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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宪所长出席刑法结构完善"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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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后劳教时代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关注。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为首席研究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社会稳定的刑事法治保障"项目组于2012年底将"后劳教时代的中国刑法结构完善"确定为2013年的子项目来加以重点攻关。近一年来,项目组围绕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以及后劳教时代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相继提交了多篇内部研究报告,撰写并发表了系列论文。

在此基础上,项目组按计划于2013年11月17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了"后劳教时代的刑法结构完善"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党校、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河南大学、新疆财经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山东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南检察官学院等教学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延庆县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的人士共8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由于在研讨会召开的前两天,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刚刚公布,此次研讨会恰巧成为中央宣布废止劳教制度后法学界首次召开的探讨后劳教时代刑法改革的会议。与会人士在衷心拥护中央废止劳教的决定的同时,也充分肯定法学所项目组迅速研讨后劳教时代的相关制度安排的重大意义。

开幕式的主旨发言由刘仁文教授主持。第一位发言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教授,他首先代表法学所李林所长、陈甦书记对各位嘉宾莅临法学所表示欢迎,对以刘仁文教授为首席研究员的项目组在推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陈泽宪教授指出,劳教制度废止后,对原劳教对象会有一个分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重视法治程序保障的作用。他还提到,劳教制度废除后,会存在一个如何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来看待劳教在历史上的作用的问题。第二位发言的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他重申了劳教制度废止的背景和必要性,呼吁重视劳教制度废止后现有被劳教人员的处理和劳教机构的转型问题。第三位发言的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教授,他强调了《决定》中多处提到法治改革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并主张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将原劳教对象分别吸收到不同法律部门中加以区别处理。第四位发言的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他回顾了劳教制度兴废的历史,分析了后劳教时代的立法选择问题。第五位发言的是司法部原副部长、现任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会长的范方平先生,他高度评价了此次研讨会的前瞻性、现实性和必要性,介绍了实践中的一些情况。

在接下来的主题发言与讨论中,与会人士畅所欲言,各抒已见,纷纷为后劳教时代的刑法改革及相关制度安排建言献策,其中既有不同观点的碰撞,也有达成一致的共识,会场气氛十分热烈。

主题发言的第一单元围绕"刑法结构与刑罚结构"而展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罗庆东副厅长共同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阮齐林教授,他认为,劳教制度的废止,使中国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进入后劳教时代,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体系由三元(治安管理处罚、劳教、刑法)简化为二元(治安管理处罚、刑法),制裁层次简化,更加合理。第二位发言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世洲教授,他论述了废除劳教制度的基本根据,并根据"对现有的法律体系震荡最小"、"对社会的保护效果最好"这两个原则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法。第三位发言人是西南政法大学的袁林教授,她分析了当前社会治理模式下刑法可否替代劳教,得出不能以刑法替代劳教的结论。第四位发言人是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李瑞生教授,他指出,后劳教时代正处于风险社会的鼎盛期,是仇恨犯罪多发的时代,立法机关必须在坚持保护法益必要原则、科学性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大力度的犯罪化。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李正新讲师,他认为,要综合考量行为的罪质和罪量,审慎地将受劳教处罚行为入罪,相应地,刑法的规制方法也应作出调整,大力提倡非监禁刑与刑罚轻缓化。

针对以上主题发言,本单元的评论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邓子滨研究员指出,后劳教时代刑法改革的逻辑起点,应当建立在对过去的劳教制度的全面总结之上;至于是否将原受劳教处罚行为犯罪化的问题,尚有待研究,但无论如何都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本单元的另一位评论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肖中华教授点评道:诸位学者的发言高屋建瓴,全面阐述了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并且从不同的方面为废除劳教后刑法结构体系的改革建言献策,让人深受启发。在他看来,扩大犯罪圈,将过去受劳教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只要注意轻罪化和法治程序保障,并不会产生像某些学者所担忧的侵犯人权的结果。

