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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非法获利罪 惩腐败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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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时办事 离职后收钱 导致定罪难 专家建议

增非法获利罪 惩腐败期权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刑法中应设立非法获取利益罪惩罚腐败期权行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黄芳近日撰文指出,腐败期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合适的时机”再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与传统的“收钱后谋利”、“谋利后收钱”、“边收钱边谋利”等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受贿犯罪相比,腐败期权故意拉长了权钱交易的时空联系,割裂了权钱交易的因果关系,制造了收钱时不在位、不在岗、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法律障碍,造成司法上的发现难、查证难和定罪难。

腐败期权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为他人谋取利益,离职(包括辞职、退休、离休等)前收受了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双方明确约定在离职后再完成财物给付;离职后收受了财物,但在离职前对是否给付财物无具体约定。

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但司法解释规定“事先约定”条件,缩小了打击范围,此外对“约定”的形式和内容也未明确。

另外,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就不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主体身份,故现行刑法对第三种情况不能认定受贿罪。

黄芳认为,刑法目前对贿赂犯罪对象的规定仅限于“财物”,太狭窄,也应包括自己或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获得的职务上的升迁、生活上的便利等非物质性利益。应将刑法受贿罪的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好处”。

在我国,离职后的人,特别是离退休的人,往往享有较高的政治待遇,对其任职过的单位的人事等重大问题仍起着重要作用。应对曾任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受好处的情况设立“非法获取利益罪”。

此外,还应赋予检察机关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提高侦破率和成功率。

信息来源:http://www.fawan.com.cn/html/2014-04/22/content_4875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