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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研究员应邀做客新华网 谈网络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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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 为加强互联网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推进互联网站健康发展,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应邀做客新华网,跟广大网友共谈"网络隐私保护"。

2011年9月8日,"互联网法律知识普及月活动"系列访谈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与网友谈网络隐私保护。图为访谈进行中。新华网 陈竞超 摄

网络隐私维权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主持人:确实像周老师说的不能因噎废食,但是在享受到网络给我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和他人的隐私权。如果网友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那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

周汉华:说起来就很沉重,应该说我们存在着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的困境。从民事的隐私权来说,因为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但是通过民事维权,成本非常高,在网络上找到举证也很困难。所以通过民事维权,现在来看是非常困难的,需要我们的执法机关,我们的法院,怎么样能够降低维权的成本,甚至说我们要提高维权的收益,使大家能够在自己权利受到侵权以后勇于保护自己的权利。

周汉华:更重要的是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公法权利,损害一旦发生,很多情况下无法挽回损失,比如说曾经有一个媒体公布过一个小孩的照片,说他得了艾滋病,最后打了官司媒体赔他两万块钱,但是别人都知道他得过艾滋病。所以,事中要及时执法,不能等损害发生之后再提供补救和补偿,事后通过严厉的制裁遏制这种行为。我们现在缺乏一个统一的信息保护执法机构,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是什么?就是个人信息滥用的情况非常普遍,非常猖獗,每天手机里都会收到垃圾短信,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首先要勇于承担责任,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则、法律规范和有效的行政执法,这种情况很难解决。还有就是网友要更多的学会自我保护,就是自己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守护者,技术上对电脑知识多了解一点儿,对商业模式多了解一点儿,对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的后果和风险多了解一点儿,我想就能很大程度上实质性的减少你个人信息被滥用、个人隐私被侵犯的发生。

法律对媒体信息披露的约束要一分为二

主持人:世界都在看你。如果我们做不了更多的话,唯一能做的就是保护好自己。我们再来说一下媒体的权益,也可以说是它的法律责任。法律对媒体信息披露和曝光上有什么样的约束?

周汉华:因为媒体承担着一种特殊的社会责任,所以对于媒体要一分为二。一方面媒体没有特权,媒体和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就是当你在行使你的报道权的同时,你要尊重被报道者的生活自由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等,所以两个权利也要平衡。但是媒体处在特殊的地位,有某种特殊性,媒体代表社会,履行社会监督的责任,他可以对那些违法的事情或者不良的社会现象进行一些深度调查和深度报道,在言论自由的范畴里,媒体其实是一个先锋。在各国法律里,对于媒体的报道权、新闻权或者说媒体的采访权是给予更高一级保护的,它跟普通的报道者是不一样的,这是在现实社会中把握媒体报道的两点论。

周汉华:进入网络时代以后就复杂了,其实现在很难说,比如说有些名人的博客或者微博,他可能有几百万的关注者,可能我们的很多强势媒体都没有这么多的关注者,而且他还可以发照片,甚至可以上视频,这个时候你说它只是一个微博吗?还是承担了媒体的职能,把报纸、电视台都合到一起了?甚至有些小说家首先通过在网络上发表小说,那就跟出版社一样,而且点击率很高,不用做广告就可以很红。到了网络情况下,边界的融合带来一些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有效的区分媒体和非媒体已经很困难了,那怎么办呢?其实各国都在探索,到底谁是媒体?已经是很难回答的问题。所以需要在大量的实践和案例当中明确界限,但是总的原则是没有变化的,还是一个利益平衡。我们在社会当中都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媒体也有自己的权利,但同时我们社会的主体,我们被报道者、被关注者也有他的权利,所以这个利益平衡永远是不会变的。但是在方式上,什么叫媒体,媒体应该遵守哪些规范,利益平衡点在什么地方,这个是逐渐在摸索,这个还需要很长的过程。

网民在享受网络自由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主持人:转载者可能在法律责任上能够避免一些我们看上去可能会有影响的法律义务,但是作为一个普通网友,我们应该有一个分辨良莠的眼睛,发挥一个网民应有的义务,维持网络世界应有的清静和应有的秩序,不要说什么样的东西有趣我就要去转载,你可能会想不到,你觉得好玩的事情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我们还是多转发那些积极的、正面的,或者负面的东西我们要用正确的观点来进行抨击和讨伐,这样都是可以的。看似封闭的体系,但是和网络连接之后,造成很多信息外流,对当事人造成不良的影响。

周汉华:这是各国都意识到的一个问题,网络的特点就是信息的融合和整合,通过信息的处理和挖掘,可以把个人的所有情况描绘出来,这对个人的尊严和自由来说构成巨大的挑战,所以各国现在正在做的是什么呢?就是都要检讨,不管是政府机关也好,还是大公司也好,你要检讨你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制度是否能够有效的保护。就像我们原来所看到的,比如英国一张光盘流出来,把2000人的纳税人信息丢掉。现在各国立法重点都在这个地方,就是怎么加强内控,怎么防止一点被突破整个系统就等于不设防,这种情况要加以解决的。

