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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带地入城” 突显地权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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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纪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对于农民而言,他们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土地。该如何处理农村的地权问题?物权法专家提出,可以采用集体土地股份制,用农民“带地入城”的方式,实现城镇化的目标。

自三中全会公报全文公布后,人们对于新一轮的农村城镇化建设高度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我国物权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现有的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已暴露出来很多现实问题,亟待改革。

调研发现 为地权 “女儿出嫁不出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成员所有,但集体成员却又是不固定的。

一般情况下,村里新生了一个孩子,那么这个孩子是拥有集体所有权份额的;村里某一户的女儿嫁到了外村,那么这个女儿就丧失了集体所有权的份额。但在现实中,由于一些地方经济较为发达,因而出现了“女儿出嫁不出村”的情形。

孙宪忠表示,他在近期的调研中发现,为了保留地权,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大量出现。以陕西省某村为例,该村的三百多个姑娘都招了女婿上门,他们的户口都留在了本村。实际上,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常年在城市中工作、生活。保留甚至将女婿的户口也迁到本村的原因,就是为了取得地权,以此获得一人一年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的分红。

在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不能忽视已经“带地入城”的农民和他们的地权合法性问题。必须认真考量对于农民“带地入城”到底应该承认还是否定?下一步的城镇化如何处理这样的地权?

孙宪忠认为,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继续坚持走集体化的路子,即土地依然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应当确保惠及集体组织中的所有成员。二是走国有化的路子,是指将原来属于集体的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而对原属于该集体的农民给予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之后再把他们变成城镇居民。

专家建议

根据改革目标

应尽快修法

如采用前一种方法,则最好实行集体土地股份制,农民集体带地入城并变成城镇居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当通过农民集体成员股东大会,其收益和最终处分权归属于全体股东。目前在广东南海曾出现土地股份制实践,效果不错。

对于国有化的方法,很多人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将土地一律收归国有的方式比较激进。

此次三中全会在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同时,也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孙宪忠提出,在明确了改革目标之后,应尽快将与农民“带地入城”相关的法律,如《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进行修改完善,以保障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文/记者 纪欣

链接:http://news.hexun.com/2013-11-21/159904981.html?from=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