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全国人大财经委原研究室主任、《信托法》起草小组成员王连洲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托业法》不仅是针对信托机构的法律,也是对‘泛信托’的法律规范,凡是为市场中所有机构或个人提供理财服务时,都应该遵守统一的法律规范。”
信托机构法律监管不完善
受访的业内人士均认为,对于当前的信托业而言,《信托业法》的长期缺位使监管目标不够明晰统一,同时过分依赖机构监管导致部门立法较多,多头立法浪费了有限的立法资源,也降低了监管效率。
我国早于2001年便出台了《信托法》,但相关配套远远不够,尤其是业务操作过程中的相关配套不到位,譬如如何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如何赔偿等问题未能明确。
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张军建告诉记者,《信托法》只是对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信托法律关系等做出了规定,《信托法》属于民商法范畴,缺乏对《信托业法》的具体规定,即缺乏对信托业监管的规定。
“目前与信托公司监管相关的规章制度主要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张军建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虽然明确了银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主要规范对象是银行而非信托公司。
泛信托时代的监管挑战
如果说信托公司的监管尚有《信托法》可以参考,那么面对越来越多的“类信托”业务,监管法规更显得捉襟见肘。
“除信托公司明确受《信托法》约束并直接受银监会监管之外,其他各类机构大多刻意回避或模糊其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进而导致是否适用该法模糊不清。”一位信托业人士称。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举例指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实质上是信托原理运用的一种方式,应该遵循《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但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列举该办法的制定依据时,却只提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据记者了解,这两部法律中并没有对银行可以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做出规定。
类似情形还出现在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的财富管理业务。“随着财富管理市场的崛起,我们已经进入了泛信托时代,而大部分理财产品都运用了信托原理。”上述信托人士如是认为。
信托业法亟待出台
随着各类金融机构争相进入信托业,信托业已演变为从事信托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的总和或相应业务的市场总和,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难免陷入经营运作的法律困境。
“《信托业法》不仅是针对信托机构的法律,也是对泛信托的法律规范,凡是为市场中所有机构或个人提供理财服务时,都应该遵守统一的法律规范。”王连洲呼吁。
在张军建看来,由于信托制度引入我国时间较短,制度的运用过程需要一个探索阶段,未来需要将相关法律法规衔接起来,但立法的程序繁琐而漫长,这也是《信托业法》久久未能出台的原因。
受访人士呼吁,《信托业法》亟待出台,这不仅仅涉及信托机构的监管法律依据,更是适应泛信托时代的发展,只要是依据信托原理的资产管理行为,都应该由《信托业法》来归置。“事实上,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制定《信托业法》的经验,日本于2004年修订的该法案,可以说是将信托制度融入到大陆法系的一个成功案例。”张军建认为。
出处:《证券时报》2013年1月23日第A006版信托
网址: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2013-01/23/content_4387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