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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绍彦教授说,“传统劳教按照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公安部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确定收容对象。劳教实质上是未经司法审判而较长时间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和做法。”
张绍彦教授指出,除了传统劳教,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与劳动教养性质相同的措施和做法,如卖淫嫖娼的收容教育、未成年人犯罪的收容教养、未成年人违法的劳动教养、初次吸毒的强制戒毒、复吸的强制医疗、工读学校等。
“在国家治理体系创新、建设法治国家、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大背景下,十八大《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除了传统劳教, 应当关注与劳教类似的措施和做法,进行法治化的统筹规划和改革。”张绍彦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应当坚持法治化、司法化的原则和底线,应当以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基本法为依据,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审判决定。
有观点认为,劳教制度废止后,传统劳教处理的严重违法行为采用治安管理处罚,轻微的犯罪行为通过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由刑罚处罚。
“这是最简单的做法。但这样是解决了一个小问题,产生了两个大问题。”张绍彦说,2013年初中央政法委提出停止使用劳教,加之劳教平均期限1年左右,目前全国已基本没有传统的劳教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作出,也未经司法机关审判。如果劳教一类严重违法行为改由治安管理处罚,并未解决劳教的随意性或相对任意性。而降低入罪门槛则会导致犯罪圈的扩大,增加社会治理和治安管理的社会成本。
“从理论上讲,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也并没有做到‘无缝对接’。”张绍彦同时指出,依据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这部分行为其实构成轻罪,不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在张绍彦看来,应建立社会防卫体系,立足于保障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安全和安宁,而非追究和惩治行为人的过错。这种防卫体系由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组成,而非政府部门依行政体系领导,采取社会化处遇措施,在社会上、社区里实施。为避免危险或危害行为发生可以采取短时的临时限制措施,而社会化处遇应当是常态。同时可以设立半开放式的设施,如阳光之家、中途岛等方式作为过渡。逐步建立起我国由刑法、治安管理处罚和社会防卫体系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体系。
社区矫正是社会防卫体系非常重要的方式,可以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增加非监禁的社区刑或社区矫正刑。
在张绍彦看来,社区矫正在本质上是替代监禁刑的措施,是为了降低监禁率,降低国家和社会的成本。但是,现在社区矫正对象多数是从剥夺自由开始,在社区矫正实行之前就已经存在。“从思想、理论上,立法、司法等部门需要就此对社区矫正达成基本共识。”
张绍彦进一步解释,监禁刑重新犯罪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狱适应症,出狱后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社区矫正是一种养成、规训、训诫,是应由非政府力量具体实施的刑罚执行方式,政府是行业指导和管理而非行政领导,应在社区、由社会力量实施、通过社区服务等方式达到矫正、适应社会生活的目的。
张绍彦认为,应同步加快社区自身的建设,完善相关功能。同时,应加快发展适应社区矫正需要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