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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嘉宾】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
最近一段时间,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冤案和河南李怀亮强奸冤案被媒体曝光后,引发热议。
日前,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分析当前一些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他提出“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
那么,冤假错案是如何酿成的,为何难平反,该如何纠错?
新京报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
壹
冤案是如何酿成的?
公检法本来应该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是在现实操作中,不少沦为流水线作业,配合多于制约。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最大罪魁祸首。
新京报: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就你的研究而言,冤案是如何酿成的?
刘仁文:应该说这种思路是对的,他说到“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刑事案件发生后,若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那是失职;如果不但没有抓到,又错误冤枉了无辜,那真是错上加错。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当事人的亲人朋友造成伤害,还会使民众对司法制度失去信心。
但是,他主要是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待和解释冤假错案,相对来说,对于其他环节的问题,较少涉及,比如嫌疑人在移交法院之前,在办案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否存在因刑讯逼供而产生的虚假供述甚至伪造的证据。
新京报:为什么这么说?
刘仁文:由于我国对刑讯逼供行为缺乏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致使刑讯逼供屡见不鲜。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刑法中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实际追究的很少,为什么呢?大部分发现不了。被告人在法庭上向法官反映有刑讯逼供行为,但无法用证据来证明。中国长期以来办案信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采取无罪推定的原则,结果不少法官认为,这个事情只要是被告人干的,即使在取证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该判的还是要判。
同时,公检法本来应该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有时沦为流水线作业,配合多于制约。
新京报:有学者认为已经形成“冤案模式”:“一抓进去就打,一样的命案必破的口号,一样的政法委协调,一样的公检法三家‘兄弟 单位’联合办案,一样的屈打成招,一样的疑罪从有,后来,一样的被害人‘复活’……”就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河南李怀亮冤案而言,是否存在这种所谓的“冤案模式”?
刘仁文:这种说法虽不乏夸张,但是在现在很多被发现的冤假错案中,确实存在“冤案模式”的影子。目前来看,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最大罪魁祸首。
命案出来以后,领导一批示,必须限期破案。实事求是地说,不可能有100%的破案率。而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政策和考评指标存在问题,在很多地方上就是死命令,很容易把公检法三家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加上地方政法委的出面协调,各自的操作必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这种情况下,刑讯逼供在所难免,很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加上很多地方急于召开庆功大会,把它与地方政绩联系起来,这样即便内部发现了冤假错案,因牵涉面太广,现实中也很难给予平反。
贰
保障“律师在场权”
只有构建律师在场权制度,让律师积极发挥对抗公权力和约束公权力的作用,唯此才能监督审讯过程,防止刑讯逼供。
新京报:有学者在分析了20起典型的冤案后,得出结论,几乎所有蒙冤者或其家属都提出了申诉,但没有哪怕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的纠错主体只能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这样规定是否有问题?
刘仁文:我们现有的审判监督制度,主要是通过内部监督来实行纠错的。从现实看,“体制内的监督”基本上是很难发挥作用的,重庆王立军打黑除恶的模式就是极端的例子。
新京报:关于冤假错案其实有两个大问题,一个是为何发生,一个就是为什么发生了却很难平反?
刘仁文:主要原因,我想除了“体制内的监督”难以发挥作用外,还有就是“错案责任追究制”的问题。
现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负责办案的法官一旦遇有发回重审、改判或者再审推翻的情况,检察官一旦遇有被告人被判无罪的情况,就有可能被追究错案责任。这又是一把双刃剑:假如有两个法官面对同一个案件,一个反对死刑,一个赞成死刑,前者判处死刑,后者判处死缓。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的判断、对经验的总结,都是基于自己的信仰和勇气来做出的。只要没有徇私枉法和司法腐败,就不应适用错案追究。否则,就会造成法官没有勇气承担责任,没有独立办案的勇气,最终造成内部层层汇报和层层请示。而过多的批复、答复等司法解释又给下面的法官套上了“紧箍咒”,使法官面对个案无法实现公正,如许霆案。而且,层层请示,到上面有关的信息毕竟是经过过滤的,不一定全面和感同身受了。
新京报:沈德咏提出,“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你认为该如何完善现在的程序制度?
