同的问题在美国早就有明确结论。同样,日本在最近十几年里,其专利制度急速向美国靠拢。如日本特许厅审判部(复审委)实际上已经接受法院对专利无效的宣告,这样的做法已经很接近美国的制度。”

“法系传统”问题在中国学术界也备受关注,在近一段时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围绕着在权利限制的部分是否要加入“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的问题,以及是否采用“惩罚性赔偿”问题,就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包括一些知名学者在内的很多学者,坚持大陆成文法体系中的“一切有关权利的限制的规定都要在条文中予以明确”的原则,反对用比较模糊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同时也坚持大陆法系多年来一直坚守的“填平”性赔偿原则。谈到这个话题,李明德强调:“其实,这个有关权利限制的第13条即设立“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就是我们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在《专家意见稿》中提出来的,这样的意见本身不是用来打破传统的,而是来自于司法审判的需要,用以应对和解决可能会出现的新问题。尽管这项建议遭到了包括郭寿康老先生等很多坚守传统的学者的反对。

很多外国知识产权法律人对此也很关注,他们认为如果最后真能把‘其他情形’写进法条,将是立法史上的创举。但实际上这样的建议已经得到了来自司法和立法机关的支持。”李明德还指出:“大陆法系确实不采取惩罚性赔偿的方式,而采用填平原则。但面对现实社会中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赔偿额低、权利人维权难等诸多现实难题,应该怎样解决呢?惩罚性赔偿这样简单有效的办法为什么就不能采用呢?恪守传统、原则、理论,还是面对现实、着眼解决现实问题,我们必须做出选择。

在我看来,解决现实问题是法律本身必须具备的功能,而不能一味地恪守原则,而至现实问题于不顾。我们今天正在建设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个制度,显然不会是美国式的,也不会是欧洲大陆式的,更不会是日本式的。中国的制度,应当是依据中国的现实需要,吸取国际上立法和司法经验,该吸收的吸收,该创新的创新,通过中国式的探索而建立的。”

“法律制度能不改就不改,行政执法应该淡出历史舞台”

时下正在进程中的《专利法》与《著作权法》修改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进展不是很快。原因很多,而在李明德看来:“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来自产业的诉求表达得并不充分;很多人从感性的角度理解法律,继而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从制度规则的角度真正理解法律制度的目的、作用和效果,其实很多利益是可以得到保护的。另外,在专利法修改中的行政执法问题,是困扰其进程的重要障碍。从历史的角度看,行政执法从初始代替部分司法功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当今的社会体制顶层设计的趋势看,行政执法应该淡出历史舞台。” 另外,李明德认为:“现有法律制度能不改就不改,很多新问题可以通过司法判决予以明确。如红河红商标案和IPAD商标案,都在实践上通过解释现有制度树立了新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完全可以解决很多现实中遇到的问题。”

“有想法就要去做,回到问题的起点”

在问及李明德教授对年青一代学者有什么告诫和建议时,“回到问题的起点”与“有想法就要去做”被脱口而出。他说:“郑成思老师也说过,知识产权是一门国际化的学科,做知识产权研究,首先要具备国际化的眼光,同时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另外,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资料的能力要强。当然这只是基础,我认为做知识产权法研究,很多时候要回到问题的起点,知识产权到底是什么、版权是什么、专利是什么、商标是什么,能把这些问题搞清楚,很多问题就顺理成章的解决了。起点不同,基于起点建立的体系就会不同,因而导致的结果也就会不同,我经常告诫学生,要为自己确立个方向,不要跟风,踏实下来,持续研究,不能总想语惊四座,一战成名。另外,有了想法就要去做,同时要接受其他人提出的不同观点;如果业界暂时不能接受你的观点,就要反复的讲,不断推荐;要占有第一手资料,当别人枝枝节节的争论,你也枝枝节节的争论,问题是说不清楚的,只有回到问题的起点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

“法律条文是灰色的,只有案例才能赋予其生命”

在整个采访过程中,被李明德教授反复提及并强调的一句话就是“法律条文是灰色的,只有案例才能赋予其生命”,不论是在谈及日常教学研究,还是在著作写作,亦或是在分析解决具体法律难题时。“从英美法系的角度看,法律条文,包括其中很多的名词术语,只有在个案之中才具有生命和意义,例如美国最高院与1980年判决的‘查克拉巴蒂’一案,认为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包括阳光之下人的双手或者借助机器创造出来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无生命的发明,也包括有生命的发明。

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判决,大量基于生物工程技术的发明进入了专利保护的范围,进而促进了美国生物工程技术的高速发展。又如,上个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对专利保护客体‘方法’和‘机器’做出新的解释,使之容纳了有关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的发明,不仅适应了信息技术发展的时代需求,也促进了信息产业的发展。显然这类判决所发挥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一部甚至几部新的立法所发挥的作用。在我看来,判决书本身就是一篇篇优秀的论文,阅读这些优秀论文,就好像与判案法官进行对话,能够感受到他们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感受到他们在判决中的论证和推理,感受到他们的思考与智慧。很多优秀的判决,其思路的清晰、逻辑的严谨,论证的充分,对历史、现实和未来的兼顾,真让人感到那是法律、现实和艺术的完美结合。”李明德说。

两个多小时的专访很快就结束了,这里我想套用李明德教授的一句话作为这篇专访文章的结尾:“专访文章是灰色、粗略的,只有一本本的著作才是李明德教授才华、成绩和学术历程的全面体现。”想要更全面了解李明德教授及其理论与观点,建议各位不妨就从阅读他的巨著《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开始。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第8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