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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现阶段“性贿赂”和其它非财务形式的贿赂一样,在法律上确实存在空白。我国法律需要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将贿赂的内容从财产扩大到物质和非物质形式的好处。现阶段,部分性贿赂行为可以以“介绍卖淫罪”入罪判刑。
“贿赂”入罪必须折现
刘仁文表示,我国法律最初对贿赂的定义是仅限于财物的。随着腐败形式的多样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将财物扩大到了所谓的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的财产型利益。比如贿赂中所收受的干股(没有直接投资而获得的股份),就是指受贿人没有实际出资,获得的利益明显高于出资所获得的利益,还包括投资证券、期货等委托理财。这些情况目前都已经被扩大为行贿受贿。
2006年9月,王雅萍利用负责教育部门收费管理工作的便利,为该区技工学校提高收费标准提供便利和帮助,两次接受该校提供的出国旅游,并有接受其它财产的行为,共计价值人民币46580元。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此案将出国接受旅游折算成现金,也囊括到了财产型受贿中。
介绍卖淫罪
在个别的案情中,行贿人把女色供给官员去享受行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性贿赂的行为,依照介绍卖淫罪来定罪,实际上有这种判决。一会儿我的材料里都有,你可以看一下。
记者:叫介绍卖淫罪。
刘仁文:介绍卖淫罪我给你举一个例子,材料上都有。几年有一个判决,南京有一个个体的商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先后三次用送小姐上门的方式,向国企的一个老板行贿,最高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了他的罪。这里面也要注意一下,因为他采取的是送小姐的方式,小姐实际上就是卖淫女。如果找的不是卖淫女,找的是别的所谓的,假如你找的是演艺公司的演员,这恐怕就不好说是介绍卖淫,介绍卖淫肯定是卖淫女,如果她不是卖淫女就不好说。我告诉你实际案例,不是说就完全不管,你可以看一下材料。
第三种情况,比如嫖娼费,受贿的数额,贿赂犯罪,最后用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刚才说了贿赂犯罪的对象标的物是财物。前面说了入干股,出国旅游都可以折算为金钱,算在行贿受贿里面。把嫖娼,前提还是去找小姐,这种情况下,你嫖娼多少钱,算为受贿的钱,实际上有一个判决,我文章里的例子你可以看一下。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被被告人收受的9500块钱的嫖娼费也计入了受贿的数额,法院认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包括嫖娼费在内的一共是多少多少万,构成受贿罪。也就是说,你找小姐或者嫖娼,也是算在受贿数额里面。无论是行贿罪以介绍卖淫罪处理,还是受贿罪把嫖娼费算在受贿数,前提是这里面是小姐还是卖淫女,如果性贿赂,送的不是卖淫女,这还确实不好管。目前这种方式,可能第二种、第三种的方式,前提还是法律上对贿赂的界定或者贿赂的对象是财物,但是整个性贿赂还没有办法,司法上还是一个空白。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