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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接受香港《大公报》记者采访:最高法为民间借贷「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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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隋晓姣北京六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指出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在这一通知发布前,民间借贷一直处在饱受争议的灰色区域。

今年以来,鄂尔多斯和温州等地爆发民间借贷危机,由于缺乏制度性规范,与解决社会融资需求的功能相伴随,民间借贷还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联系。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判死刑但至今尚无定论的亿万富姐吴英案中凝聚的争议声就集中反映了民间借贷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的复杂性和尴尬地位──由于交易隐蔽、风险未知、不易监管,多次被曝光债务人携款潜逃而引发局部金融危机的民间借贷,却又客观地缓解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因此今年以来爆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的认定上看法不同,个案上更是质疑声不断。

今年10月法学泰斗江平就曾在中国企业权益保护论坛上指出,目前民间借贷的立法尚未完善,温州的局部金融危机难以按照破产法来执行,此时如果匆忙制定放贷人条例市场管制的风险将随之增加。

今年11月央行有关负责人则表示,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间借贷应规范化、阳光化。

以此为背景,最高法适时发布有关通知颇有为民间借贷正名的意味。

《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并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妥善适用诉讼保全、重整、和解及破产程序等有关司法措施,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除了从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最高法的通知还强调对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及相关的暴力性犯罪要依法惩处,并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

另据法制网报道,最高法还就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其它的不规范问题向有关机关和部门发出系列司法建议,包括「关于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建议」、「关于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的建议」、「关于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的建议」、「关于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议」、「关于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建议」、「关于制订特殊交易登记办法的建议」等。

最高法的系列动作对未来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意味什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副主任席月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由于涉及高利贷罪、借款合同、企业间借款等问题,分布在刑法、民法和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他指出,目前经济法对民间借贷是绝对禁止的,民法部分认可,刑法则涉及一些罪名规范的问题,浙江等地的地方高院在实践中有很多意见非常有指导价值。「现在对于民间借贷的思路已经放开,只等立法跟进。」

来源:大公报 20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