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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研究员做客人民网 谈互联网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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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法治频道:各位网友,9月14日下午14:30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将来本网做客,深入解读与网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您现在收看的是"互联网法律知识普及月活动"系列访谈之一,今天是第一场,我们请到的是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周老师,您给各位网友打个招呼。

周汉华: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是互联网的法律法规。首先谈的这个问题恐怕是大家非常关注的,就是网络实名制问题。我想问问您,您如何看待网络实名制呢?

周汉华:互联网确实给大家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那么,这些新的问题,应该说很多问题在法律上都还没有一个很清晰的答案,其实各个国家也都在探索过程当中。你刚才提到的网络实名制这个问题,也是大家非常关注,也是热议一个热点话题。

周汉华:对实名制,我一直是这样的观点:要全面的分析它。总体上我先说我的结论,我是比较慎重的,比较保留的。为什么会这样说呢?我觉得要从不同的方面来分析。

周汉华:第一,因为实名制首先会涉及到被实名者的权利问题。所以,我认为实名制的第一个要求是要看法律上有没有充分的授权。我们知道,我们的居民身份证法对于现实世界当中怎么样才能够让对方出示身份证是有明确规定的,是要有法律的授权才可以。网络实名制,其实相当于在网络世界当中需要证明你的身份,它和现实当中出示身份证是一个道理。所以,如果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现在有些地方不同的方面可能都要做实名制,这样就面临着法律上的风险,我觉得这是第一个需要考虑的。

周汉华:第二个需要考虑的就是经济上是不是合理。就是网络当中推行实名制,在很多情况下其实是要带来很多巨大经济成本的。比如说,这两年一直在推手机的实名制,但是由于我们现在绝大部分的用户都是属于预付费的用户,都是在路边报亭买一张卡这样就可以来打电话了。

周汉华:我们看推行实名制,推行了一年多,实际效果还是比较一般的,原因在什么地方?就在于这几个运营的公司,如果全部要按照实名制的方式来进行信息流动的处理,那么经济上的成本是一个巨大的支出,对于客户的开发也是一个问题。所以,经济上是不是合理。

周汉华:第三是技术上,就是技术上是不是可行。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网络,就是IT技术发展非常快,这种技术发展的速度往往是超过政府规制或者政府监管的速度,所以,这种技术发展变化之后,仅仅只是靠实名制,在很多情况下是很难起到作用的,包括IP地址,包括各种其他规避的方法,技术上都可以提供规避,所以技术上是不是可行。

周汉华:第四是还面临着政治上考虑的话,是否足够的明智,因为实名制毕竟涉及到对个人权利的,某种程度上对它的一种约束或者一种规范。这种情况下,在网络的新生事物,在很多领域还没有完全看明白的情况下,如果匆匆忙忙推出来的话,有时候会会对这个措施本身是不是明智,是不是合理,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周汉华:讲到这几点之后,我总体上一直是这个观点,我认为对实名制要特别慎重,要看准了之后才能够来做。当然在这个前提之下,我们看到,其实实名制在很多情况下已经实名了,比如网上支付,比如我们在淘宝上购物,必须实名,我们看Facebook,美国的Facebook,我们新浪的微博是要经过认证的,Facebook本身也是实名的,即使要采用实名的情况下,你要来分析,究竟是通过市场更好,还是通过强推的方式更好?

周汉华:随着网络的发展,因为网络现在都是平台化经营,越来越捆绑,各种业务捆绑在一起。所以,网络的基本特征是利民,但是随着捆绑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支付在整个网络当中的基础性的地位越来越提升,其实慢慢的就会进化或者演化,实名制就会越来越突出,比如你有一个社保卡,你有一个数字证书,你通过一站式的方式来使用网络,能给你带来巨大的好处。你在Facebook上可以和很多人交朋友,因为是实名的交往方式,你在新浪上,你的微博更受欢迎,因为你是通过认证了的。通过这种方式,其实它达到的效果可能比我们强行的在不具备条件下来推要更好,也更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周汉华:所以,我认为在实名制这个问题上,一个是要全面的分析;第二是要在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之间,和社会自发的选择之间,更多是要培育这种条件,来推动这种好的企业、引导型的企业逐步的通过这种实名制,然后通过网络上,推动捆绑式的发展,然后使网络的虚拟特征和现实的特征逐步的融合,网络的特点就是融合和整合,所以这应该是可以期待的。

主持人:我们还想问一个问题,如果网络实名制的话,必须得涉及到我上网必须告知这个网站我的身份证信息、我个人的一些档案,就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我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我个人的隐私权问题。所以,很多网友特别不习惯,害怕个人信息被泄露。我听说国外还有先例,网络必须得实名,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做的,有没有这方面的困扰?

