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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也要纪念瑞士债法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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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教授受邀访问瑞士大使馆,参加了“瑞士债权法立法100周年”活动,并且在瑞士驻华大使Blaise Godet(顾博礼)先生发表主题报告之后,发表了主题发言。此外,瑞士弗莱堡大学教授、法学博士胡伯特•斯托克里(Prof. Dr. Hubert St ckli)先生向会议提交了书面发言。

孙宪忠教授在发言中,首先向大使先生致谢,随后指出瑞士债法的颁布不仅对瑞士国家和人民意义重大,在中国也是值得纪念的大事。虽然《瑞士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制定时代背景及理论基础及法律渊源的基础基本相同,但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很值得中国法学界尤其是中国民法学界借鉴。

第一,立法语言上言简意赅,这是《瑞士民法典》最典型的特征。该法典的法条写作和概念术语的应用简单明了但不失精确,从而克服了《德国民法典》法学家法典式的局限。这一点被后来很多国家仿效。1930年的中国旧民法典的制定、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法立法一直以此作为立法的一个技术性的目标。

第二,创新法官适用法律的重要原则。该法典第1条规定: ( 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 ( 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 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 ( 3)在前一款的情况下, 法官应依公认的学理和习惯。这些规定在民法学术上意义重大,可谓空前绝后,至今看来都很有借鉴的价值。

第三,严格区分物权债权,从理论到制度运用严格遵守,这一点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影响深远。

100年在表面上看是瑞士一个国家的事情,而事实上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这在我国1930年的民法立法中已有充足体现。著名民法学者梅仲协先生说过:“现行民法采用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之成规,亦当撷取一二”。中国目前的民法立法要完成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法典的编撰。现在我们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可是有些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与现在市场经济不符。另外,我国虽有《合同法》,但不能以此代替债权法,应有债权法的细致规定。因此编制民法典的任务艰巨,需要投入更多精力。在制定民法典这一历史时期,《瑞士民法典》的上述特点,无疑值得在我们的民法体系建设和法典编纂中去思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