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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电子信息获立法保护 网络反腐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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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认为,实名制的目的是遏制和预防违法行为,同时应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保密责任,以防被不法行为所利用。

原标题:个人电子信息获立法保护 网络反腐不受影响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林凌、蔡靖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对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规范商业性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有关方面负责人同时表示,网络反腐不会受到影响。专家建言在实行实名制的同时应强化运营商保密责任。

窃取、出售个人电子信息在此次通过的决定中被界定为非法行为,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获得的个人电子信息也负有保密义务。可以说,此次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结束了此前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较为分散,缺乏协调的局面,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法律体系。

对于各方普遍关心的法律责任追究和网民维权的配套措施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局长赵志国在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是制定有关用户电子信息保护、垃圾电子信息治理、手机用户身份管理的部门规章;二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涉及用户电子信息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三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决定》以及相关要求;四是鼓励和支持技术研发,提高用户电子信息安全水平;五是进一步畅通举报受理机制,鼓励公众进行投诉举报。与此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近年来,网络已经成为民众发表监督批评意见、揭露腐败行为的重要渠道,对于一些公众担心这个决定出台后会影响“网络反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认为,这样的担心没有必要。“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失职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公民依法行使上述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干预,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利用网络从事有关活动,也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我再强调一点,制定这个决定,我们同样还是要坚持依靠人民群众,来揭露腐败行为,依法惩处这些腐败和违法行为。”

网络信息保护和实名制的关系也是公众关心的问题。根据规定,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或在网络进行信息发布的时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这种实名用于运营商的后台管理,网民发帖依然可以使用“马甲”。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认为,实名制的目的是遏制和预防违法行为,同时应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保密责任,以防被不法行为所利用。“考虑到现在社会上普遍对于保护他人的个人信息意识不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有的还都漠视了。行业规范目前建立的情况也不是很良好,那么在这方面,需要我们要认真的去考虑。怎么实现维护互联网安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这个三者之间的平衡,是立法者、将来的执法者都必须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接受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网络特别是社交网络的发展,使每个人都有潜质成为公众人物,在获得法律保护的同时,网民无论是有意的“求关注”还是无意的“被关注”,都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转自《中国日报》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2-12-28/content_7893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