周汉华:你说的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各国法律现在特别重视在网络时代之后,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因为个人信息其实就意味着你的财产、意味着你的身份、意味着你的存在。在网络上个人信息一旦被滥用,这个造成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所以在网络实名制为什么一定要有法律授权,我刚才讲的第一原则就是要有法律授权,其实它背后的考虑,就是怎样来对网友的个人信息提供一个充分的保护。

周汉华:目前在我们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没有制定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如果实名,被滥用的风险就非常大,就像我们刚才说的手机实名,路边的电话亭,他们对个人的信息是否能提供一个充分的保护,它并不像运营商的营业厅,能够有一个封闭的内在的管理系统,即使这样的话也出现了运营商内部的信息外泄。如果让众多的信息亭、电话亭都来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这种担心就不是多余的了。

周汉华:在国外的话,我刚才讲过,通过这种商业模式的发展,尤其像Facebook这种形式的社交网络的发展,实际上在潜移默化当中在推行一种实名制的文化,但是更多的主流观点认为这种是靠市场机制,靠社会自发机制来形成的。真正通过法律的,现在大家谈的比较多的是韩国,韩国是手机实名和网络实名,网络上要发言,要上网,必须要通过实名的方式,但是这样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个人信息被滥用。所以,韩国现在也是准备要逐步来废除网络的实名制。

周汉华:所以,我想在实名问题上,因为我刚才讲过网络是带来很多新的问题,而且实名往往所要达到的效果不一定好,有时候我们的管理者可能要更加的聪明,要更加的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不是说简单的一个实名就能解决问题。我想在现在网络,尤其在我们现在网络上,各种身份证号、各种身份证消息,随便都可以找到,即使是一个小白也都能找到这些信息的情况下,这种实名制到底能起多大作用,其实是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的。这时候我们有些管理部门,管理能力不足,有时候寄希望于一种甚至于带有一种一厢情愿式的管理方式,以为弄一个实名是不是就能解决了?其实不是这样的,它的实际效果并不好,带来的负面作用又特别多。所以我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在实名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要推行,可能要先通过引导的方式、自律的方式、市场推动的方式,可能会更好。

主持人:现在我们谈到网络实名制,可能涉及到的是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权各方各面的,它虽然是一个问题,但是涉及的法律内容还是比较丰富的。下面这个问题和公民的个人隐私非常密切了。我想问问您,近期有很多网络举报,这些网络举报,有举报官员的,有举报教师的。对于这些举报,有些老百姓觉得这是一个好事,你看我们在网上举报大家都看到了,都在呼吁,快点把这个事情查清楚。但是也有些认为这些举报缺乏证据,如果被证明不实,那对个人隐私会造成严重的侵权。您认为网站是应该避免刊登这些内容,网友在刊登这些内容的时候被规避掉,或者必须得把自己的真实姓名写上才能进行举报,还是顺其自然,这些内容该怎样进行管理?网站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您能帮我们分析一下吗?

周汉华:你提的是一个特别好的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热点的问题,涉及的法律内容很多。我认为法律上要进行很多细致的界限划分,比如说你要区分你举报的对象是谁,你举报对象是公的主体还是私的主体,是公共领域的事务还是私人领域的事务,如果是公共领域的,比如说是官员,或者说是社会知名人士,这样的话,对于我们的宪法,公民是享有举报权利的,可以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出批评意见的。这是一种宪法权利,你不能够剥夺的,但是如果你举报的是个人的私人的事务、私人的生活,这时候和公共事务是不一样的,所以这里面首先要区分举报的对象究竟是谁。

主持人:也就是说我举报贪污腐败行为和我举报某些人有个"小三"、有情人是不同的,应该是分开看待的。

周汉华:对,因为法律上区分公和私,这是两千多年法律传承里面一个很重要的区分,其实也是社会哲学里面的一个基础。我们说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适用不同规则的,私人事务适用私人生活规则,公共事务就要在阳光下。国外很多人决定不去参加竞选,为什么呢?一旦决定宣布参加竞选,就要放在显微镜下,各种消息全部出来了。因为你去竞选一个公职,选民、老百姓有权利知道你的底细,一定要把你拿出来晒一晒,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是一个社会良性运转的一个基础。但是如果你不去竞选,你过你自己的小日子,这是一个私人生活,这个时候我们说要尊重他的隐私权。所以,在举报这样的问题上,首先要区分是公还是私。

周汉华:另外,里面很重要的一点是还要区分发帖子的,我们说举报者、网民和网站,你刚才提到的两个问题,一个是网民的责任问题,我们先不说。我们先说网站。网站在整个信息社会里面是最重要的载体,国际上叫ISP,叫信息服务提供商,或者叫网络服务提供商。我们国家有时候有两个概念,一个叫ISP,一个叫ICP,其实国际上就有一个概念叫ISP,也叫平台。这个平台的责任是整个网络法律里面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在网络法律当中,总的原则是,平台是享有避风港原则的保护的。因为作为平台,比如你是新浪、你是腾讯、你是网易等等,你作为平台,它是整个信息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的驱动力。其实它是连接这一方和另外一方的载体,如果这个平台在所有事情上,就是动辄就要得咎的话,这个网络时代是没法发展的。

