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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食品为何一再横行?
曲相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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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相比,政府失职对食品安全的威胁才是根本性的,也是最危险的。

【背景】最近,蒙牛“毒奶事件”再次引发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近期对200种液体乳产品质量的抽查结果。其中,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产品被检出黄曲霉素M1超标140%。黄曲霉素是一种剧毒物质,对人及动物肝脏组织有破坏作用,严重时可导致肝癌甚至死亡。

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近期液体乳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称自12月23日发布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以来,各地质检机构对包括蒙牛、长富、伊利、光明、三元、雀巢、完达山、君乐宝等企业生产的液体乳进行了检测,未新发现黄曲霉毒素M1超标问题。

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个别液体乳黄曲霉毒素M1超标问题后,国家质检总局随即组织全国质检机构开展了液体乳黄曲霉毒素M1专项监督检查,要求所有液体乳生产企业必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重点加强原料乳收购、生产过程和产成品的检验检测,从源头上加强对黄曲霉毒素M1的防控。同时,要求各地质检机构进一步加强液体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质检机构继续坚持开展液体乳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黄曲霉毒素M1超标问题,必须立即依法处置,努力维护“两节”期间食品安全。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政府部门也曾要求“重典治乱”,但是,各种各样的问题食品依然层出不穷。舆论在指责企业缺乏社会道德的同时,也对政府监管寄予很高期盼。那么,有毒食品为何一再横行?如果政府监管不力或者失职,对食品安全来说意味着什么?国外有无经验以资借鉴?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曲相霏认为,和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相比,政府的失职对食品安全的威胁才是根本性的,也是最危险的。

“按照国际人权法,食品安全是健康权的核心内容之一,保障食品安全是保障健康权的内在要求。国家对食品安全承担着尊重、保护与实现等多方面的义务。”曲相霏说,国家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主要是通过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和政府责任两个途径来实现的,而信息公开、媒体自由和民主法治的社会环境是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

曲相霏说,中国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需要推动政府承担监管责任和政府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民主和开放,充分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三鹿、蒙牛等企业“毒奶事件”悲剧再度重演。

她认为,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要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立法、行政与司法及媒体、消费者等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曲相霏分析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五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第一,从国家作用的领域来看,立法、行政与司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司法领域的集团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食品安全的最后的和最有力的保障。

第二,监管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对成品食品的监管而且包括对食品原材料甚至动物饲料的监管,不仅包括对静态的食品的监管而且包括对动态的食品交易过程的监管,还把环境保护等也纳入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

第三,从食品安全保障的责任分配来看,主要义务被赋予了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被要求实行严格的自我检查、记录,可以向监管者提供任何时段的食品安全记录信息。

第四,强制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严格保障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

第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负责到底。由企业建立起长期补偿受害人的基金,由国家实施管理,为受害人承担长期责任。

来源: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