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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不宜判死刑

普通诈骗罪并不设死刑,集资诈骗罪设立死刑,这说明政府特别看重银行金融业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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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 东方IC

2月6日,在一次有关民间金融环境的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表示,集资诈骗罪设置死刑,值得商榷,这反映了国家刑事立法当中,把国家对于银行金融业的垄断看得特别重。

刘仁文表示,目前刑法中,普通诈骗罪是没有死刑的,“诈骗罪只是虚构事实,你也有贪便宜的心理,你也想从中获取高额回报,被诈骗的人有一定的过错,这是立法的原意。”

“但是这个理由集资诈骗罪不用。”刘仁文称,这个问题被认为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事实上,这正反映出中国对国有金融机构的保护有点过分。

刘仁文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也存有疑问,他指出:“我们民法上借钱是合法的,为何刑法上达到多少人、多少钱以上,就变成犯罪了呢?民法上小额借贷肯定是合法的,而刑法上同样是借钱,超过一定数额就是犯罪?”

在吴英一案上,刘仁文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言,吴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即便以集资诈骗罪为吴英定罪,也不能以结果论,不能因她造成多少损失就说她一开始就有集资诈骗的故意。

刘仁文称,吴英案中,吴英有厂房、有经营计划,最后也没有捐款潜逃,很难断定她从一开始就是要诈骗。后来吴英的资金链断了,可能主观意图产生改变。这时候,刑事审判,应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具体阶段,分情况分环节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刘仁文同时表示,现行中国刑事政策是在司法、立法上限制和减少死刑,特别是非暴力犯罪,更要减少死刑。在如此过程中,把吴英这种“没有民愤”的非法集资案,判当事人死刑“令人费解”。

他最后指出,司法就是司法,应当有独立性。不能因为“杀一儆百”等所谓政策目标,把法律上不该杀的人杀掉。刘仁文并称,在中国传统春节前对嫌犯下死刑判决,显得不够人道。(记者 汪苏)

来源: 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