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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
所有涉及到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都应通过法院来裁判,实现司法化。这是国际共通的司法理念,也是劳教制度走向的一个基本共识。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看来,与西方刑法体系所不同的是,中国刑法体系目前仍是狭义上的概念。中国的劳教,实质上包含了西方刑法体系中部分轻罪和违警罪,废除劳教制度目前并不现实,但可通过脱胎换骨的改造,实现劳教的司法化路径。
本报记者周喜丰 实习生夏沛 北京报道
在国际公约中,一个前提就是,不管哪种行为,只要后果是剥夺人身自由,就是一种刑法的后果。刑法的后果当然要符合法治的一般原则。对于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不能由公安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然要由司法裁决。——刘仁文
存废之争“完全废除不现实,应将其纳入刑法”
潇湘晨报:目前,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很强烈。对于劳教是废止还是改革,目前争论也很大,你怎么看?
刘仁文:要完全取消劳教制度,目前看来也不现实。任何一个制度都有一个惯性。现在,如果我们要把劳教和治安处罚完全废除,那必须纳入刑法体系。
西方法制没有我们的劳教和治安处罚,并不是说这一块行为它就不管。
西方刑法是“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我国刑法却是“立法既定性,又定量”。
我国刑法强调打击少数,认为在西方国家盗窃一块钱、一个苹果也构成犯罪,打击面太大。国外学者认为,盗窃钱包,谁知道里面是一块钱还是一千块钱?反正都是盗窃行为,性质没什么不一样。我们有人对此百思不得其解,认为盗窃一个苹果就要定罪,这太残忍了。
事实上,西方刑法有一个过滤程序,有一套良好的制度设计,比如,刑事和解程序、暂缓起诉制度等等,从而使得盗窃一个苹果、初次逃一块钱票之类的轻微违法行为不被起诉,但若再犯,即便只是盗窃一个苹果、逃一块钱票,也完全有可能被起诉。
潇湘晨报:我国刑法在立法上定量,是否意味着需要刑法之外的一套制度来处理?
刘仁文:长期以来,中国广义上的刑法体系,实际上我叫它“三驾马车”,一个是我们的刑法典,就是狭义上的刑法,另一个是劳教,还有一个是治安处罚。
国际上比较通常的做法,是在刑法典中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这三种罪根据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对应轻重不同的刑罚。与刑罚相对应的,还有一种叫保安处分,主要针对那些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如精神病人,或者那些有严重不良嗜好和恶习需要教育矫正的,如毒品成瘾者。这四部分内容,我称之为刑法体系的“四驾马车”。
我国刑法基本对应西方国家的重罪,劳教基本对应他们的轻罪,治安处罚基本对应他们的违警罪。
像我们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劳教,“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这类人,虽然行为不严重,但屡教不改,治安拘留、罚款都不管用,对这些人怎么办?于是搞劳教,来矫正他们的恶习。
在国际公约中,一个前提就是,不管哪种行为,只要后果是剥夺人身自由,就是一种刑法的后果。刑法的后果当然要符合法治的一般原则。对于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不能由公安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然要由司法裁决。
因此,最理想的做法是建立一部统一的刑法典,把“四驾马车”全部纳入刑法。但在短期内,制度有一个惯性,很难一下子更改。比如说,你要把治安处罚也从公安机关剥离,全部交给法院,短期内很难做到。
发展趋势“劳教程序应由司法机关来决定”
潇湘晨报:有人说,直接把劳教废除,然后将刑法和治安处罚法稍作调整,就能实现两者的无缝对接。是这样吗?
刘仁文:将来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所有涉及到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一定要司法化。这是一个趋势。比如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经过我们多年呼吁,今年的新刑诉法就把它司法化了。
又比如禁毒法,颁布时都夸它是一种进步,因为它强调社区禁毒、自愿戒毒有机协调,不像过去片面强调劳教戒毒。但从另一个意义来说,强制戒毒还是由公安机关来决定,为什么权力不交给法院?这里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我国的劳教,涉及轻罪这一部分,可以通过与刑法和治安处罚法的衔接解决掉。传统意义上,劳教更强调主观恶性。而刑法和治安处罚法更强调后果。但现在我国刑法的修改有改变这一做法的趋势,如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扒窃行为等,不论数额大小,理论上都可作为犯罪来处理,说明现在刑法从过去片面地依赖数额、后果,转而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潇湘晨报:那么接下来,应如何解决对应西方法制的保安处分这一块?