刘仁文: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律师在场权既是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的需要,也是沉默权制度实施的保障,还有助于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新京报:律师在场权为什么最重要?
刘仁文:所谓律师在场权,就是说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的权利。我国部分基层司法机关条件落后,有的司法工作人员素质较低,对于讯问录像要么只进行部分录像,要么干脆不录。只有依靠制度的改变,构建律师在场权制度,让律师不仅仅作为一个消极的法律顾问出现在侦查环节上,而是积极发挥对抗公权力和约束公权力的作用,才能监督审讯过程,防止刑讯逼供,以此来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提高了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以及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据的权利,但遗憾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在场权以及沉默权仍有重大缺陷——我国并未赋予律师享有在刑事讯问过程中在场的权利。
叁
如何纠正冤假错案?
国外的复查委员会独立于司法机关,吸收律师、媒体、法官、检察官等多方人士参加,初步过滤后觉得证据比较有把握的再移交司法机关。
新京报:就是说,保障律师在场权,能从源头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刘仁文:对,在刑事讯问过程中,若能够保证律师在场,就能够充分防止被讯问人被刑讯的可能。各国对于律师在场权的规定都大同小异,即侦查机关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而获得的口供不具有证据效力;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抓,应当毫不迟疑地送往看守所这类专门羁押机构,他并有权获得迅速与家人通电话的机会,以便为他请律师;即便在深更半夜抓到犯罪嫌疑人,需要当时讯问的,也应当联系24小时值班的公职律师,由公职律师在场监督讯问。
新京报:现实中,一些嫌疑人在移送看守所之前,可能就已经遭遇刑讯逼供。
刘仁文: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应改革,目前由公安机关管理,应该分离出来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现有体制下,犯罪嫌疑人和讯问的警察之间应用铁栏杆隔开。这种做法很实用,警察想打人也没机会。再就是应废止《人民警察法》第9条赋予警察的“盘问留置权”,因为《人民警察法》对这项权力的解释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弹性,容易造成刑讯逼供。此外,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的“双规”、“双指”,也应纳入到刑事强制措施中来。总之,一切讯问均应当在看守所中进行,而看守所又应当从公安机关独立出来,这样公安机关去提讯时也就只能按规则办事,但现在由于都在公安机关领导下,遇上情况特殊或紧急,就可以上班下班时间不分、搞车轮战,而精神上的折磨也是刑讯逼供。
新京报:像最近的浙江叔侄强奸冤案和河南李怀亮强奸冤案,以及稍远的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冤案已经发生了,如何通过制度平反?
刘仁文:我国现在这种错案的发现靠真凶落网或被害人出现,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因而十分可怕。在国外,像英国和加拿大都有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这类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和宣布冤案。我们虽然有审判监督制度,但和国外的最大区别是,他们的复查委员会独立于司法机关,吸收律师、媒体、法官、检察官等多方人士参加,初步过滤后觉得证据比较有把握的再移交司法机关。
关于我国的再审制度,也需要改革,对于判决生效后,不利于被告人的改判,原则上不能再有了,这也是维护法的安定性的需要。只有一种例外,那就是由于被告方与法官勾结起来使有罪判无罪,罪重判罪轻,这种情况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改判。另一方面,强调法的安定性,决不影响纠正冤假错案之门的随时敞开,只要有证据就要启动程序来纠正冤假错案。总之,我们不能光凭运气和偶然性来发现冤假错案,而应借助于一个好的机制来主动发现冤假错案,进而实现有效的救济。
新京报时事访谈员 高明勇
原文链接: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ciety/detail_2013_05/18/25445735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