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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宁兰在“婚姻家庭法学新思维论坛”上做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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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1日, “婚姻家庭法学新思维论坛”在辽宁师范大学学术报告厅举办。薛宁兰研究员作为演讲嘉宾之一,应邀出席。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300余名师生参加。

薛宁兰研究员以“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题,就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我国的适用、司法实务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纳入民法典后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阐发了观点。她认为,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并没有改变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而是通过列举性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增设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对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范围予以限定。我国当前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结构由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组成。依民法原理,约定财产制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法定财产制的效力,但许多调查显示,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对财产制类型作出约定的很少。这不仅与我国民众普遍具有的“同财共居”的婚姻观相吻合,也表明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具有合理性。由于现实生活中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的财产类型的多元化,离婚司法实务中,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除依照《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二)第11条外,还依会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自由裁量,未来,我国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应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原则与类型、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与推定、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一方特有财产等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