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法治:政治文明内在构成的标志
——第四届中国法治论坛在京举行
字号:

本报北京讯(记者 杜娟) 2012年 12月底,第四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颁奖大会暨第四届中国法治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教育部社科司副司长 张东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吉林大学资深教授、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奖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文显,教育部社科司处长 何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步云,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石亚军和校长 黄进,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等出席了大会。

颁奖大会结束后,以"法治与政治文明"为主题的中国法治论坛拉开帷幕。李步云、张文显和李德顺三位学者分别作了主题报告,获奖学者也围绕主题从各个学科的不同角度,畅谈了中国的法治与政治文明之路。

李步云(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宪法是"人权保障书"

宪法是人权保障书,这个观念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得到了公认,但为什么用保障人权来定义宪法、解释宪法的根本功能呢?

我认为,宪法的这种定性建立在三个原理基础上。第一,宪法作为人权保障书建立在人民原理基础上。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通过社会契约而实行代议制,再通过宪法把人民主权这个原则确定下来。但因为实行代议制,在选出政府以后,有可能造成权力无限放大,所以必须制定这么一个根本大法。

第二,宪法作为人权保障书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管理的原理基础上。胡锦涛同志曾说,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后来习近平同志又作了补充,指出社会主义的权力观实际上就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在学术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实际上是对立关系。在我们的教科书中,一般只讲权利和义务两个范畴,很少有公法里的职权和职责的范畴,因此很值得对两者的关系作一探讨。

第三,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建立在宪政三要素中的地位这个原理基础上的。有些人说,中国有宪法没有宪政。我觉得这个说法不对。宪政有各种说法,起码有一百多种定义,我的定义是政治文明。中国今天的政治文明,用两个字概括就是宪政,用16个字演绎,就是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宪法至上。因此,宪法的三大原则是民主、法治、人权。

民主和法治,从终级意义上来讲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但人权只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民主作为手段,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在这个意义上,民主是手段,法治是目的。国家的权力应该属于人民,这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法治作为目的,又是现代文明的必要标志。因此民主和法治,从手段的意义上来讲也是为保障人权服务的。

我们建党、建国以来,最根本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将来也要高举这个旗帜。但如果我们只讲为人民服务,不重视每个人的利益和追求,也不行。保证人权是制定实施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目的。

保障人权是推进科学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七大报告说发展是第一要务,党的十八大也高举稳定发展的旗帜。发展的含义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治、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发展是为了人民,发展要依靠人民,发展成果应该让人民共享。保障人权也是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

来源:社会科学报 

http://www.gmw.cn/xueshu/2013-01/25/content_65089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