刘仁文:我认为,要进行脱胎换骨式的改革,把劳动教养制度改造成类似于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
第一,程序上要由司法机关来决定,决定权从公安移交到法院,实现司法化。第二,处分的对象要限定。
比如去年挪威枪杀案的凶手,被判了21年有期徒刑,没有判死刑,是因为整个欧洲已经没有死刑。但该案留了一个尾巴,21年服刑期满以后,如果没有危险性,就要放出来,如果通不过鉴定,还是有危险性,就要继续关押。后面这个尾巴,这就是保安处分的一种。
保安处分更多的是针对病人或者有恶习的人,要对他进行治疗或者矫正,它是基于未来很可能发生危险,是为保卫社会进行的一种预防措施。
潇湘晨报:但现在有一部分人属于上访户,这些人往往是地方政府出于维稳需要,而将他们投入劳教所的。
刘仁文:上访本是公民的权利,对待上访户不能依赖劳教。现在劳教场所里还有一种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办案期限已经到了,案子没查清楚,到法院去起诉好像又判不了,所以放去劳教,好让这个案子有时间查清楚,“以教代侦”。这个是完全错误的,一定要取消。
潇湘晨报:劳教的司法化是否会真如公安部门所担忧的,会有维稳的压力?
刘仁文:根据劳教现在发生的变化,这个我们没有必要担心。因为劳教场所一大半以上的是强制戒毒,其他的劳教人数已经相对较少,并且他们都是很轻微的犯罪,我觉得这个压力不要高估了。
还一个担忧,是怕劳教司法化后法院不堪重负。这个问题也要一分二地看。第一,就像收回死刑核准权,当时说这个成本很高,最高法要增加很多编制,现在看来,确实也增加了一些编制,但这个有什么不可以?国家现在经济发展了,有能力在保障人权、法治的程序正当方面跟国际接轨,这是法治必须付出的成本;第二,劳教案件司法化后,经过详细的论证和设计,不一定要像现在的刑事诉讼那么复杂,可以借鉴它的简易程序。
如何改造“针对不同对象要有不同的管理方式”
潇湘晨报:对于劳动教养的执行,应该如何改造?
刘仁文:劳教制度最初设计的时候,跟劳改在性质上是有本质区别的,执行方式上也有很大不同。比如,劳教制度是有劳动报酬的,劳教人员是可以放假的,制度设计最初较为人性化。
但实际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上,现在劳教与劳改没有区别。如果一个人送去劳教了,老百姓就以为是去坐牢了。
要回归到劳教的最初设计,还是要把劳教所办成一个开放的社会学校。如果还是强制劳动,那就没有意义了。
当然,改造后的劳教,也不能简单地强调开放化。比如强制戒毒,你强调开放化,他就会跑掉,达不到戒毒的目的。又如,我们主张缩短劳教的期限,但对于戒毒的,还得考虑多长时间内符合戒毒的规律。所以,劳教制度的改造要分门别类,脱胎换骨以后还要针对不同对象有不同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方式。
潇湘晨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进入了立法计划,但迟迟未出台,阻力在哪里?
刘仁文:作为多年研究劳教制度的人,我特别希望这个法律尽快出台。最近曝出的典型案例也敲了一个警钟,如果再出现这样的案例,很担心像当年的孙志刚案件,成为压倒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那这个主动权就不是掌握在立法者手上,很被动。
实际上,当年收容遣送制度,也不是不想改革,民政部一直在讨论,会也开了好多次,但迟迟没有出台,孙志刚案件发生后才被迫出台,搞得很被动。
据我了解,主要的阻力还是在于决定权归谁。公安机关出于种种担忧,维稳、各种社会治安压力等,对把劳教的裁判权移交到法院接受不了。
潇湘晨报:如果矫治法出台的话,你觉得能达到你预期的效果吗?
刘仁文:《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能否达到我预期的效果,我还是持怀疑的态度。我们担心,矫治法可能更多的还是针对介于触犯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之间的行为,所谓屡教不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这些人,恐怕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触角”还是触碰不到,比如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强制戒毒等。
现在,法律的草案都没有成形,如果立法者能够采纳这些,把我国对应西方法制保安处分这一块体系化、司法化,然后利用现有的劳教场所和人员,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造,分门别类,有的放矢,既是对社会的安全保卫,又能实现对这些人的程序正当化,保障人权。这也是违法行为矫治法存在的最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