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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法的开拓者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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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访人:周  林(以下简称“周”)

采 访 人:吕晓晓(中央美院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吕”)

采访地点:中央美术学院14号楼

采访时间:2011年3月9日



吕:周老师,您好。请问您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关注艺术法的?

周:我最早接触艺术法是在1991年,当时我还在国家版权局工作。那时《著作权法》刚出台不久(1990年9月17日《著作权法》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美国国家版权局在国会图书馆组织了一个版权培训班,中国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局、法院共有 20人前往参加,我也是其中之一。在培训班之余逛书店的时候,偶然看到一本名叫“Art Law in a Nutshell ”的书。这本书不仅有一些关于版权的内容,还有很多跟艺术家权益保护和艺术市场有关的事情,就买了下来,也想把它翻译出版。非常巧的是,不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组织翻译一套美国西部出版公司(West Publishing Company)的书籍,一共十本,里面正好有《艺术法概要》这本书 。他们正要找译者,而我也有翻译的意向。后来,我跟这本书的作者杜博夫先生取得了联系。他专门为这本书的中译本写序,还跟我探讨艺术法问题,成为我在艺术法研究中的良师益友。现在这本书的英文本已经出到第四版,中文本第二版也将很快出版。

我开始研究艺术法,与小时候的兴趣有关,也源于日后工作中的机缘。我上小学和中学的时候,正赶上“十年浩劫”。那时候学校里很多时间安排学工学农,中学毕业以后好像只有下乡一条路。对于画画,除了个人偏好,还想着学成之后,掌握一门手艺。于是跟着朋友的父亲学习了一段时间。后来发生了“黑画事件”,一些画家受到批判,画画成了一个罪过。家里的大人不让画了,当画家的梦也碎了。但是我对画画的兴趣一直都在。所以,当我看到艺术法这本书时,一下子就让我想起小时候的兴趣,自己当画家是难了,但是我可以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让更多人圆画家梦。我跟艺术法结缘,还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有机会接触到一些美术界人士,并遇到一些艺术法案例。

我是1989年7月份到国家版权局工作的。那时版权法还没有颁布,所以我当时主要是做一些与版权立法相关的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经常会去采访一些人大委员、政协代表,去了解他们的意见,希望他们能够推动这部法早点出台。在采访过程中,我认识了当时中国美术家协会的主席吴作人先生。1990年9月底,版权法出台后不久,国家版权局组织了一次“在京艺术家《著作权法》座谈会”,希望找一些有代表性的艺术家、音乐家去,我就请了吴先生出面。因为工作的关系,我开始与美术界有较多的接触,开始写一些与艺术法相关的文章。

吕:当时是发生了一些与艺术家权益有关的纠纷吗?

周:对。记得我第一次给艺术家提供法律援助的是湖北画家石冲。他创作的《红墙叙事》参加了第八届全国美展。展览结束后,这幅作品被西班牙圣•莫尼卡艺术中心举办的“中国当代艺术”展选中参展。石冲希望参加这个展览,就向第八届全国美展主办者索回自己的参展作品。但是美协以有外展计划为由拒绝。石冲坚持索画,因为西班牙的展览对他这个年轻画家太重要了。美协说,好吧,交付5万元押金就能拿走。交押金是为了在西班牙展出后再送回美协,完成美协外展计划。5万元在当时对一个年轻画家来说是一个沉重负担。况且,所谓的外展计划也没有经过跟画家协商。当时我已经离开国家版权局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专事研究,也开始写一些文章。可能是黄专看到了我的文章,推荐石冲来找我。我是法律人,看到画家被欺负,便挺身而出。我跟美协有关负责人进行过多次艰苦谈判,但是终究没有谈下来。后来就是浙江画家黄鸣的案子。这两件事情好像间隔不久,差不了几个月。

黄鸣的那个案子我已经写到书里(《艺术法实用手册》),主要是合同问题。当时黄鸣和他夫人合作创作的《三把椅子》也参加了1994年第八届全国美展,但是黄鸣不同意参加之后的其他展览。展览结束后,黄鸣就向中国美协要求退回作品原件,但是也同样遭到拒绝。黄鸣与中国美协通话询问展后的情况,得到的答复是,《三把椅子》已经被日本及港澳台的观摩代表选中,拟去境外展出,估计要到1997年才能送回来。这个巡回展览计划让黄鸣很担心。因为在这之前,曾经发生过美协私自出售艺术家参展作品的事情;也有因为保护不当,导致艺术作品受损的状况发生。所以黄鸣就和美协沟通,希望至少能签一个协议,这样对双方都是个约定。但得到的答复是:退画不可能,因为美协与外方已经有协定,否则就是违约;而且美协不会和画家签协议;如果作者另有展事或出版任务,要出示承办单位的证明复印件并预付保证金。在多次沟通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黄鸣就对中国美协提起了诉讼。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浙江美协在向中国美协提交作品时附加了一项声明,就是根据浙江省美协会员的要求,所有参加第八届全国美术展览的作品,评展完后立刻送回浙江;所有参展作品作者均不同意出售或参加任何外展活动。但是中国美协在接受浙江美协送展作品时对此没有理会。这个案子是由我跟人民大学的刘春田老师担任黄鸣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当天,中央电视台记者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安贞法庭进行拍摄,在午间新闻中报导了这件事。最后的结果是黄鸣胜诉。