周汉华:包括我们国内的这些"造富"的神话,最后造出来这些年轻的亿万富翁,其实都是在平台上进行创新形成的。国际上的法律和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和我们的网络传播权条例和著作权法,其实采用是一个原则,原则上平台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发帖子的人和被侵权者,你们俩之间的关系,如果你发贴侵犯第三方的权利,第三方通知我,我就把它删除,只要我删除了,就免除我的责任。这就是国际上说的避风港的原则,因为这是整个网络时代的发动机,如果我们说这些平台,你发帖的要承担责任,我发帖子也要承担责任,在网络上卖一个假药,我也要承担责任,这个平台就无法发展,平台责任是各国对网络管理当中最重要的原则。

周汉华:这里面有一个但书,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不可以免除行政责任。就是说政府可以要求平台来履行某些行政责任,这就是我们在日常管理当中经常归纳为一句话,说谁运行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等等。其实国际上也有这个但书,你可以免除民事的责任,不用赔,但是如果政府对你施加某些行政法的义务,你必须要遵守,或者你有某些协助管理的义务,需要你删掉一些帖子,你是需要履行的。但是这个行政法的义务怎么来施加,用什么法律形式,怎么来救济,平台的责任,有没有它自己的权利保护机制等等?这是我们特别需要研究的问题。

周汉华:但是,我刚才讲过,你刚才提出的问题,首先讲的是平台要负什么责任,比如如果他来举报,只要被举报者给平台提出来我没有这个事,你必须删帖,无你必须在合理的时间把它删掉,这样平台起到避风港的原则。但是发贴者,他担什么责任呢?其实和现实世界里是一样的,这个没有特殊性,还是要承担责任的。比如你是诬告陷害,捏造事实,就构成诬告。如果你没有捏造事实,你只是反映下来,也可能会构成民事侵权,你不构成刑事上的诬告罪,但是你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构成民事侵权也要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有过错,需要有损害,还要有违法,还要有适当原则,还有因果关系。是不是发了帖一定构成侵权呢?也不完全是,必须符合法律上的民事的构成要件。

周汉华:如果你是捏造,散布一些谣言的东西,当然有可能构成诬告,构成刑事上的诽谤,诽谤是不告不理,属于自诉类的案件,被举报者就可以通过刑事的方式去追究你的责任。所以,在网络世界里面和现实世界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我们说的这个平台。举报者、我们说发贴者和现实世界当中没有太大的区别,所以,连责是一样的。你可以监督国家事务、监督社会事务,尤其对公共事务行使你的权利。但是,私人之间的,你要尊重别人的隐私权,最后让网络变成一个战争,我举报你,你举报我,大家没完没了,我想这个对社会也不是一个良性的发展。我们一定要区分公共的和私人的严格界限,这样的话,社会的治理结构就逐步地趋向完善了。

主持人:现在还有一个难题,很难找到发贴者,因为没有一个实名制,这确实是一个难题。

周汉华:这个确实是一个难题,很难举证,找到了也很难举证,因为大家是转发,这个链条究竟有多长。

主持人:到底谁是首发,首发的这个人用的是马甲。

周汉华:当然同时这样的问题其实在现实世界当中也是一样,你在一个广场上,如果有人在背后说你坏话,最后到底谁先说出来的,也是很难找到。所以这个和现实世界有差别,但差别不大。我主要说的是服务提供商,我们说平台的责任,这是一个最需要把握的问题。

主持人:你刚才说网络战争,如果大家对网络都这么使用、滥用的话可能会形成网络战争。我们现在要说的一个问题就是类似于网络战争,就是著名的"人肉搜索",现在碰到什么事情,虽然有"马甲",或者这个事情没有公开真实姓名,网友的力量真的是无穷大,也许几天之内,这个人在什么单位、什么姓名,基本上就都掏换出来了。

主持人:前几年有一个著名案件,就是"北非的候鸟",一个女性跳楼是因为自己的爱人婚内出轨造成的。刚开始发贴人是去世的这个女性的朋友和她的亲人,刚开始确实只用了她的网名,却没想到在短短的几个星期之内,这个出轨的人不但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全都出来了。网友自发的到他的家门口祭奠、泼油漆,给当事人造成不少的困扰,最后这个网站判赔了5千块钱,这是一个著名的案例,您是怎样看待"人肉搜索"这件事的?

周汉华:这个问题更有意思了,这个案例我也知道,当时也在关注。我觉得"人肉搜索",首先要认识到网络的基本特征,其实就是大家参与的,是一个分散化、扁平化、多中心的结构,所以网络上的公众参与,网络上的网友的贡献,其实这是网络发展的一个正常生态。比如我们要去什么地方旅游,我们肯定不会找旅游局问哪个地方好玩。我们肯定到百度上一搜,结果都是网友贡献的经验之谈,如果你去国外也是这样,到谷歌上一搜也是这样。网络的基本特点,就是每个人都在为网络作贡献,每个人从网络上得到大量的信息和服务。

