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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祥德教授认为,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恢复重建30多年来,在曲折中发展,目前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引入对抗制以后,控、辩、审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先是控辩关系紧张乃至非理性对抗,近几年,在以"北海"、"小河"案件为代表的辩审关系冲突引人关注。辩护律师对权利保障的渴求与环境恶化改良的希冀寄望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并未在辩护制度的完善上有显著贡献,特别是没有构建其对侵犯辩护权的法律后果承担制度,而是在增加人权保障宣示性规定的同时,着力扩张了控方权力,大大加强了惩罚犯罪的力度。为此,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情绪再度高涨,在希望与失望、期待与怨愤、抗争与屈服、观望与等待之中,"进步说"、"倒退说"、"绝望论"、"罢辩论",众说纷纭。基于此,冀祥德教授认为有必要以每年一届的刑事辩护论坛为平台,博采众议,寻求共识,达成宣言,引领刑事辩护律师高瞻远瞩、积极向上、努力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思考与行动。
在本次刑事辩护论坛上,冀祥德教授提出四条宣言倡议,希望与广大刑事辩护律师共勉:
一方面,从中国控辩队伍业务素质与能力的发展状况看,特别是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检察官教育的规范化与律师教育的松散化、检察官队伍素质的迅速提高与刑事辩护律师继续教育不足形成了鲜明对比。在控辩法律素质的比较中,控辩地位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检察官已经赶上并超过律师。对此,广大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尽快 "从睡梦中醒来",要有紧迫感,时不我待。另一方面,辩护质量低、社会对辩护律师评价差,不仅是律师权利保障不足和辩护环境差的原因,中国律师必须在社会责任、职业追求、职业素质与伦理等方面作深刻地自我反思。在社会现代文明发展与经济建设越来越依赖于专业化人才发展时,我们扪心自问:有多少学习型、专业型律师?我们办理案件是在靠水平还是在"打关系"?中国正在面临百年不遇的法制变革与法治建设契机,这对于中国律师而言,即是机遇,又是挑战。做一名学习型、专家型律师是建设法治国家对我们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在公、检、法、律、学者、普通国民以及社会各界的博弈与妥协中已经出台,这里没有胜负,只有"一口挖好的井",我们每个人都要保护着这口井,所不同的是,你为你保护它,我为我保护它。我们也可以把这种状态称之为"法律共同体",这里永远是求同存异的地方。我们在共同推动其进步之时,又在进行着相互的论争,我们期颐的是在综合平衡中不断的进步,而不是被我们的论争拖进泥沼。我们应当深深地认识到,"不要向井里吐痰,也许你还会来喝井里的水"。这里有两个不证自明的道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己及人,将心比心。我们需要的不仅是每个人都遵守不向井里吐痰的道德防线,还有禁止向井里吐痰的法律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我们仍应当理性认识,不宜恶语中伤,用某一个条文或制度的不足来否定刑事诉讼法的整体修订。这无异于向与自己休戚相关的"水源"中吐口水。我国法治建设历60余年始有今日之成就,实为法律人一砖一石精心堆砌之功,从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到法治思想的逐步形成,从法律原则的理性化到法律条文的人性化,无处不有法学人、法律人以及社会多界人士辛勤贡献的身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是在诸多法律人的努力之下得以完成。这部法既是法官的法,又是检察官的法,还是警察的法,也是律师的法,她是大家的法,所以,我们应当善待之。
控辩双方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相互依存,唇亡齿寒。中国控辩关系历经60多年来,从1979年以前的无序阶段,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失常阶段,再到现在的非理性对抗阶段,之所以一直处于非诉讼化形态,没有进入诉讼法治轨道,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对控辩关系的对抗性看得过重,而对控辩关系的不可或缺性认识不足。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都是法律职业者,与法官一样,在法曹中充当着不同角色,彼此关联,密不可分,共同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所以,从该种意义而言,尊重"对手"就是尊重自己。检察官对律师的尊重亦应如此。假如有一天控方把辩方全部"抓进监狱",或者"赶走",或者"吓退",那么,控方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吗?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表现在某一阶段,时快、时慢、时停,都是正常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进步与成就是十分显著和明显的。以刑事辩护制度为例,无论是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时间的提前,还是辩护人权利的扩大,以及辩护权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进步。不仅如此,律师参政议政和对立法活动的影响力也有显著发展。更不能因为个案裁判中公正的缺失而动摇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信心。任何国家的法律实践中,无论其司法制度设计的多么精美,都不可避免个案判决的疏漏。关键在于树立司法的权威以及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中国强国之路的大踏步迈进应当给与我们法治建设以足够信心,况且,我们已经取得了较多的成绩,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并有着深刻的教训。广大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对中国法治建设心怀希望,而且还应当身体力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辩护律师应当特别清醒地认识到,要通过提升刑事辩护这块在法治木桶中最短的木板来提高中国法治的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政治家的远见卓识与胆略,又需要法学家的独立品格和勇气,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更需要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在内的法律人的责任、操守和良心。
为此,让我们从做学习型、专家型律师开始,善待新法,尊重"对手",满怀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希望,众志成城,团结一致,坚持着,期待着,努力着,勇往直前,矢志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