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继承法立法应关注区域继承习惯
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是本次研讨会的重要议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认为继承法应修改。她认为现在法定继承有两个顺序,应该增加一个继承顺序,将诸如外甥、侄子等亲属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较多,法条较少,司法解释只是解释法律的精神,而生活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很多,很复杂,因此应该加强立法解释。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何丽新提出区域的继承习惯是不同的,立法时如何考量应予以关注,他倡导遗赠扶养协议的扩张使用,并考虑将遗赠抚养协议扩张到收养老人的问题。此外,他认为继承法颁布以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保险法等新的民商法律体系对继承制度、边缘学科将会产生哪些影响值得关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用财产法原理解决身份法问题存在矛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热点。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丁慧指出,改革开放以后成长起来的学者经历了三次大的争论,一是民法与经济法的法律部门之争;二是物权法之争;三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争论,例如海南大学举办的海口年会、厦门大学举办的厦门年会都将其作为会议主题。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用财产法的原理解决身份法的问题存在矛盾。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马忆南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7、10、11条为重点谈了自己的看法,指出家庭发展呈现以下趋势: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核心化;家庭类型多样化;家庭关系离散化;家庭问题复杂化。她认为,家庭发展能力包括健康发展能力、生育养教能力、团结互助能力、学习工作能力、抵御风险能力、道德自律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家庭建设包括家庭的结构和功能、家庭的权益和保障、家庭的发展和幸福。
关于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处理问题,马忆南认为,买受人不应被直接或轻易推定为善意,其在交易过程中需尽最基本的房屋产权调查义务。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应当从“法定情形”与“法定限制”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反家庭暴力立法具有必要性
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议题的研讨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介绍了关于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启动情况。201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向人大代表反馈的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均参加了会议,全体参会人员几乎均认为反家庭暴力立法具有必要性。此外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召开几次会议,商讨如何起草反家庭暴力法。她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本质是社会法,其立法涉及到程序法、实体法,如何制定好这部法律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霞也认同陈明侠的观点,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性质是社会法,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建议反家庭暴力立法名称为防治家庭暴力法,她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扩展为夫妻及具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主体之间,语言应当列为家庭暴力的一种。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点问题发表了看法。她指出,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颁布的,2007年作了部分修改,这次做了比较全面的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应注意把握了几对关系:一是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和司法资源的配置之间的关系;二是司法的公正、审判的公正与诉讼效率的提高之间的关系;三是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体现为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还完善了调解机制、当事人的举证制度、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强化了法律监督程序,增加规定对案外人的救济程序,增加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等。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作者:记者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