周汉华:回到这个地方来看,在"人肉搜索",其实我认为它不是一个很严格的法律概念,因为它涉及到很多不同的行为,就是把很多不同的行为全部用在一个概念包在里面了,这样很难对它进行评价,你说是赞同还是不赞同,我都很难说。为什么呢?因为"人肉搜索"涉及的面太广了。一个方面,我是非常赞同的一个方面,它是整个网络人人为网络提供信息的一种表现,这就是网络的本质特征,而且网络的力量就在于此,在有些情况下,比如它用于帮助某一个人,用于来搜寻某些信息,来发现罪犯,来维护社会正义,它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周汉华:所以,我认为一般性的来讲人肉搜索,容易把性质不同的问题搅合在一起,但是我认为这里面有一个核心的界限,原则上是没有问题的。一个核心的界限就是你在这个过程当中,你在提供信息,在网络参与、在人人参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过程中,你要遵守法律的边界,你要尊重对方的权利。人肉搜索里面,我认为这里面有一个环节是不能突破的,那就是对别人隐私权的法规的界限你不能逾越。否则的话,我说网友如果没有侵犯隐私权,就是网络高手,我看过一个网友自己在网上介绍一个帖子,5月份刚和美国人交流完了回来之后,美国专家告诉我,现在网络上哪怕不是特定的个人信息,现在数据的挖掘已经能够拼凑出特定的个人来,就是现在数据挖掘的技术特别高。回来之后,马上看到一个网上的帖子,一个网友自己介绍他的经验,他看到一张照片,是一个电影明星的照片,背景是一个房子,然后电影明星在微博上说了两句话,他根据这个房子和这两句话,通过数据挖掘,最后找到这个电影明星到底住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小区,他就是通过他的背景、他的说话,结合他的技术,这样的话,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法律原则,所以这样的行为,我想这个网友分享自己的经验。

周汉华:我认为对人肉搜索不能够一般地来谈论好还是不好,因为它把东西搅在一起了,它里面有体现网络特性的行为,这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但是,另外一方面不能够逾越法律的界限。我觉得在很多情况下,比如说你通过木马病毒获取到人家电脑上的密钥,最后把人家的照片弄出来,这就构成了刑事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了。如果你侵入到人家的信息库里面去,把人家的个人隐私弄出来,也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所以这里面要区分来看。国际上并没有说来禁止或者鼓励人肉搜索这样笼统的提法。

主持人:没有一个国家禁止,也没有一个国家鼓励。

周汉华:没有。如果是一连串的行为构成,因为人肉搜索基本的特点是网络的特点,就是大家都为网络贡献信息,只要我不违法,只要法律不禁止,我这个行为就是可以做的。

主持人:实际上如果在公共领域,比如我通过他公开发表的照片来推测他住在哪,和我用各种各样的手段进入他没有公开的地方挖掘他的信息,这是两个性质完全截然相反的行为。

周汉华:对。因为一旦进入公有领域,这就是一个数据挖掘的能力,而且提供出来给大家分享,这没有什么不好的地方。

主持人:无可厚非了。

周汉华:同样的分享方法用于公共领域,对于制止犯罪,对于提升我们依法行政的行为,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有百利而无一害。

主持人:有好处的。

周汉华:我觉得网络的问题把界限精确地划定就可以了。

主持人:其实我对这个事情还有另外的看法,第一,人肉搜索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困惑,其实带来困惑的是大家通过这个网上的信息主动地对他进行骚扰,实际上这是网络外的事情。

周汉华:你说的是对的。比如你知道他的电话,给他打电话了,这在国外叫垃圾信息、垃圾邮件、垃圾电话。我们现在每天也都能收到这样的,不是短信就是电话,推销的,卖房子的,买房子的,看医院的。

主持人:有人身攻击内容的。

周汉华:其实现实世界里面也有这样的,堵在人家门口去,你说得特别对,所以我们要把人肉搜索的行为要摘开,每个环节要分别开。

主持人:实际上有些网上的事情很令人困惑的,比如前几个月通过QQ聊天平台相约自杀,这是年轻的"90后""95后"干的事情,还有网络上发布所谓的"恐怖分子手册",把孩子往暴力这方面诱导,还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这种事情家长比较关注,特别担心自己的孩子出现这样的问题。我听说有的家长,别说网,计算机、电脑在家里面都已经打上封条了,上网有严密的监控,坐在孩子旁边,看孩子上什么,孩子还不如不上呢。所以,一般家长呼吁对网络进行严格的控制。我们知道孩子们一坐在那看电视,看不到坏的,或者看不到过分的,但是孩子一上网,当家长的心就开始揪着了。所以现在家长会比较厉害,首先论坛,还有一些网站,一定要严格控制,就像电视那样控制,您对这个有什么看法呢?

周汉华:我对这个是比较赞同的。5月份美国专门发布了一个网络空间的国际战略,里面提出了网络的四大目标,就是开放、互联,第三个就是安全、可信。网络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带来巨大的机会,但同时也确实带来很多困惑和问题,比如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暴力、不良交友方式等等。

周汉华:所以,各国对网络青少年保护方面纷纷都通过立法和执法的方式来加以保护,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因为未成年人的判断力是有限的,不像成年人,成年人对网络自己有选择能力,所以,我们说叫低度规制、轻度规制,因为未成年人缺乏判断力,比如相约自杀,或者相约做某种集体的无意识的行为,因为网络容易产生这种效果。从传播学上容易产生这样的效果。各国在这方面非常重视,就是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比如不允许搜集13岁以下个人的信息,这样的话他就不能成为你的会员,不能成为你的会员,你推销的那些东西就不会危害他。

