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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微博直播”,打开天窗说亮话
——本网特邀法律界人士共同解析微博庭审直播“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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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期,备受社会关注的一系列热点案件经由微博直播庭审,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微博直播庭审作为新媒体环境下司法公开的具体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百姓对于法院公正审判的期待值。这一模式在传递司法公开、维护法治尊严的同时,能否为公众提供所希望获取的庭审信息?司法又该如何在众声喧哗中保持公平正义?怎样得以走得更远?

如何看待庭审?

微博直播庭审作为新媒体环境下司法公开的具体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期待。

江苏邳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李晓东:微博直播庭审,有利于审判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但是一方面民众担心经过法院允许的:"直播"变味,另一方面如果毫无限制的"直播"确实存在个别诉讼参与人当庭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中有利于己方的、碎片化信息的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这显然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直播庭审解决了什么问题呢?比如说法庭,坐200人、坐2000人也是有限的,总是不能满足公众对审判公开的要求。所以直播庭审就解决了场地局限性所带来的容量有限的问题,它可以使更多的关注这个案件的人,满足他们知情权的需求,也实现了审判公开。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军: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的一种重要形式,将司法活动曝光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令案件审判的程序受到了监督。从这个角度来说,微博直播庭审应当提倡。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给予审判独立、当事人私权的保护方面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目前不同案件、不同法院,庭审直播的程度不尽相同,是否庭审直播的选择权掌握在法院手中,已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法院选择的结果,对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并没有全部进行网络直播。但从长远来看,法院微博直播庭审的范围和力度会不断加大。

微博直播庭审边界在哪里?

凡属于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应该坚持审判公开;而对于不公开审判的案件,那就不存在审判公开的问题。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所以说,网络直播作为司法公开的有效举措,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特别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的都能以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公开审理。司法公开以及庭审网络直播,不能是选择性公开和直播,而要做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江苏邳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李晓东:我认为,须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一是规定诸如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应当允许公民和媒体直播;二是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应当允许公民和媒体直播;三,要求法院自身要经常选择一些案件进行直播;四,对于法官不允许公民和记者进行直播的决定,公民和记者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核,以保障合法的救济渠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我们要厘清公开审判和审判公开的区别。公开审判对应的是不公开审判,这两种方式都是法律规定的审判方式。凡属于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应该坚持审判公开,而对于不公开审判的案件,那就不存在审判公开的问题。此外,我们应该尊重法院的判断权。

理想的庭审直播是怎样的?

不是所有的案件民众都感兴趣,很多案件直播无实际意义,应当强调对民众关注的案件直播。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军:法院庭审微博直播是法院落实司法公开的一项较为有效的措施,让法庭通过录音、录像、文字走进网络,能够彰显现代司法的"公开",但是由于有录音、录像设施和网络的存在,一方面会导致参与庭审的人员行为"剧场化","表演化",试图使自己说的"更漂亮"、"更能吸引眼球",而不是集中探讨案件中实质的法律问题,从而忽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微博直播者的倾向性,网络评论的无序性,往往会导致"网络舆论审判"、"粉丝虚拟审判"等舆论压力,给法院庭审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最终影响法院独立审判,另外,这种未经任何处理的直播还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私人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应该建立一种申诉机制。比如说法院坚持要公开,当事人不想公开,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那些以外,法律如果有明确规定,不能什么都来请示上级提交,因为审判是有时限的。如果觉得法院决定不合理,那么通过一种申诉机制来解决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教书高一飞:最理想的庭审直播是,在进行庭审电视直播的同时,还进行类似于薄熙来案件中的微博直播,这既实现了民众亲临现场般的旁听权,又实现了获取全面、权威的司法信息的权利,我们期待下一场审判中出现这样的双重直播。

切记执行"一刀切"制度

我们需要全盘考虑,根据各地的情况着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多尝试,没条件的地区慢慢创造条件,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尝试。

江苏邳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李晓东:在庭审直播制度设计方面,应尽快明确庭审直播案件的范围、直播内容,审核程序及技术规范,以此推动庭审直播的标准化、规范化,推动司法公开进一步制度化。使庭审直播工作在公开、有度、有序的状态下进行。建立规范化的庭审直播制度,在促使我国司法透明化的同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赖,提升司法公信力。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微博直播庭审能极大程度地公开透明,监督法官公正审判,增强公民对于判决的信服力,对重塑司法公信具有重大意义。司法与公众的距离缩短了,公众可以便捷地参与司法监督,压缩司法腐败空间、减少冤假错案出现的机率司法的公信力可以得到有效提升。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最高法院应当强调每个法院每年直播案件的比例,对民众关注的案件应当直播。可以学习国外的经验,法院应当和媒体合作,通过法庭电视台、法治频道等方式由法院主导、媒体利用其设备和资源进行直播。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直播庭审作为审判公开的一种方式应该制度化,但是切忌"一刀切"。我们考虑问题时要从全国考虑,有条件地方可以这样尝试,没条件的慢慢创造条件。不管采取什么方式,审判公开其实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直播庭审带来的意义和挑战

司法人员应当尽快适应微博介入庭审的形式,尽快适应自媒体时代的进程,必须增强执法能力,加强司法说理能力。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微博直播庭审,法庭新闻官员在"自己人"的控制下利用法庭的记录设备进行直播,便于法院控制秩序的特点,既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因为这也为他们法庭控制负面信息、掩盖庭审瑕疵提供了方便,不利于实现全面的司法公开。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军:微博直播庭审将司法活动曝光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仅案件审判的程序受到了监督,作为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需要时刻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违公正司法的形象和法律的要求,无形中对司法工作作风,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微博直播虽然存有一定弊端,但整体利大于弊,不能因噎废食,而是要尽量减少直播的负面影响。当前,最重要的问题不是"舆论审判"的问题,而是公众对司法机关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司法不公的不信任,司法机关公信力危机。如此看来,微博直播的不利影响,与审判公开能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重塑司法公信的积极意义相比,显然后者更

结束语

微博直播庭审将司法活动曝光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仅案件审判的程序受到了监督,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需要时刻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违公正司法的形象和法律的要求,无形中对司法工作作风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原文链接:http://www.jcrb.com/talk/specials/kgqyzhsyhl_30200/index.html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