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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在即看守所条例修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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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2年岁末临近,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已然迫在眉睫。那么,作为新刑事诉讼法中被予以重点关注的看守所,是否已经做好准备迎接新的挑战和要求呢?

2012年12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学术研讨会给出了具有说服力的答案。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共同承办,来自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三十余位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分别介绍了本单位为迎接新刑诉法实施、保障在押人员权利所作的诸多工作,与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所言,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于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和功能都有了更为深刻、同步的认识。 

看守所是中立的刑事羁押机关

若要充分发挥看守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必须首先明确其应然定位,而与会代表也就此问题各抒己见。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指出,看守所是人民政府设置由公安机关管理的,依法羁押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短期留所服刑罪犯的刑事羁押机关。

目前的看守所已经纳入到12个部委负责的综合治理之中,具有开放性的管理体制,不能再像以往那样简单地认为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看守所。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副局长郭振久认为,看守所的功能定位集中于三个方面,即保障安全、保障诉讼、保障人权,三者是辩证统一关系,缺一不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熊秋红研究员主张,本次刑诉法修改首次使用了“看守所”这一用语,区别于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称谓,说明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因此也应有独立的功能担当,视看守所为诉讼主体符合立法精神。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介绍,英国的临时羁押场所也是归属公安机关的,定位于保障诉讼进行和在押人的权利,并制约侦查部门,而新刑诉法对于看守所其实也是存在这种定位要求的。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指出,尽管这种理念值得肯定,但是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还很不平衡,所有的看守所是否都能够严守中立地位,还有待观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冀祥德研究员也认为,在一些大要案件中,看守所需要顶住来自公安机关一把手以及地方党政机关的压力。

看守所是平等保障诉权的执法管理部门

看守所不仅要保障办案机关依法办案,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诉讼。对于引起广泛关注的律师会见问题,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做出承诺,看守所会严格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确保48小时内能实现会见。

全国公安监管部门将全面实行律师会见、办案机关提讯预约制度,对讯问和会见时间冲突的,看守所会按预约顺序进行安排。为了保证会见活动,公安监管部门还调整了看守所的建设标准,积极推进讯问室、律师会见室的改扩建工程。

陈卫东教授认为,律师会见能否得到真正的落实贯彻,与看守所的管理体制改革有着密切的关联,如果会见权得不到保障,那么我们是否还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公安机关继续管理看守所呢?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认为,保证律师会见有助于提高批捕质量。

冀祥德研究员指出,对于即将到来的2013年,律师界目前充斥着不安和猜测的情绪,担心在看守所会见的问题上与公安机关发生磕碰。而对于讯问与会见预约的先后顺序,做出判断的主体应当确保真实、公平。

卞建林教授说,保证了会见权的实现后,还需要明确律师在会见时可以从事的活动。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律师就提出,应当允许律师在会见时使用电子设备进行录音录像。

对于会见的监听问题,陈卫东教授认为,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讯问,看守所有24小时的录音录像,而对待律师会见,只能录像不能录音。熊秋红研究员也表示了类似的担忧,会见室内本身就设置了全程录音录像设备,很容易导致对律师会见的监听。

看守所对于辩护权的保障,还包括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赵春光局长介绍到,监管部门目前正在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推进在看守所设立法律咨询机构,随时为在押人员答疑解惑。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单志刚也介绍了北京市的一些做法,例如搭建法律援助平台,向在押人员发放律师名录等。

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李贵方律师提出,对于涉及非法取证的投诉,看守所应当向律师开放,允许其调查体检记录、录像资料等证据,促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宋英辉教授认为,看守所应当为律师提供固定证据的便利。陈卫东教授认为,应当保证律师在看守所内的调查取证权,包括允许其向监管民警取证。

看守所是人权保障的前沿阵地

对于提讯问题,赵春光局长介绍,提外讯已经被严格禁止,只有指认现场、起赃等极个别的理由,才能将在押人员临时带出看守所,而且必须要经过主要领导的批准。宋英辉教授就认为,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刑讯多发生在看守所之外,而看守所在保障被追诉人人身权利这方面是值得信赖的,但是建议看守所在讯问机制上做出更为细致的规范,例如除特殊案件外,必须严格按照看守所的上班时间开展讯问,防止疲劳审讯。

与会专家期望看守所进一步延伸预防刑讯的价值功能。陈卫东教授认为,看守所的体检报告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是最客观、有力的证据。卞建林教授主张,必须保证看守所体检报告的真实性,以弘扬其公信力。熊秋红研究员则建议,看守所内的体检应当由独立的医生进行,从而形成具有公信力的体检报告。

对于超期羁押问题,郭振久副局长介绍到,看守所通过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对于羁押期限届满的情况,会及时向办案部门催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表态,监所检察部门将会利用对监管场所全程监督的优势,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发挥积极作用。

李贵方律师对在押人员穿看守所马甲出庭的现象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有损人格尊严。对此,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做出了澄清,在押人员是可以着便装出庭的。

对于看守所制度的未来,赵春光局长认为,《看守所条例》实施已经有22年了,根本无法与刑事诉讼法形成有效协调,目前公安部正在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的立法工作,并将其提请纳入2013年的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http://news.163.com/12/1226/15/8JLMVT0800014A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