周汉华:在这方面我们还是有艰巨的任务要做的,相关的立法,最近这些年也在推进,包括青少年权益保护法,也在这几个方面进行设计。另外也包括比如工信部出台的个人信息处理的行为规范,作为一个标准,对13岁以下青少年个人信息的收集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周汉华: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尤其在保护青少年这个问题上,政府确实有很多事情要做的,而且这是师出有名,也是国际惯例,这样的话也是真正保护这些未成年人。我刚才说了这里面要进行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还是不一样,成年人在网上沉迷于网络的话有可能染上网瘾,你自己要选择,你自己要判断。

主持人:自己要对自己行为要负责任。未成年人就是要家长、社会对他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您还是认为针对这方面网络要进行管理。您有什么建议吗?我认为这个好难呀,我们怎么知道面对的这个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

周汉华:其实这是一个综合的工程,包括老师,包括学校、家长,这方面的管理当然也很重要。在家里比如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学校培育同学一种上网的氛围,大家更好的对网络趋利避害,更好的用网络上有益的东西,对那些可能带来负面作用的东西少一些。

周汉华: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政府,政府可以做的一个是立法,一个是严格的执法。这些年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下了不少功夫,比如对网吧的管理,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让进去。在立法方面,我刚才也说过了,我们也在尝试在不同的法律规范里面,首先对未成年人的信息采集进行保护,一旦识别出他是未成年人,你就不应该让他注册,就不应该让他成为你的会员,这样某些不良的东西就不会被他所接触到,相关的规则现在要明确。我们很可惜的是,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一直没有尽快的制定和出台。

周汉华:其实各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尤其网络保护方面,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最基础性的工程。另外,比如美国也制定像儿童在线权利保护法、通信品味法等等这些法律,通过这些单行的法律,给未成年人一个更全面的保护,但是这个基础就是要保护他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括他的身份证信息、照片,我们知道网络上有很多虐童一样的儿童色情的东西,这样的话你就触犯了法律的红线,我们国家在立法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加快立法的进程。同时,在执行的力度方面,我们现在缺少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怎么来保证这个规定能有效的实施,也需要做很多的工作,社会的综合治理。总体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最近这些年,很多政府机关在这方面已经关注和下了很大的力气,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主持人:希望他们能够动作快点。我们刚才谈到网络上有不良信息,我估计大量的网站之间会出现低俗的,用网上流行语,就是"很黄很暴力"这些内容的源于不正当竞争。我们现在谈一个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就是去年的腾讯起诉360案件,这个案件不涉黄、不涉暴,但是涉及到了不正当竞争,两家企业在法庭上估计也争辩的相当激烈。我想您一定对这个案件有所了解,您能给点意见,就是说我们怎么用一些行政,或者用一些好的办法来防止网站之间、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周汉华:你说的是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现在一些网站为了吸引眼球,包括我们认为比较规范的网站,总是打一些擦边球,弄一些能够掉大家胃口的内容让大家多访问这个网站等等这些做法。你刚才提到的去年这场3Q大战,我也一直关注,当时也关注,后来也反复地在思考这个问题。从里面引申出来一系列法律上的问题。这个案子最开始打起来是从隐私权角度开始。

主持人:对。一方说另一方崛起了用户的隐私,而且是公开发布了这个消息,然后才由此开始。

周汉华:对,是否窥私当时就引起一场很大的争论,我们当时也从法律上谈了我们的看法。在网络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两个要件是很重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里面有两个普遍适用的原则,一个就是你必须要采集可以识别的特定的个人信息。如果只是可执行的文件,那就很难说是个人信息。

周汉华:另外,你还要有一个采集的行为,必须要有收集,你不收集不行,这样的话网站必须要有上传可识别的个人信息,在争论当中我们也表述了自己的观点,因为两家网站,指控方和被指控方都讲了自己的理由,当时腾讯也公开对社会声明,就是它没有上传的信息。没有上传的信息,这个在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里面都很明确的,就是不存在采集的行为,我们同意这个观点。后来这个案子最后在北京的朝阳法院判了,认定不存在窥私的问题,所以最后360赔偿40万。

周汉华:这个案子就是说,一个就是赔偿的额度确实太低了一些,因为这两家都属于大企业,360是3亿的装机量,腾讯对外宣称是8亿的用户,最高纪录是过亿了。这样大的一场争论,是非出来之后,当时我在美国,判出来以后,我正好在美国,和美国人讨论,美国人觉得挺有意思的,40万块钱在损失的弥补上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法律上应该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于挑起这么大争议的行为,其实应该有更有效的救济手段。

周汉华:第二就是你的问题当中提到的,就是怎样用行政手段来制止网站之间的不正当的竞争,这就是这个案子引起我们思考的第二个问题。我们网络救济的手段不够充分或者不够迅速,因为网络的侵权的案件、网络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往往是快来快去,结果很快发生,现在这个时代已经不是各领风骚数百天了,可能是各领风骚数几天就不错了。