还有就是上个世纪90年代,吴作人先生诉汕头大学出版社和深圳天明公司的那个案子。因为对方未经许可,就擅自将吴老的作品制成了挂历出售。这个案子最后结果是,对方承认侵权,依法作出赔偿。这些都是早期的艺术法案例,也是我当时参与有关艺术法实践活动的情况。

吕:您为《画廊》撰写艺术法专栏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周:当时远在广东的黄专、杨小彦、鲁虹等来北京出差,我们几个人见面聊天,对画家权益的关注,对艺术市场的兴趣,让我们很快成了好朋友。他们听我讲这些案子也觉得挺有意思。当时版权法实施只有几年时间,中国的艺术市场也刚刚起步,我就提出意见说应该要规范这个市场;国外有艺术法,我们可以借鉴,做些介绍和案例分析。记得《画廊》在那一段时间是由杨小彦主持,他邀请我撰写文章,为这份杂志开辟“艺术与法律”栏目。就这样,从1995年起,在几年时间里,我在这个栏目上发表的案例分析和翻译文章大约有10篇。

吕:您如何看待90年代的中国艺术市场,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周:在艺术市场方面,主要是艺术代理的问题。以前国内画廊很少,而且多数是境外画廊。大陆艺术家因为缺少与画廊合作的经验,所以在订立代理合同时往往由于不懂法律而吃亏。对于刚刚起步的大陆艺术市场,当时有限的几个画廊是艺术家进入市场的唯一出路。由于经验不足,导致心理与实力上的不平衡,加上信息不对称,就会出现“不平等协议”的问题;还有利益分配不公,画廊对艺术家宣传、“包装”不够,等等。相反,画家因为受到协议的束缚,不但要搞创作,还要自己搞推销,艰难维持生计。很多艺术家对这种不平等协议感到不满,但是不知道怎么做去改变这种状况。所以我当时写了一些文章,专门谈艺术家与画廊的关系,其中就涉及合同条款问题,我还结合国内国外相关法律,在有关文章和专著中,提供有关示范合同样本。

另一个问题,是当时拍卖市场上出现的仿冒问题。比如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出售假冒署名作品案、杭州某拍卖行拍卖仿冒张大千假画案等。这些案件有很多报道,也吸引了许多人关注。上个世纪90年代,《著作权法》、《拍卖法》陆续出台,因为缺少实践,一些权利人不知道怎么维权,法院判决也存在一些争议。当时老百姓对这些问题也比较关注,可能是因为当时文化热点比较少吧。针对艺术市场里的这些问题,我在1998年主编出版了《艺术法实用手册》这本书。起多大作用我不知道,但是当时关注这类案子的人很多,像刘春华创作的《毛主席去安源》油画由于在拍卖会卖出天价,引发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也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轰动。

吕:前后对比,您认为今天的艺术市场,以及艺术法这门学科有哪些变化和发展?

周:艺术市场肯定是更活跃,交易量大幅度增加,参与的人更多了。现在大家都更理性了,操作也相对规范一些了。对于艺术法,我对这门新兴学科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艺术法很有意思,它在法学里面有其特殊性,也可以说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典型的例子是画家王式廓的遗产分割案。在有关王式廓遗作财产纠纷案的一次专家讨论会上,有的法学专家认为,画家遗作,跟普通遗产分割类似,只需参照《婚姻法》和《继承法》办理就可以了。但事实上没有这么简单。因为艺术品不同于一般的有形财产。简单地分割后,可能就失去了艺术家作品的完整性。从家属角度看,将画家一些作品留下来做个纪念,也是人之常情。所以,仅仅有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要考虑到艺术的特殊性。我在跟外国的艺术法同行谈到这个问题时,他们也认为艺术法这门学科有其特点,它有独特的研究对象,需要具有专门的知识背景,采用独特的研究方法。

从艺术法的教育来说,中央美院做得比较好。我从1994年起,即接受薛永年先生的邀请,开始到中央美院主持艺术法讲座,每两年开一次课,一直持续到现在。现在我跟中央美院艺术管理系合作,从2006年开始,招收艺术法方向的研究生。希望中央美院能够持续做下去,希望有更多的艺术院校和法律院校都能开辟艺术法课程。

我的主要研究领域是知识产权法,目前也在关注文化遗产法、传统知识法律保护问题,以及比较新的“信息法”。艺术法其实是我的“副业”,目前主要是主持央美的研究生课程。我翻译的《艺术法概要》(中文第二版)即将出版。我争取明年能够出版一本自己写的艺术法(教材)。在国内,艺术法这一块我是开拓者之一。受手头上承担的其他课题研究的限制,最近一段可能没有很多时间投入艺术法研究。我很高兴地看到,在艺术法领域,已经有不多的几位硕士、博士,开始了他们自己的探索。期待着他们早日成长起来,具备跟国际艺术法同行对话的实力,在中国艺术市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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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刊载于2011年5月号《画廊》杂志第102-1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