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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报》手机报
席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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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9日

来源:中国企业网:http://news.zqcn.com.cn/sjb_20130529_729175_10.html

【专家视角】

◆ 国企改革应重视信托法则塑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席月民日前撰文指出,虽然宪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但目前来看,国企自主经营权的落实,不但有赖于深入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而且更需要科学地诠释国家、国资委和国有企业的法律角色,摈弃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专制",重视运用信托法则厘定其权力(权利)边界。

文章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只存在意定信托,尚无法定信托,因此未来的国企改革应重视信托法则的塑造,增加国有资产和资本法定信托的规定。信托在国企分类管理中应获得足够的应用空间。其中,竞争性国有资产和资本主要集中在营利性国有企业手中,这部分资产和资本更适合于信托,更注重于市场化运作。非竞争性国有资产和资本则集中于公益性国有企业,这些资产和资本在运营中虽会产生增值,其经营虽然也要服从市场规则,但增值不是根本目的,为保证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其实现有效控制,其更适宜于委托代理。

◆ 中国国企的划分与监管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撰文指出,从国有企业存在和发展的不同属性来说,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模式下,中国国有企业应划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公益性企业,另一类是营利性企业。政府所有者职能与公共管理者职能分开是国企分类监管的理论基础。

文章指出,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国资系统与财政部门的定位是不同的,国资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应该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财政部则应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因此,营利性国企应当由国资系统监管,监管范围是国家出资形成的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的全部国有资本,包括产业类(如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金融类(如中投公司)和其他符合营利性条件的资本。

公益性国企应由财政部监管,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企业:一是纯粹为提供公共产品而设立的企业,比如国防、城市道路和路灯等基础性设施的供应商;二是生产国家专营专卖产品的企业,比如造币、烟草等领域;三是涉及邮政中普遍服务业务、铁道经营等改革过程中尚不能完全交由私人提供的行业。

2013年5月31日

来源:中国企业网:http://news.zqcn.com.cn/sjb_20130531_729206_10.html

【专家视角】

◆国企高管"控高"仍需落在实处

在收入分配改革的过程之中,国企高管"限高"一直是被讨论的重要话题之一。曾做过"大型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水平研究"专题研究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王继承认为,国企高管薪酬分配的改革趋势应该是:下放收入分配权由行政主导转向企业自主,上移劳动保障由单位保障转向社会保障。

他提出,应从四个方面进行着力,一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平衡,在过去30年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按岗位职责、业绩、能力等因素的企业内部分配体系基本确立。二是调整外部平衡,通过提高透明度及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本,调整不同行业之间国企薪酬差距悬殊的问题。第三,要考虑企业历史文化传统因素,在微观上注重市场机制对资源包括人力资本的配置。第四,要把握好当前的战略倾向重点,注重向新型战略性行业倾斜、向创新技术人才倾斜、向知识工作者倾斜。

◆国企改革应重视信托法则塑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席月民日前撰文表示,虽然宪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但目前来看,国企自主经营权的落实,不但有赖于深入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而且更需要科学地诠释国家、国资委和国有企业的法律角色,摈弃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专制",重视运用信托法则厘定其权力(权利)边界。

他指出,信托在国企分类管理中应获得足够的应用空间。其中,竞争性国有资产和资本主要集中在营利性国有企业手中,这部分资产和资本更适合于信托,更注重于市场化运作。非竞争性国有资产和资本则集中于公益性国有企业,这些资产和资本在运营中虽会产生增值,其经营虽然也要服从市场规则,但增值不是根本目的,为保证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其实现有效控制,其更适宜于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