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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审判干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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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纪欣)我国媒体近年来对有些在审案件的评论性报道,有“媒体审判”的倾向,有可能干扰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樊文近日在题为《无罪推定与媒体报道》的文章中发表了这个观点。

樊文指出,媒体在案件报道时,容易把法律问题道德化,形成民意审判现象,这种情况实际上侵犯了无罪推定这项基本的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规定,任何人尽管被指控犯了罪,但在依照法律被证明有罪以前,该嫌疑人仍属公民,被假定为无罪是该公民享有的权利。

这项无罪推定的基本公民权利,既有可能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也可能受到媒体、个人以及团体这些平等主体的侵害。

我国媒体近年来对有些在审案件的评论性报道,就有“媒体审判”的倾向和意味。2002年到2003年间轰动一时的“刘涌案”就是例证。媒体在法院做出判决前将刘涌描述成一个“罪恶累累、死有余辜”的罪犯,误导舆论,以至于二审法院改判刘死缓时,公众难以接受。这就是媒体报道干扰刑事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层面。

当一个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案件,遭遇以媒体为主要发声单位的“全民公审”时,这个过程很可能会严重干扰到最终的司法判决。

樊文表示,其原因主要在于媒体获知的信息和司法侦查获得的信息是存在偏差的。而一般受众了解到的事实,都是媒体报道的内容。当媒体做出的判断和法官判决差别很大时,法官就会面临很大的民意压力。这样,司法公正可能会被严重干扰。

媒体报道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这项权利不能逾越公民无罪推定这个基本原则。即便大家公认某人是罪犯,但在法官对其进行有效判决前,包括媒体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对其按罪犯的身份来对待。

传统的中国法文化,特别注重伦理法,最为典型的表现在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上。而媒体在塑造民意的过程中,往往把法律问题道德化,以迎合大众心理,容易形成媒体引导下的民意审判现象。

樊文建议,把无罪推定原则上升为一个宪法原则。当媒体倾向性的报道比较密集并且具有煽动性,足以形成“民意审判”的氛围时,无罪推定这项基本的公民权利,要求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采取措施,排除来自媒体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妨害。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