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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纪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在最新一期的《炎黄春秋》杂志上发文称,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被讯问人无沉默权,使得其必须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
刘仁文指出,自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至今,几次修法都对禁止刑讯逼供做了重申和完善。但现实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被讯问人无沉默权,使得其必须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加大了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
长期以来,侦查机关在办案中逐渐形成了"抓人、突审、破案"三板斧的办案模式,但此模式却极易发生刑讯逼供。
刘仁文提出,要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必须确立沉默权制度。沉默权是指接受司法工作人员审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的过程中,有保持沉默而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我国1998年签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赋予了受指控人这项权利:"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不被强迫"即"自愿",所以此条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
我国新刑诉法第50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通常被解读为赋予了被讯问人沉默权。但是,这条规定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来说还不够。构建明示沉默权制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明示沉默权是指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司法机关应当明确告知被讯问人享有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保持沉默的权利,在立法上有"你有权保持沉默"的用语。明示沉默权并非否定侦查人员的讯问权,而是通过赋予被讯问人沉默权来督促侦查人员重视除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
不仅如此,明示沉默权制度还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以及侦查技术水平。
新刑诉法第118条赋予了被讯问人享有无罪辩护、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的权利,但同时又规定被讯问人对侦查人员的问题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刘仁文认为,应将明示沉默权的内容纳入刑事诉讼法中,将"有权拒绝回答问题"的范围扩大至针对侦查人员提出的所有问题,由"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转变为"坦白从宽,抗拒不从严"。
专家建议
可借鉴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合作,并对这种合作给予减轻处罚等奖励。这样一正一反,不仅有利于案件的侦破,还保障了被讯问人的沉默权。
刘仁文表示,对于被讯问人的沉默权不应根据案件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应一视同仁。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故意杀人罪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法定刑要高于其他犯罪,对这类犯罪的调查取证更应当慎之又慎。
来源:法制晚报
链接:http://www.fawan.com.cn/html/2013-09/17/content_4551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