主题发言的第二单元围绕"重罪和轻罪"而展开,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李邦友法官和河北经贸大学法律系包雯教授共同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梅传强教授,他认为,在后劳教时代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处罚制度,既是代替劳教制度的理性选择,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在法治语境下追求内部协调性与外部规范性的重要表现。后劳教时代轻罪制度的建构和运行,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向支撑,只有将轻罪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弥合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之间的断层,消解社会行为规制体系中的结构性缺陷。第二位发言人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郑丽萍教授,她指出,借鉴域外经验,中国刑事立法也应对轻罪和重罪的界分作出明确规定。轻罪和重罪的划分应是对罪行而非对犯罪性质的划分,轻罪和重罪的划分标准应采取形式标准而非实质标准,在形式标准中应采取法定刑标准而非宣告刑标准,在具体划分界限上应以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作为分界线。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的李本森教授,他分析了在劳教制度废止背景下中国轻微违法行为的矫正机制。第四位发言人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王志祥教授,他呼吁,一方面应对现行刑法典划定的犯罪圈进行轻罪化改造,适度扩张犯罪圈的范围,将更多的轻罪纳入到刑法评价的视野当中;另一方面,应摒弃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对现行刑法典规定的法定刑作轻刑化改造。第五位发言人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王文华教授,她详细分析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所具有的积极意义,认为根据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水平与经验,已经具备了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的立法条件,并主张以3年有期徒刑为分界线。第六位发言人是东京大学毕业的法学博士于佳佳,她介绍了日本刑事司法中轻微犯罪和行政犯罪的界分情况。

针对以上主题发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周光权教授点评道,该单元的发言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即主张将原受劳教处罚行为的一部分加以轻罪化,但轻罪化的限度在哪里,尚需要我们仔细判断。对犯罪圈的扩大如果没有合理的限制,恐怕会产生太多的负面影响。另一位评论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高汉成副研究员从法制史的角度强调,我们不能光看外国是怎么规定的,而要看看我们的历史,特别是清末划分轻罪与重罪的历史经验。他还指出,轻罪化的目的不能脱离人权保障和法治程序。

主题发言的第三单元围绕"保安处分"而展开,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虞平研究员和山东政法学院曲伶俐教授共同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岳礼玲教授,她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德国近期关于预防性羁押这一保安处分所遇到的挑战及最新改革情况。第二位发言人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李晓明教授,他介绍了国外"二元论"的刑事制裁体系,批评我国"一元论"刑事制裁体系的欠科学性。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樊文副研究员,他系统介绍了德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及其运作。第四位发言人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周振杰副教授,他介绍了日本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并认为其对我国颇有参考价值。第五位发言人是河南大学法学院的刘霜教授,她介绍了意大利刑法中独具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以及预防性措施,希望其对我国刑法结构的完善能有借鉴意义。

该单元的评论人之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赖早兴教授点评道,在考虑国内问题时,将视角放到国外去,很有意义,但在借鉴国外经验时,也要注意到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所遇到的问题。另一位评论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彭文华教授认为,以上学者介绍的域外经验与建议,既细腻又具创设性,但是否要将某些受劳教处罚行为改造为保安处分,必须慎之又慎,以防犯罪圈被不当地扩大。

主题发言的第四单元围绕"其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展开,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和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颜九红教授共同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西北政法大学的冯卫国教授,他指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在实践中依然维持着对未成年犯罪人监禁处遇为主导的局面,非监禁刑处遇措施不够丰富,且适用机制不够灵活,应当根据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及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遇相关立法的完善。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魏晓娜副教授,她介绍了非刑精神病强制医疗的欧洲经验,并建议我国《精神卫生法》中的强制医疗制度借鉴西方强制医疗制度,将入院措施和治疗措施区别对待。第三位发言人是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廖斌教授,他就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收容教养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存在收容条件模糊、决定程序简单封闭、教养方式单一与异化等缺陷,建议将该制度纳入《违法行为矫治法》予以再造。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党校的郑齐猛副教授,他就针对卖淫嫖娼的收容教育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改革方向。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李洪雷副研究员,他就我国各种行政拘禁制度的现状与改革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该单元的评论人之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石经海教授对此点评道,其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跟劳教制度一样,不能只谈废止,也要研究以后的具体出路。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不可能用刑法彻底消灭犯罪,是否将某种行为犯罪化,必须经过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另一位评论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王雪梅副研究员强调其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应摒弃现行的行政化审批模式,转向司法的正当程序模式。她还指出,在这方面,国外治安法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会议在每个单元的主题发言之后,均安排了自由发言和讨论时间,许多与会者纷纷利用这个时机,或提问,或发表评论,或就自己提交的论文作扼要阐述。

会议最后举行了简短的闭幕式。陈泽宪教授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会议主题,谈了自己的几点学习体会。刘仁文教授做简单的总结发言,他由衷感谢与会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和热烈讨论,希望大家尽快将参会论文修改好,以便早日结集出版。他还指出,社科院法学所的刑法团队愿借社科院实施创新工程的契机,加强与全国兄弟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为共同推进我国的刑事法治作出应有的贡献。至此,"后劳教时代的刑法结构完善"学术研讨会在意犹未尽中圆满拉下帷幕。

来源: 作者:周维明 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