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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祥德教授指出,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国,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违背刑事诉讼规律办案。在案件发生后,一些部门及人员往往会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限期破案、限期办案,甚至提出"命案必破"的要求等,这些要求既违背哲学中的认识论规律,又违背刑事诉讼的规律。违背规律就会承担后果,违背刑事诉讼规律,就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除此之外,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虽然都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三机关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违背法治原则的配合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第二,违背刑事诉讼规则办案。我国在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确认被告人有罪" 的原则,但是,我们的一些办案人员还存在着"有罪推定"的认识,没有树立起无罪推定的理念,这种执法理念的偏差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于此同时,一些办案人员还存在对证据标准把握不严、不准的情况,没有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第三,外部因素干扰正常办案。一些机关和团体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非法干预,媒体对公安司法机关办案活动的干扰,以及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影响,都是一些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
第四,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办案人员认识问题的能力及业务素质,也是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甚至也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形。
基于上述原因,冀祥德教授提出,遏制冤假错案,必须要以"防"为先。其一要转变观念,真正落实"无罪推定"、"疑罪同无"的理念;其二要遵守刑事讼诉的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坚持排除合理怀疑;其三要坚持控辩平等,不要认为控方的意见就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要特别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发挥辩护律师在冤假错案防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四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实保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