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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丽接受中国妇女报采访,谈性自主权在婚恋纠纷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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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侵犯性权利,征婚骗色者被判赔15万"

2013年01月29日10:15 来源:中国妇女报

法院以侵害性权利为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于佳接受媒体采访。(本版供图: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婚恋网站相识、同居、怀孕、流产,一直期待能够结婚的于佳(化名)在交往一年多后才发现李某并未离婚,遂将其告上法庭。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侵害"性权利"为由,对这起人格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赔偿于佳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被告隐瞒事实误导原告,应当赔偿"

今年35岁的于佳"原本没打算"和李某交往,因李某在某婚恋网站注册为"离异",且比于佳大25岁。

但李某多次给于佳发来邀请,称自己早年离异,子女均已独立,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希望与她交往。

2010年12月17日,二人首次见面,在李某的邀请下,二人的交往逐步加深。 2011年元旦,二人前往上海、海南旅游;2011年春节在黑龙江黑河市李某家里与其母亲、女儿及朋友一同过年。期间,李某多次表达娶于佳为妻的愿望,并公开二人恋人关系,双方以夫妻相称。在李某多次承诺结婚的情况下,二人开始同居生活。

"我几乎见过他所有的家人和朋友,但是没有人告诉我他还有妻子。"于佳说。

交往期间,于佳一直催促李某拿出离婚证给她看,得到的却是对方的各种借口。

2011年9月初,于佳发现自己怀孕,二人协商后决定放弃孩子,李某以丈夫名义在手术风险提示书上签名。于佳一再催促李某结婚,2012年春节,李某终于交代自己尚未离婚,请求给他时间。

于佳毅然与李某分手。对方不仅没有歉意反而将责任推卸至于佳身上,并扬言:"要不到法院告我吧。"随后,又以离异身份在多家网站发布征婚信息。于佳担心被人误解为"小三儿",承受巨大精神压力,对爱情和生活失去信心,被诊断为精神抑郁状态。

在起诉状中,于佳要求被告李某出具书面致歉信,赔偿医疗费177元、误工损失186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宣判当日,李某和代理人并未现身法庭。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李某向于佳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此外,李某赔偿于佳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此案审判长孙琪解释,"此案侵犯的客体认定为性权利。"以前的精神损害主要针对人格权项下的身体权、健康权,性权利的很少。我国民法并没有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对于这种基于人身权利发生的民事权利,法律应当加以保护。

孙琪认为:"这起案件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一定典型性,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很难遇到。被告通过自我承诺和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积极促成与原告的同居生活,原告是在对婚姻的憧憬下与被告相识、同居、怀孕、流产,得知被告尚未离婚时出现抑郁状态。被告这种欺骗和隐瞒行为明显违背社会提倡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诚信,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的处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欺骗行为的危害,孙琪再次强调:"被告不仅违背忠实婚姻义务,而且通过网站对外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群体广泛,主观恶性程度高,社会的负面影响大。"

"将引领和警示性权利的法律保护"

据称,此次北京法院以侵犯性权利为由作出的判决,在全国亦不多见。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此案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助理研究员邓丽博士认为,这里的"性权利"应指学理上所言"性自主权"或"性自决权"。此案是否适宜从性自主权的角度来裁判尚需斟酌,但它无疑会将性自主权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再次置于公众视野之下。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孟强告诉本报记者,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四节人身权中并没有规定性行为方面的自决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对"民事权益"的界定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其中仍不明确包括性自决权。

在孟强看来,此案的判决是司法实务界对《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解释适用,符合立法的精神,也符合学术界的普遍见解,值得肯定和赞扬。

"对这种性权利的法律保护代表一个好的开始。"孟强进一步解释,一直以来骗色者并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认为就是简单的欺骗感情。我国应当通过对现行立法的解释来实现对此种权利的保护。

此案原告代理人、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清岩也高度评价此案,"在某种角度是对人格权的重新认识、大胆尝试和突破。"20多年的法律工作让刘清岩深深感到,之前这类情况只能依靠社会舆论和道德来约束评判,有可能对被侵权人造成二次伤害,这也是很多人权利被侵害后不敢维权的重要原因。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刘清岩依旧坚信,此案将为类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提供指导。判决公开侵权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震慑此类违法行为,对社会公众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此案能够警示全社会树立诚信交往。"孙琪对此也非常期待。

在邓丽看来,此次判决一方面会加强社会对个体权利的认知和尊重,提升社会诚信氛围,另一方面也会促使法律界进一步廓清相关概念的界定,明确相关法律的适用,使我国民事权益保护体系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获得新的发展和完善。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人格权是随时代发展而发展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未列举的民事权益,只要是合法的,受到损害就可以适用该条"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规定。此案的判决将发挥很好的引领和警示作用。

"网上交友仍需戒备之心"

于佳曾经联系婚恋网站的客服进行投诉,对方答复,网站一直致力于推进信息的真实可靠,但不可能确认每一个会员提供的证书是真实的,此类问题现在没有办法解决。

网站答复称,目前可以实现身份证的核实查验,但是无法核实会员的婚姻、职业、学历、收入等信息。在百合网的服务条款中,也明确了这一点。

虽然,于佳认为"网站有责任提供真正可信的交友平台,其审核相对简单,不足以代表婚恋中的真实性",但她最终并未将婚恋网站告上法庭。

在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看来,"婚姻状况"对于网络征婚者而言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信息。但是,目前公民的婚姻状况仍然属于隐私的范畴,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系统还未实现全国联网,婚恋网站没有能力进行真实性的审查。

对于婚恋网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接受采访的专家对此看法并不完全相同。

刘清岩认为,网站是否构成侵权在于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者构成过失,客观上是否能够做到审查义务。会员主动申报的婚姻状况、职业、收入等信息,如果虚假,网站没有能力核实,也就不构成过失,因此不构成侵权。此外,如果网站在声明中将能力之外的责任免除,将不构成违约。

"网站是否担当责任存在'避风港原则'。"孟强告诉本报记者,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才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却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才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邓丽认为,从保护征婚者合法权益、确保行业持续稳健发展、促进和谐美好社会建设的角度来说,婚恋网站应尽到诚信、谨慎、尽责的义务,对参与者的必要信息进行充分的审核,当然这可能又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要掌握好平衡。同时,从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的角度来说,"我们期待婚恋中介行业的自律规则和监管规则尽快出台,从而形成有组织、有规范、有诚信的行业系统。"

而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密律师则认为,即使婚恋网站不能对会员的婚姻状况进行实质审查,但是仍应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要求会员提供证明婚姻状况的信息,以划清责、权、利。如果侵权造成损害,网站应承担补充责任,即骗子不能赔偿,网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补充责任将督促网站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也将使网站的风险和利益挂钩。

多位专家提示单身女性朋友,在网络征婚一定要提高防范。刘清岩特别提到,可以先和对方在网上聊天,作出初步判断,在公开场合见面时要有戒备之心。"不能听信网站的宣传,尤其是婚姻、收入、学历等信息"。(本报记者 王春霞)

(来源:中国妇女报)

http://acwf.people.com.cn/n/2013/0129/c99013-203602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