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刘仁文研究员就“刑事附带民事问题”接受财新网记者采访
字号: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而不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背景】2011年7月,司机张某驾驶的重型半牵挂引车超载110余吨。货车经过怀柔区宝山镇宝山寺白河桥时将大桥压塌。

近日,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怀柔公路分局经济损失1556万余元。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者为曹某,经营、管理者为其儿子,张某为受雇者。法院同时判定车主父子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此高额赔偿吸引了公众的关注。老百姓压塌了国家的桥,究竟该不该赔,如何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表示,刑法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有非常明确的限定范围:(一)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二)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而不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侵害了国家利益,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法院判决其赔偿政府,这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过。

至于车主父子二人,并不构成犯罪。如果司机张某只有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他们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提出了一个很大的理论问题,值得讨论。刘仁文表示,“法律上的一种行为,不能用两种法律来判。刑法已经追究了司机张某的责任,如果刑事附带民事不适用于本案,再按民法来要求张某赔偿国家的经济损失,就有重复追究之嫌。我个人认为,不能因一个行为惩罚他两次。这个问题也值得讨论。”

对于本案鉴定机构所做出的1556万余元损失,刘仁文认为,不能简单地因为怀柔区公路局和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都是政府设立的机构,就认为其没有资格和权力去做价格鉴定。但为了公允起见,是否可以请一个更有公信力、更中立的机构来做鉴定。

“由政府设立的机构来做鉴定有时候比较容易出问题。但目前中国相关鉴定的权力仍由政府部门垄断。而且我国目前也没有要求证人和鉴定机构在开庭时要接受各方面的质询。法官拿到书面材料就采纳了。这个问题是值得检讨的,因为不排除鉴定机构受贿或者腐败的情况存在。不用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机构就没有压力。所以,凡是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鉴定机构,都要到法庭上接受各方质询。也就是我们常讲的,把一切都放在阳光下。”刘仁文说。

刘仁文指出,驾驶的货车超重,把大桥压塌,毫无疑问,这个司机负有严重的法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不管别的方面有没有过错,作为一个驾驶员,超重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违背了职业要求。别的方面的原因不能成为否定司机本身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

刘仁文强调,关键一点,如果有证据证实桥确实已经摇晃了,并且有人已经报过案,政府有关部门没处理,那他们是有责任的;假如没有人去报告,那就只能根据相关部门的工作制度,首先追究行政上的责任,然后才考察法律上的责任。(见习记者 陈法善 采写)

来源: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