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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李步云:为法治与人权入宪 鼓与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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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法治与人权入宪 鼓与呼

1978年12月6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他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被公认为是法学界突破思想理论禁区的第一篇文章。

1979年10月上旬,在新中国成立30周年学术研讨会上,他宣读了《论以法治国》一文,最早提出并全面阐明我国必须搞法治的观点,为党和国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发出了理论先声。

1999年1月、2003年6月他两次参加中央领导同志主持的修宪座谈会,呼吁把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他说“社会主义要高举人权旗帜”。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郑重地写进宪法,这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

他,就是中国法学界最高荣誉——“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 称号的获得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研究员。

6月的北京,阳光灿烂,气候宜人。记者如约来到城南一个安静的书斋里,听这位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和人权理论建设做出杰出贡献的老法学家李步云先生讲述他不平凡的学术人生。

“我为自己能成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员而感到非常骄傲,也为个人能作为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见证者和参与者,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征途中留下了自己的一行足迹而感到十分欣慰。”谈起自己的贡献,这位杰出、资深的法学家虚怀若谷。

他虽年近八旬,却依然身兼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常常奔走在北京、广州和上海之间,讲学、做研究,全然不知辛劳。

1

十年“文革”刚刚结束,他突破思想理论禁区发出“第一声”

1933年8月23日,李步云生于湖南娄底市。1950年参加抗美援朝。1957年从江苏太苍市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学习,后师从著名法学家张友渔读法学硕士。1967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

1978年,给中国带来深重灾难的十年“文革”刚刚结束不久,思想理论界亟待拨乱反正。

“我国1954年宪法中就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经历了‘文革’,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取消了这一规定,‘人人平等’在当时争论非常大。我想,如果从‘平等’这个重大原则上来个突破,对推动法学界的思想解放,促进法治建设的健全与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李步云说。

于是,李步云从构思到成稿只用了半个月时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他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被公认为是法学界突破思想理论禁区的第一篇文章。

李步云在文章中明确提出,“即使对于没有改造好的反革命罪犯和其他犯罪分子,只要他们不再违法,我们就只是依法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其余的权利和义务,例如 ‘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及‘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等,则是同其他公民一律平等的。”

一石激起千层浪,文章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李步云一时间收到很多来信,其中有一封来自“文革”重灾区的匿名信说“真担心你被打成右派”。以五种外国文字对外发行的《北京周报》曾专门对此文作了报道。美联社驻京记者曾在一篇报道中说,“中国领导主张,所有的公民,包括敌对阶级的人在内,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如果《人民日报》的许诺得到实现,这些阶层的千百万人的命运会有明显的好转。”

鉴于这篇文章的重要影响,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杂志不久也约李步云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对该文加以论述,后以《人民在自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题发表在该刊上,时值十一届三中全会刚刚闭幕。

“写这两篇文章的时候,我的内心已确信,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春天已经到来了。因此我异常兴奋,曾三天三夜没能合眼。为此头部剧痛而卧床休息了近一个月。我至今仍怀疑,头部过早谢顶与此有关。”他摸着头笑着说。

2

最早提出并全面阐明我国必须搞法治 ,提出“一定要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

1979年9月,中国社科院召开新中国成立30周年学术讨论会,李步云向大会提交了由他和王德祥、陈春龙撰写的1.8万字的论文《论以法治国》。9月30日上午,李步云在会议上发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以法治国做了全面、系统论述。这篇文章被认为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学术界第一次明确提出不能搞人治、必须搞法治。

从此,在思想理论界展开了“法治论”(即要法治、不要人治)、“结合论”(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和“取消论”(法治概念不科学,应当取消法治与人治的提法)这三大派的激烈论争。这场争论参与学者之多,讨论之广泛、深入,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也不多见。

对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在共和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影响深远。1980年7月,李步云被借调到中央书记处研究室政治组,中央领导要求书记处研究室代表中央写一篇特约评论员文章,总结一下审判“四人帮”的经验,文章的撰写由李步云具体负责。1980年11月22日,这篇特约评论员文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在《人民日报》发表了,对这次历史性审判总结了五条现代法律原则: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文章在结束语里指出:审判“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特别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李步云着重在一系列重要文章和建议中率先论证了依法治国的理论根据和重要意义。他提出,依法治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设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夕,李步云和同事王家福、刘海年商量,怎样通过这次党代会把 “依法治国”写进大会报告。为此,他们给中央送了几份充分准备的材料 。

“十五大报告起草时,还有人写信反对把‘法制’改为‘法治’。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的16字方针规定得已经很全面了,动态的、静态的含义都有了,为什么一定要用‘法治’呢?后来,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李步云说,中央最后采纳了我们的建议。长达近20年的三大派争论终于告一段落,争论也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

1999年宪法修正前,中央修宪小组在人民大会堂先后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李步云在座谈会上发言时极力主张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被载入宪法。

30年里,李步云撰写了50多篇有关法治的论文,为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做出了重要理论贡献。

3

“罪犯法律地位”引起风波,促进了法学界思想解放

李步云是我国最早关注人权的学者之一,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他就开始研究人权,经历了我国对人权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我始终相信,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他认为。

