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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2011年5月21日报道 醉驾入刑条款5月1日正式施行,几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并不一律入刑的说法引起极大争议,随后,最高法要求各地法院对符合《刑法》总 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此举引来公众对有权有钱者逃避制裁的担心。本报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博士生 导师刘仁文。
“看情节”不违背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反对“类推、法律溯及既往、立法模糊”等不利于被告人的做法,第13条的但书是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
新京报:最高院副院长提醒用刑法总则第13条适用醉驾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入刑。为什么会有13条这样的条款?
刘仁文:在刑法理论上,犯罪定义有两种,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形式定义就是只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来界定,如直接规定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行为就是犯罪;实质定义则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来界定,刑法第13条采取的就是实质定义,即突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
新京报:为什么还要突出社会危害性?
刘仁文:这是从司法实践出发符合社会现实的合理规定。如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规定只要有非法拘禁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实践中对非法拘禁时间特 别短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抢劫罪也是如此,刑法第263条规定任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都构成抢劫罪,但实践中如果抢劫一个几块钱的 茶杯或者一块几毛钱的手绢,一般不会追究行为人抢劫罪。
对这种“除罪化”处理,如果要从法律上找到根据,那就应当是第13条的但书,第13条可以将那些轻微不法行为做除罪化处理。
新京报:其他国家刑法也会对轻微不法行为做除罪化处理吗?
刘仁文:那些对犯罪采取形式定义的国家和地区,尽管他们在犯罪定义中没有这个但书,也会有各种各样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做除罪化处理的做法。
来源: 新京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