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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29日,中国社会法学会2012年年会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本届年会由四川大学承办,来自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及政府等部门200余人参加会议。我所社会法研究室薛宁兰研究员、刘翠霄研究员、谢增毅副研究员、余少祥副研究员和董文勇助理研究员参会。
本届年会规模空前,收到的180篇论文的主题涉及社会法基础理论、劳动法总论、单个劳动关系法、集体劳动关系法、社会保障法等。与以往年会比,本届年会论文有如下特点:第一,收录论文的数量超过往届;第二,论文主题结构有较大的改善。本届年论文中主题为社会法基础理论和社会保障法的明显增多,其中社会法基础理论论文14篇,占总比约8.8%;社会保障法论文49篇,占总比约27.2%;社会法其他领域论文11篇,占总比约6.1%;以劳动法为主题的论文占总比为58.9%,仍占会议论文的主体地位。第三,本届年会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内容较以往更为丰富,许多社会法边缘领域的内容进入学者研究视野,如一些论文涉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公益信托、公益法人组织制度、家政工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零散工和非正式员工的劳动权利等以往年会较少出现的内容。第四,研究范式多样化,主要体现在有关社会法基础理论的论文中。与主流宏观研究、建构研究和社会政策视角研究范式相比,本届年会的一些论文采用了规范分析和解构的方法,试图建立社会法学的概念体系和社会法的分析法学研究范式,如有关社会法给付请求权、社会保险人等问题的研究论文。
年会设四个分会场共计八个单元的小组发言和讨论。我所参会人员参与了所有小组的研讨。
社会法基础理论组讨论的主题主要集中在社会法概念、社会法体系和社会法的基本要素三方面。主题发言或立论宏大或专注精微,或胜出于思想或贡献于范式。对社会法概念的研讨是历届年会内容,本届年会围绕此问题的研讨达到了白热化。尽管社会法概念的提出已有十几年,但学者并未就这一概念达成共识,相关研究少有增长性突破,既有理论研究趋于复杂化。本届年会有关社会法律体系的研究较为集中,所持观点逐渐趋同和明朗化,绝大多数与会者不谋而合地继受了德国社会法概念和相应的法律体系学说,但在内容上注意到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体系构建的研讨各有所长,提出了诸多富有建设性的见解。在社会法要素研究方面,与会者主要对社会权利及其具体法律权利形式进行了深入探讨,如针对社团权、社会给付请求权的探讨。我所社会法室薛宁兰研究员、余少祥副研究员和董文勇助理研究员参加了该组发言和讨论,余少祥认为,作为一门学科,社会法应该定位于“部门法”而不是“法域”,应该在法律规范和实证意义上研究社会法。他将社会法的功能界定为保护弱势群体和促进社会福利两个方面,并将社会法分为社会保障法、社会保护法和社会促进法三个层次。董文勇对社会建设时代背景下的社会性制度之生成作出梳理,提出中国社会法体系构建的条件性,并在抽象出社会法所具有的尊重、保障、保护、恢复和促进五项功能的基础上,详细论证了中国特色社会法体系,即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护法、社会补偿法、社会促进法五个核心体系以及社会基本法、社会组织法和社会公益诉讼法三个必要体系。
劳动法组细分为个别劳动关系法组和集体劳动关系法组(含劳动条件基准法及劳动争议处理法)两个小组,主要内容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和工会、集体劳动争议等集体劳动关系以及工资、工作时间等劳动标准的理论和制度。
个别劳动关系的讨论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非典型用工包括家政工、非全日制工和派遣工的问题。作为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解除及其相关问题依然是学者关注的焦点,学者重点讨论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关于非典型劳动关系,与会者重点讨论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立法对策、非全日制工、家政工、劳务派遣工的法律保护和法律规制问题,特别是围绕劳务派遣的立法政策、同工同酬制度的实现、雇主责任等进行了重点的讨论。集体劳动关系组重点讨论了工会的设立和组织、集体协商制度以及集体争议问题,重点讨论了集体劳动争议的成因、法律规制以及调解的作用、集体劳动争议诉讼的解决对策。与会者还对工资的构成、工作时间的判定标准与计算等劳动基准内容进行了研讨。
社会保障法组的研讨内容丰富,但是研讨范围仍同于往年年会,限于传统的社会保障法内容,且主要集中于社会保险法。本届年会社会保障法组主要围绕社会保险法通则、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和慈善法展开了研讨,其中有关农村社会保险问题、社会保险费筹集管理问题、工伤保险问题、具体社会保险权利的保护问题的讨论较为集中。社会保障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本组研讨多结合具体的数据和案例;有关社会救助法和慈善法的研讨反映了学者对立法实践的关注和学术研究的务实性。刘翠霄研究员、薛宁兰研究员和董文勇助理研究员先后参加该组发言和讨论。刘翠霄研究员以“社会救济制度是人类社会的自我保护措施”为题进行演讲。她从法史学角度对社会救济现象的产生、发展和社会救济的社会价值作出了梳理。她指出,社会救济制度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乃根植于法律的有限性、生活的多样性和贫困现象的永续性。社会救济制度是伴随人类社会始终的制度,是人类社会在自我保护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薛宁兰研究员在慈善立法的研讨中发言,她认为我国应当加快慈善立法步伐,立法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对慈善性质的界定。慈善是全民参与的奉献爱心的自愿行为而非法定义务,宜将之定性为社会公益,而非社会保障。
本届年会选举产生了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及会长。我所刘翠霄研究员以其在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精深造诣和学术影响,荣任副会长,谢增毅副研究员担任副秘书长。年会闭幕式还举行了青年优秀论文颁奖,我所谢增毅、董文勇提交年会的论文《超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规则——家政工保护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建构》、《社会建设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构建论纲》均获优秀论文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