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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终审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引起各方关切。和吴英一样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者已有多例,而集资诈骗罪与民间金融借贷密不可分。
本期嘉宾:
被业界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田文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副主任
席月民
“吴英案,到了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的时机了”,学者如此呼吁。田文昌律师认为,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早应废除死刑,金钱和生命不能同价。刑法的设定涉及到一个社会的环境、观念的改变和延续过程。在中国,一下子废除死刑做不到,甚至会引起负面效应,因为法律功能是维护社会稳定,把各种矛盾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超过限度会出问题,但作为立法者应当做积极的引导。对于非暴力犯罪,采用剥夺人身自由和严厉惩罚的方式效果更好。也有观点建议,采用经济惩罚措施,比如双倍的罚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缴纳罚款的能力,甚至可以考虑让其亲属承担罚款。
我国非暴力犯罪正在逐步减少死刑,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13项死刑罪名,其中多半和经济领域相关。田文昌表示,集资诈骗罪也曾考虑取消死刑,但没有被通过。事实上,集资诈骗也是诈骗一种,按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之所以诈骗罪没有死刑,就是因为受害人也有一定责任,所以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除死刑改革之外,人们对吴英关注,更是对民间金融制度风险和法律规范问题的担忧。据统计,由于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去年前9个月,浙江发生了228起企业主逃逸事件,其中温州达84起。
席月民介绍,当前,简单的取缔民间借贷组织并非上策,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涌现就是明证。从根本上用立法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已成为多方共识。席月民认为,目前就是“政策和法律在打架”,法律比较滞后,而政策持相对开放、宽容的态度,由此种矛盾造成的案件走上法庭,却仍不能按照政策来处理,处理的结果往往会和大家的认识有所差异。
目前,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众多法律法规中,模糊了实务中处理相关纠纷案件时的合法性标准,凸显了民间借贷活动的制度风险。席月民说,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将《放贷人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但却接连被搁置,这不免让民间借贷主体及中小企业失望。席月民建议,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主体监管刻不容缓。经验表明,通过专门立法完善民间借贷主体制度,是依法保护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合法经营行为需要。这不但有利于改变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缺位现状,而且有利于降低信用风险。
记者孙晓明电自北京
来源:《半岛晨报》2012年3月3日第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