周汉华:但是我们传统上的法律救济手段,如果按照我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救济的话,它的过程很漫长。可能按照这个救济途径下来,等到最后,你打赢了这场官司,但你失去了你的客户,你失去了你的信誉,你就失去生存的基础了,最后赔你几十万块钱,可能是叫天天不应这样一个境地。4月份我到美国和美国人讨论这个事情,类似的问题发生在你们这里怎么办?他们说,我们可以很迅速地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它的主要负责官员聊这个问题,类似的事情,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很快让美国的法院能够禁止那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必须停止。因为我们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没有规定这样的程序,在著作权法里面才有,这个案子是一个反不正当竞争的案子,如果仅仅只是按照反不正当案子来走的话,就会出现赢了这场战役,输掉这场战争的结果。所以,这就是让我们在进入网络时代之后,就是你提的那个问题,我们要有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要非常迅速的,能解决市场上不断出现的问题。因为网络上有各种形式的商业模式的创新、技术的进步,政府的监管永远落在后面,这时候怎样让我们的政府监管同步起来,因为当时这个案子打了好几个月,从窥私,到最后QQ保镖,到最后二选一。

主持人:最后网络都怒了,因为网友突然发现他经常上网,突然有一天上不去了,被对方卸掉了。

周汉华:最后变成一场桌面上的战争,就在用户每个人的面前发生。而这个时候我们的监管机构、我们的法律救济程序不能提供一个迅速的解决方案。

主持人:法院还在走着它的司法程序,这是它的职责,但是谁来管,我们司法程序没走完之前,谁来负责?

周汉华:在这个事情之后我们做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对网络的虚拟空间如何进行竞争,政府如何监管,我们比较系统地做了一个研究,我专门去美国进行了半个月的交流,就是怎么样在我们的程序上能够设计有效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就是我们是建议类似于在反不正当案件当中也要引入这种事前的保全措施,这样才能应对高节奏的、快速变化的网络竞争环境,规范企业的经营,不然类似的行为会反复发生,这次是窥私,下次是不安全,下次再来说另外一个什么事。如果我们总是这么反应慢,社会的损失非常大。其实也间接损失了我们政府的权威和政府管理的信誉。

主持人:最后加一个问题。我们在访谈来之前,有一个网友问我们的,你帮我问问专家,网站管理,我们的网站,网上开店的管理,首先是商业信誉的问题,但是现在真的是很红火,但是他们觉得如果现在网上开店,不像实体店有工商管、有消防管,有很多部门管。好象在网上开店,除了一个网店在管,别家都不管,就会出现各种钓鱼、各种各样的问题。结合我们刚才的实名制,你认为开店的网站至少应该实现实名制,对不对?

周汉华:我不能这么痛快的回答你这个问题。为什么?在此之前我想跟你说一下,我是淘宝的用户,一直用淘宝。淘宝有一个统计数据,比如光棍节这一天,那一天的销量超过整个香港所有百货的销量,已经非常可观的了。现在电子商务发展是这些,是这些平台所推动的,而且不光是我,在国家信息化这个层面上,信息化专家普遍认为,我们网购的环境其实比现实世界当中的环境,在假冒伪劣防治方面会更好。淘宝上涉及到买卖双方相互打分,所以打分的话,影响你的信誉,很多卖家就会说,我卖给你的东西要经过邮购,可能包装上会有一些损失,如果您太挑剔,我就拜托你别买。我认为网购的形式、电子商务这种形式,其实新生产力的一个增长点。因为它消除了现实世界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现实世界当中有些餐馆、有些卖家,杀一个是一个,不要回头客,但是网络上永远爱留下记录的,买家永远在不断的给你打分,买方和卖方的信息是互动的,消除信息不对称,而网络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很多专家,就是信息化的专家,对以淘宝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的模式是非常赞同的,而且这就是趋势,比百货大楼厉害得多了。而且假冒伪劣更有效的制止。在这个前提下,我们确实也看到王够当中还有很多问题,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我先讲国际上怎样认识这个问题。

周汉华:在欧洲,比如欧洲的电子商务指令专门有一条规定,现实中间,如果现实当中没有许可的,在网络上不要增加新的许可,也就是说要让网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让它充分的发展。我们现在电子商务当中有一个不好的倾向,电子商务本来发展得很好,发展好之后,有很多政府机关都要来插一脚,插一脚的方式就是来增加许可,增加许可的地方越来越多了,这样的话,有可能把市场机制发展得很好的地方最后把它支解,最后既不是市场,也不是行政,最后是半市场化,半市场化是最糟糕的。网络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通过技术的进步、商业模式的创新,通过竞争来解决问题。我认为淘宝发展到今天这样的地步,我们一批的电子商务,比如像京东等等其它同样的网站发展的这么好,我想其实就是在很大程度上,前些年相对比较宽松的环境所培育、所造就。

