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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吴英因为集资诈骗罪二审被裁定死刑\互联网
吴英案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专家纷纷提出「刀下留人」的呼声,在这背后,民间借贷游走于法律边缘的尴尬和社会要求自由金融的呼声逐渐凸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副主任席月民在接受大公报专访时表示,目前就是「政策和法律在打架」,法律比较滞后,而政策持相对开放、宽容的态度,但真正构成一个有影响力、走到法院的案件,却仍不是按照政策来处理,这样的处理会和大家的认识有所差异。
社科院新近发布的2011社会蓝皮书虽然指出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巨大,却也提出是中国目前的二元信贷体制导致了社会资金的错配及资金价格的扭曲。这也正是诸多经济学家和企业家关注吴英案的一大眼点,甚至称吴英是推动金融体制变革、打破金融垄断的行动者,放开民间金融的呼声中,以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的「吴英判死是改革的倒退」最为振聋发聩。
张维迎抨「改革的倒退」
「吴英案意味什么?意味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我们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意味在中国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2月4日在中国企业家论坛上论及吴英案。张维迎指出,20年前邓公南巡讲话的基本精神就是释放市场经济的活力,而如今11个借款给吴英的人都不认为自己被骗的情况下,吴英的集资却被判死刑,且吴英的财产在未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即被强制拍卖。「这是中国改革的倒退。」
张维迎说,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注:改革开放初期率先搞有奖销售,两次因资本家复辟、投机倒把等罪名几乎获罪入狱),「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
应从改革开放高度考虑
在律师界广受尊重的张思之律师致函最高法大法官张军指出,吴英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似乎都不符合。「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分野,法律界已取得两点共识,明确加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张思之认为,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分首先在于是否使用诈骗的方法,吴英的集资对像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且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这明显符合浙江省08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说明;其次,吴英在东阳当地留下大量资产而非卷款逃逸,印证她并无侵占债权人本金的恶意,即不符合集资诈骗罪「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条。
「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虑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张思之认为,在少杀慎杀成为国策的前提下,对吴英刀下留人应属入情入理。
2012年2月7日 07:29:04 香港《大公报》A6版
http://www.takungpao.com/news/china/2012-02-07/1067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