1978年10月,中国社科院召开法学界思想解放研讨会,社科院的一位领导在会上作报告时,以他自己“文革”在监狱受“审查”时的亲眼所见,揭露了林彪、“四人帮”一伙践踏公民(包括监狱中的罪犯)权利的令人发指的罪行。“我虽经历过‘十年浩劫’,但听了这些,还是很震惊。我想,这是一个从来没有探讨过的问题,如果研究一下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阐明他们被判刑后,还有什么权利应受保护,还有什么义务应当履行,这对于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会起重要作用。” 李步云说。

于是,经过深入调研,李步云和同事徐炳共同撰写了《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从理论上阐述了罪犯的公民地位,首次提出了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1979年10月31日,该文在《人民日报》发表。

如石破天惊,该文在理论界和相关实践部门引发了激烈争论。当时的公安部劳改局、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人民日报和李步云本人,都收到大量来信,有表示支持的,也有坚决反对的。还有学者撰文,认为罪犯不是公民。

李步云认为,如果罪犯不是公民,那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规定对他们就不适用,就要另搞一套法律来规范他们。这是做不到,也没必要的。

但是,在那个年代,“四人帮”的流毒还没有被肃清。当时的理论界还有不少人没有搞清什么是“公民”。不少干部对服刑人员还有什么权利甚至一无所知。“令我至今仍然念念不忘的是,当时也有不少有识之士支持这篇文章的观点。例如,我曾到公安部劳改局征询意见,参与座谈的同志都说,‘你的观点没有错,很多问题过去我们没有想过,你的观点对我们很有启发’。”

“但是当时政治压力确实不小,可我内心十分坦然与平静。因为我相信,自己的观点没有错。” 李步云说。

的确,后来的发展证明他的观点没有错。他关于“罪犯也是公民”等观点,被1982年宪法以及1994年12月新颁布的监狱法采纳了。

“当然,这篇文章的影响主要还是促进了法学界的思想解放,推动了全社会对人权认识的深化。” 李步云认为。

4

推动“人权保障”入宪,主张“社会主义要高举人权旗帜”

而对人权理论的系统研究,李步云是从1991年前后开始的。1991年,李步云参与组建我国第一个人权研究中心,即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他本人任副主任。二十多年来,他率领中心研究人员在学术研究、给中央提出政策建议、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认为,“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主要是指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在任何时期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的争论,在国内思想理论界一直以各种形式在持续着。一开始,国内主流看法是否认普遍性,李步云在1992年发表的《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一文,是国内第一次肯定人权存在普遍性的文章。1993年6月,我国政府正式承认人权的普遍性。“我认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各有自己的理论基础和根据,两者应当是统一的。”他说。

2000年起,李步云又在湖南大学和广州大学各组建了一个人权研究中心。由他主编的《人权法学》已经出版,这是教育部迄今为止唯一一本有关人权法学的统编教材。

2003年6月,中央召开修宪专家座谈会,有5位法学家参加。李步云极力主张把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当时有人提出,世界上很多国家宪法都没有这一条,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写?“我说,人家没有,我们有,是有意义的,表明我们对人权的尊重,有利于消除西方国家对我们的误解,有利于转变人们的观念,有利于我们人权状况的改善。” 李步云说。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庄严写入宪法。

李步云认为,“社会主义要高举人权旗帜,社会主义者应当是最进步的人道主义者,社会主义者应当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建立起社会主义的人权理论体系,是摆在中国法学家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5

获法学界最高荣誉,与“求实、创新、严谨、宽容”治学“八字经”分不开

2012年9月26日, “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表彰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李步云走上主席台,接受了“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奖状。这是中国法学界最高荣誉,是对李步云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和人权理论建设所做出的杰出贡献的最高表彰。

今天谈起获此殊荣的原因,李步云先生感慨万千,“这和我始终坚持的‘求实、创新、严谨、宽容’治学‘八字经’是分不开的。”

他解释,“求实”是治学的首要原则,要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重视对现实重大问题的研究,不能“无的放矢”、“无病呻吟”。

“创新”是学术的生命,要想在理论上有所作为,很重要一点,要有理论勇气,敢于坚持真理。法律同政治密切相关,新的观点一出来,总会有人不理解,总会有人反对。“我之所以在理论研究上有点勇气,同我个人的独特经历有关。我受湖湘文化影响,有勇气,敢开第一腔。”他说。

“严谨”是从事科学研究必备品格,它要求工作态度必须认真负责,思维方法要科学缜密。

“宽容”就是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是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的客观规律。害怕别人批评的学者,只能说明自己缺少“底气”和雅量,也是难以有更大作为的。

对于李步云先生为我国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和人权理论建设做出的杰出贡献,法学界有口皆碑。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法学家江平说:“我最敬佩他两点:第一点,‘勇气’,包括学术上的‘勇气’。第二点,我敬佩他的骨气。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始终坚定如一,按照他自己既有的研究方法、研究态度从事研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刑法学者孙谦认为:“李先生从上个世纪60年代投身法理学、宪法学、人权理论研究以来,几十年如一日,先生总是站在法学的最前沿,反映时代的强音,许多理论研究成果具有独到的建树,为我国法学理论的繁荣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