周汉华:对于问题我们要正视,而且要客观的分析。网络上很多的问题,其实现实世界当中都有,而且很大的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执法能力不足造成的,而不是现在要增加新的措施。所以,在国家层面,曾经在前些时讨论十二五电子商务规划的时候,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很多专家提出这个问题,就是说我们现在不能把电子商务,像有些管理部门的惯性思维,加这个审批,加那个事前的管理,其实就是为了谋取更多部门利益。如果那样的话,可能我们的管理越多,我们电子商务的环境会越差。我想对于网购当中的问题要客观分析它,建立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法,比如更好的维权机制,比如在行政法上,给这种平台施加必要的责任。当然民事上还得说我们避风港的原则,但是行政上施加额外的义务。然后更好的救济手段,更有效的赔偿,我们维权不至于成本那么高,最后收益那么低,打一场官司,花了几千块钱,最后只得二三十块钱的赔偿,你想想看。网络的购物环境往往是这样的,大家花的钱不多,有时候亏了就亏了,这种情况是谁的责任,个人维权是维不了的,这是政府的责任,摊薄成本,谋取利益的这些网商,把它揪出来,通过平台把它治理,这是电子商务大的治理思路,我们现在切忌,就是一步又跨到传统管理方式,增加许可,我想在这个地方特别的说,欧盟的这个做法特别对我们有借鉴意义,欧盟的原则,我们重申,只要这里面没有的,你在网络上不要增加任何多的一项。只要现实世界没有的,都不要,而且是鼓励商业媒体的创新,这是我们从九五、九六年以来,我们的网站和平台发展这么好,能走向国际,不管是腾讯还是百度,还是那些其他的网络公司,现在在国际上都有一席之地,其实是中国走向世界的先进性的代表性企业,都是这种前些年网络相对宽松的环境造就的,这个时候我们确实不能再走回头路,出现一点小问题,走回头路就很可惜了。

主持人:谢谢周老师,由于时间的关系,这次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谢谢。

附媒体报道:

周汉华评"3Q"案:不正当竞争企业的赔偿责任应加大

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李婧)今日下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作客本网,深入解读与网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周汉华在访谈中表示很关注腾讯起诉360一案,他认为不正当企业的赔偿责任还应该加大。

周汉华介绍,去年这场3Q大战,他也一直关注。他认为案子最后确定的40万元赔偿标准太低了。"因为这两家都属于大企业,360是3亿的装机量,腾讯对外宣称是8亿的用户,最高纪录是过亿了。当时我在美国,和美国人讨论,美国人觉得挺有意思的,40万块钱在损失的弥补上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法律上应该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于挑起这么大争议的行为,其实应该有更有效的救济手段。 "

周汉华认为,我国网络救济的手段不够迅速。"我曾经到和美国人讨论这个事情,类似的问题发生在美国会怎么办?他们说,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很快申请法院的禁制令,禁止那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为我们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没有规定这样的程序。如果仅仅只是按照反不正当案子来走的话,就会出现赢了这场战役,输掉这场战争的结果。就是说赢了官司,失去了客户和市场。"

来源:人民网

周汉华:"人肉搜索"体现网络特性 但不能逾越法律界限

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 杨孟辰)今日下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做客本网,深入解读与网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周汉华认

为"人肉搜索"体现了网络先进性,但必须明确法律界限。

周汉华认为,网络是一个分散化、扁平化、多中心的结构,所以网络的基本特征就是大家参与的,这是网络发展的一个正常生态。比如要去什么地方旅游,一到百度上搜索,结果都是网友贡献的经验之谈。网络的基本特点就是每个人都在为网络作贡献,每个人也从网络上得到大量的信息和服务。"人肉搜索"是整个网民群体为网络提供信息的一种表现,这就是网络的本质特征,而且网络的力量就在于此,在有些情况下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如果用于公共领域,如制止犯罪、提升依法行政行为、加强对政府官员监督,有百利而无一害。但是网民在提供信息、参与网络互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对方的权利。

周汉华表示,对"人肉搜索"不能一般地来谈论好还是不好,一方面体现了网络特性,成为社会进步的动力,另一方面也有可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国际上并没有禁止或者鼓励"人肉搜索"这样笼统的提法。

来源:人民网

 

周汉华:网店的管理应宽松 不应该增加特殊的审批

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 李婧)今日下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做客本网,深入解读与网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周汉华认为网店管理应该宽松,不要增加特别的审批和许可。

周汉华介绍,网购有其优越性,消除了现实世界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网络上会留下记录,买家在不断的打分,买方和卖方的信息是互动的。现在对网店的管理应该更为宽松,借鉴欧洲的做法,不要增加过多的审批和许可。"欧州对电子商务有一条专门规定:如果现实当中没有必要许可的,在网络上不要增加新的许可。也就是说要让网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让它充分的发展。"

周汉华认为,我国电子商务中,很多政府机关都要插手网店,提议增加许可的地方越来越多了,如果这样发展下去,有可能把市场机制发展得很好的电子商务肢解,形成半市场化的情况。"网络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通过技术的进步、商业模式的创新,通过竞争来解决问题。我们一批的电子商务网站发展的这么好,我想其实就是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前些年相对宽松的环境。 "

周汉华认为,电子商务的很多问题也存在于现实中,其中很大的原因是因为政府部门的执法能力不足,而不是现在要增加新的管理措施和审批程序。"在讨论十二五电子商务规划的时候,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很多专家认为不能用增加审批的方式管理电子商务。这样其实是为了谋取更多部门利益。可能我们的管理越多,我们电子商务的环境会越差。我想对于网购当中的问题要客观分析它,建立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法,比如更好的维权机制,比如在行政法上,给这种平台施加必要的责任。"

