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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十年的中国市场化道路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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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十年来中国在经济、社会、法制等领域都获得了较大发展,并且在去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入世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巨大变化有目共睹。但是十年后的今天,我们仍然要看到自身的不足,比如,在行政管理体制、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按照WTO规则,中国在加入WTO的15年后,即2016年将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如果中国不能在2016年之前在这些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今后将在法律上陷入被动的局面。经济参考报记者就一些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刘敬东副研究员。

遵循市场化方向是中国入世后不可更改的庄严承诺

《经济参考报》:回顾和总结中国加入WTO这十年,您认为,我们能取得今天的成绩,其中最主要的经验是什么?在加入WTO后的这十年中,中国应该吸取哪些教训为今后发展提供借鉴?

刘敬东:中国能取得今天的成绩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遵循了市场化方向。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市场经济为原则,以多边贸易自由化为基础的条约体系群。一旦加入WTO就一定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原则,这是中国政府承担的国际义务,否则就意味着倒退,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现在,国内对未来经济发展向何处去,应该加强管理还是放松管理,市场化多一点还是政府干预多一点,还存在一些争论。实际上,在我们看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些争论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一旦成为WTO的成员就必须要遵守它的规则,也就意味着你已经认可了市场化的多边贸易体系,你的经济政策、贸易政策一定要围绕市场化来制定。当初,中央之所以下大决心排除阻力一定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认为,这里面有两方面深层次考虑,一是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二是把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就,特别是市场化的成就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回顾入世这十年一定要深刻牢记这一点。

十年后,为什么这个问题凸显?主要是因为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经济成就举世瞩目,并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之相反,西方发达经济体则处于衰落阶段,这就使得一些人对源于西方的市场经济产生疑问。

回顾和总结中国加入WTO这10年。我们认为,作为WTO的成员方,一旦经济发展脱离了市场化的轨道,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把WTO比喻成一个“长着牙齿的法律机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组织和机构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成员方这么大力的执行,无论是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经济体还是发展中经济体,WTO做出的裁决各国都要尊重和接受。在中国加入WTO之后,还在争论中国经济究竟是由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的争论没有任何意义。如果不能按照WTO确立的市场经济法律原则开展国内经济活动,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诉机构今年3月份宣布的“双反案”裁决为例。历经近两年的艰苦努力,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中国所诉的美国的四起双反措施违反世贸规则。但是在案件论证过程中很多问题对我国非常不利,甚至留下了巨大的法律后患。

比如,WTO在调查这些提供原材料的国有企业情况的时候,虽然最终结论认定这些提供原材料的国有企业不是公共机构,认为美国调查当局的结论是错误的。但与此同时,上诉机构又提出认定某个企业是否是公共机构的若干条标准,其中一项重要标准是该企业是否行使政府职能。在认定国有企业是不是公共机构这个问题上,虽然上诉机构没有支持美国的观点,但是他们提出的标准令我们深思和担忧。如果美国以上诉机构提出的新标准来考查中国的一些国有企业的话,那么,现阶段我国的一些国有企业将在这个问题上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在这个案件中,上诉机构还同意了美国的一个观点,认定中国的国有银行属于公共机构。理由很多,但是核心观点是我国在银行法律规定方面、在宏观经济政策规划方面都提出了“要求银行加大对某行业的支持”。根据这些证据,上诉机构认定,中国的国有银行属于公共机构。而公共机构被认为是政府实施补贴行为的前提条件之一,这样的话就可以在其它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对我国征收反补贴税。不仅如此,上述机构在本案中还提出,由于国有银行占中国金融市场绝大部分,因此无法将中国的银行利率作为市场利率,同意美国调查当局以他国市场利率作为考察是否构成补贴的基准利率。这些问题突出反映,作为WTO成员方必须遵循市场化原则,一旦不遵循,那么在个案当中就要面对不利的局面。

按照中国在入世时签订的协议,中国将在加入WTO的第十五年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到那时,其它成员方有可能在名义上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如果他们认定中国在某些具体做法上违反市场经济规则和原则,侵害到他们的利益,他们照样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问题上寻找替代国标准,就像“双反案”一样。

市场化导向是中国入世之后的一项不可更改的庄严承诺,中国加入WTO之后已经不可能再走回头路,只有向前一直走下去,除非宣布退出WTO。如果不修改和完善违背市场化的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WTO肯定要通过个案予以惩罚。

“反倾销、反补贴”不等于贸易保护主义

《经济参考报》:近几年来,美日欧等发达经济体因为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放缓,失业率居高不下,世界经济持续低迷。与此同时,贸易保护主义也逐渐抬头,这给中国这个世界第一出口国带来严峻挑战,贸易争端和摩擦不断。您认为,我国在反对贸易保护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刘敬东:世界经济低迷,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我们应该高举自由贸易大旗,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但是,在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个问题,不要把正当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都归为贸易保护主义,因为对某些商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是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的措施,不能因为他国对我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就说是贸易保护主义。而且,“反倾销、反补贴”反对的是不正当竞争,“保障措施”是为保护本国相关产业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都是合法的措施。

我们一方面要揭穿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另一方面不要把正当的、WTO规则允许的、制止不正当贸易竞争行为的做法都归为贸易保护主义,一定要仔细区分何为贸易保护主义,何为合理利用规则。只有在这种眼光下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来积极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如果把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一味都归为贸易保护主义的话,今后必将束缚住我们自己的手脚。

比如,违反WTO规则、擅自提高关税,增加非关税贸易壁垒,我们要旗帜鲜明的反对,这些都是典型的保护主义。比如,最近欧盟出台的征收航空碳排放税,在WTO规则还没有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采取单边行动,这可以被看作是贸易保护主义。只有理清这些概念,树立正确的思想才能在今后的谈判中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对待国内事务要慎用“国民待遇”一词

《经济参考报》:我们在各种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国民待遇”这个词,比如,有人提出要给予民企以国民待遇,或者给予农民工以国民待遇,而你在各种场合曾经多次表示,“国民待遇”这个词被误用了,在国内要慎用。您能谈一谈这个词误用在哪里?该如何正确使用?

刘敬东:“国民待遇”是国际经济法中一个专有法律原则,它与“最惠国待遇”孪生匹配,成为国际贸易中平等与不歧视原则缺一不可的两翼。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减少市场扭曲,货畅其流,但各自涉及的领域和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

国民待遇原则在WTO法律体制当中有着严格的法律定义,主要指GATT1994第3条和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本质是要求成员方给予进口的货物或服务与本国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同。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WTO体系当中有严格范围和适用条件,并非无任何条件和限制的优惠待遇。例如,在服务贸易当中,国民待遇具体体现为市场准入的承诺,这是根据各成员方做出的承诺表来给予其他成员相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所以“国民待遇”作为一条法律原则有严格的法律含义和适用范围,绝不能被滥用。

国内许多官员、学者经常在谈及我国的私营企业待遇或农民工待遇的时候以“国民待遇”来作为目标,建议政府对这些企业或者农民工实行国民待遇,从法律角度讲这就是一种名词滥用。实际上,上述两种现象都是一种追求国内市场平等的诉求,对私营企业而言是追求与国有企业享有市场公平待遇,对农民工而言是追求市民待遇,而不是所谓的具有严格法律界定的、被WTO法律体制规定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的“国民待遇”,这是一种滥用,即便是比喻也是不恰当的。(作者:记者 金辉)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