来源:人民网

周汉华:网络举报区分公私 公共事务应在阳光下

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 杨孟辰)今日下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做客本网,深入解读与网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周汉华认为网络举报一定要区分公共的和私人的严格界限,监督公共事务是公民基本权利。

近期有很多网络举报事件出现在公众视野,这些网络举报,有举报官员的、有举社会名人的。有人认为这是好事,有利于不光彩事件的曝光和深入调查;有些人认为这些举报缺乏证据,如果被证明不实,将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周汉华认为,网络实名举报应在法律上进行细致的界限划分,要区分举报的对象是谁,是公的主体还是私的主体,是公共领域的事务还是私人领域的事务,如果是公共领域的,比如说是官员、社会知名人士,这样从宪法角度来讲是公民享有的举报权,可以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出批评意见;但是如果举报的是个人事务、私人生活等,就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这与公共事务是不一样的,所以网络举报首先要区分举报的对象是谁,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适用不同规则,公共事务就要在阳光下。所以,在举报问题上,首先要区分是公还是私。

据周汉华介绍,网站在整个信息社会里面是最重要的载体,国际上叫ISP(信息服务提供商,或者叫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叫"平台"。在互联网相关法律当中,总的原则是"平台"享有避风港原则,是优先保护的对象。因为如果对这个平台上的事情,就是动辄就要得咎的话,这个网络时代是没法发展的。如果发贴人侵犯第三方的权益,第三方通知网站,网站及时把侵权贴删除就可以免除网站的责任,这就是国际上说的避风港的原则。很多国家的法律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网络传播权条例、著作权法,都采用了"平台"享受优先保护原则。

据周汉华分析,如果经查实网络举报发帖者是诬告陷害,捏造事实,就触犯了刑法构成诬告罪;如果没有捏造事实,只是反映情况,也可能会构成民事侵权。是不是发了帖一定构成侵权呢?周汉华认为不完全是,构成民事侵权也要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报人有过错、有损害、有违法、还有因果关系、符合适当原则,这样才构成侵权。

周汉华表示,在网络世界里和现实世界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网络举报者和现实世界当中的举报者没有太大区别,所以连责是一样的。网民可以监督国家事务、监督社会事务,但是要尊重个人的隐私权,所以网络举报一定要区分公共的和私人的严格界限,这样的话,社会的治理结构就逐步地趋向完善了。

来源:人民网

周汉华:推进网络实名制看准之后再做 强制实施需慎重

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 杨孟辰)今日下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做客本网,深入解读与网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周汉华认为网络实名制需全面分析,强制实施需慎重。

互联网确实给大家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很多在法律上都还没有一个很清晰的答案。周汉华称,各个国家在互联网立法方面都处于探索过程中,网络实名制就是大家非常关注的热点话题。

周汉华认为施行网络实名制应该慎重,需要全面的分析。为保护被实名者的权利,推行网络实名制首先需要法律的充分授权,同时,推行网络实名制需要巨大的经济成本和技术支持。在网络时代各国法律都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因为个人信息就意味着你的财产、意味着你的身份、意味着你的存在。在网络上个人信息一旦被滥用,造成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所以推行网络实名制一定要有法律授权,要考虑如何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

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没有制定的情况下推行网络实名制,被滥用的风险就非常大。周汉华说,推行网络实名制一年多来,实际效果还是比较一般的,如果全部要按照实名制的方式来进行信息流通的处理,那么对网络运营商来讲经济成本是巨大的,也不利于运营商客户的开发。目前IT技术发展非常迅速,这种技术发展的速度往往是超过政府规制或者政府监管的速度,所以,技术发展变化之后,网络实名制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因此技术上是不是可行也需要重点研究。

周汉华指出,网络实名制毕竟涉及到对个人权利的,某种程度上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约束或者一种规范。这种情况下,网络这一新生事物,在很多领域还没有完全被看明白的情况下,如果匆匆忙忙的推出,可能会对措施本身带来不好的影响。

"我认为推行实名制要特别慎重,要看准了之后才能够来做",周汉华说,网络的基本特征是利民,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平台化经营越来越捆绑,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支付在整个网络当中的基础性的地位越来越提升,慢慢的就会进化或者演化,实名制就会越来越突出,比如你有一个社保卡,你有一个数字证书,通过一站式的方式来使用网络,能给你带来巨大的好处。通过这种方式,其实它达到的效果可能比在不具备条件情况下强制推行更好,也更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据周汉华介绍,很多国家是通过像Facebook这种社交网络的发展,在潜移默化中推进网络实名制文化的生成,但是更多的主流观点认为网络实名制是靠市场机制,靠社会自发机制来推动的。真正通过法律推进网络实名制最典型的国家是韩国,在韩国要上网、在网络上发言,必须要通过实名的方式,但是这样导致了网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目前,韩国准备逐步废除网络的实名制。周汉华认为,网络推行实名制要慎之又慎,如果先通过引导、自律、市场推动的方式,可能会更好。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