主持人:这种情况发生在每个人的身上,每天我们就可以接到各种各样的电话,上来就直呼你的名字。这种情况我们都会觉得很奇怪,你怎么会拿到我的信息,我觉得个人信息的泄露在当前对于每一个平常人,每一个拥有手机的人,拥有电脑上网的人来说,都是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周汉华: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现在有一个规定,就是非法提供出售个人信息的犯罪,个人信息为什么会这么大面积的滥用,第一个就是源头。对于非法获取的,也要追究责任,比如你花钱买来的或者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也要负责任。一般的转载者,它已经成为网络上公有的信息,比如交通违章的信息网上已经到处都是,他再贴一下,那这个不符合是非法获取的。但是从个人的角度,从共同维护网络秩序的角度,我们可以自己要经过鉴别,网络上的信息良莠不齐,我们多转发一些真善美的东西,对于花边新闻少转发一些,这是网民的一种网络素质和网络文化的建设。但是从法律上我们一定要准确界定,一般网民不会非法获取信息,如果是一个黑客攻克了中央数据库,他获取了信息,那他就是非法获取,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主持人:关于信息的披露或者说信息的暴露,如果从源头来治理,可能是我们国家大盘子的事情。作为每个个人来说,我给大家的建议把自己的信息保留在真正可信的,比如社保、医保,这是我们可以放心的。比如路边做个调查或者去美容院个人信息的填写,一定要慎重。

周汉华:我五月份在美国跟一个美国专家聊天,说数据挖掘能做到什么程度?其实现在数据挖掘已经无所不在了。你就是一般的上网访问,电脑高手已经通过一般的电脑访问或者匿名发几个帖子,就可以精确到你的个人,这是我5月份在美国专家聊时数据挖掘的程度。回来之后,我在网上看到一个消息,也是一个电脑高手,就通过一个电影明星在自己微博上发的一张照片,就是通过Google地图搜索,最后通过一张照片的背景,精确的找到了这个明星的家庭住址。所以现在数据挖掘能力是非常强的。就是你无意中访问网络或者在BBS跟一个帖,按照现在信息技术发展速度,海量的信息处理能力,人家可以精确的对你点对点的攻击。所以网民在享受到网络带来的自由和机会的同时,确实要有一个自我保护的意识,就是当你面对世界的时候,其实你也随时被世界在审视。

网络转载者的责任需要法律上的甄别和判断

主持人:从微博出来之后大家特别感叹,微博的能力太大了,不经意间发布一个东西,经过上万次的转载,让他的影响面扩大到不可想象的地步。比如刚才你说的交通超速照片,流传到网上之后,引起了大家非常广泛的转载,也给当事人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如果这个行为侵犯了隐私权,那发布人,甚至几万次点击的转载者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周汉华:如果经过法律程序认定是侵犯了,那就要经过核心概念,一个是民事上的隐私权,一个是公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需要有过错,需要有因果关系,需要有被侵害的个体,所以要进行民事上责任的认定。网络和现实世界不太一样,所有转载者都认为他有责任?那这个和现实社会中就不太一样了,所以民事上还有一个取证的问题,这是从民事上隐私权保护角度来说。在公法上,就是对个人信息保护这块,谁主要负责任呢?这个得是法定的义务主体负责任,转载者就不需要负责任了。在交通违章这个"门"里谁应该来负责任呢?法定主体是依法履行公务,然后拥有这些信息或者说这些视频的机关来承担责任。另外的主体,构成行政违法也要承担责任,比如说他是非法买过来的,就是非法获取的,你也要承担责任。一般的转载,因为他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我认为链条不要追求那么长,否则网络上就会形成寒蝉效应。这个需要进行法律上的甄别和判断。

网络参与行为需要注重利益平衡

主持人:网络应用形式不断开发和更新,有论坛、博客、社区,到现在非常火的微博。种种形式的变化,网友都比较热衷参与其中。网友的哪些行为可能会造成侵犯别人的隐私权?

周汉华:网络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所以我们现在都生活在一种数字化的世界里边,或者说是在一个虚拟的空间里进行我们的社会生活。网络这种平台,尤其是微博等等各种新的技术和新的交往方式,给大家提供了一种前所未有的交往机会和生活空间,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我们说的社区化,可以说是网络发展的最新趋势。在这种交换和交往当中,如果说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的话,都有可能造成对别人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侵犯。

周汉华:如你披露的是别人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信息,一个秃子,你把他的照片拍下来放到网上去,他不愿意让别人知道,或者你曝光,比如说这个私生活,那个私生活,不管这种私生活有还是没有,传统意义上所讲的,就是个人隐私权范畴里的一个问题,那是不是构成侵犯隐私呢?也不是说所有都构成侵犯隐私的,因为网络是一个交流的空间,信息共享的空间,要经过一个民事的程序进行认定,所以如果被讨论者或者被曝光者认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他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由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这当中要进行一个利益平衡,什么平衡呢?一是大家的网络表达自由,尤其是新闻媒体的报道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并不是说对个人的所有东西都不能报道,也不是说对个人所有东西都可以去曝光的,这里面要进行一个平衡。国外有大量的案例进行平衡,比如说如果你报道的是公众人物,他的隐私权相应就要受到扣减,你是媒体,你有更多的报道权。所以要取决于报道者和被报道者的法律关系以及具体的事实,就是这个东西是否构成隐私,比如说一个公开场合宣传一个很极端的观点,最后被网友曝出来,那这个不能叫隐私。所以是不是隐私,是不是构成侵权要进行法律认定。

周汉华:另外,个人信息权。比如说这次交通违章,又出现"门",那这个"门"是什么问题呢?它是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是天经地义的,拍下他的违章也是天经地义的,但是这组照片是不应该流到社会上来的,而且这个照片只能用于执法目的,而且只能是执法部门特定人知道。这个侵犯什么权利呢?就是个人信息权利。那这个靠什么渠道来解决呢?这个要靠我们的行政执法来解决,以及靠我们未来要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解决。所以在网络世界里如果出现隐私侵权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现象,不能一概而论,从法律原则到法律规定,到具体的事实情节,还要进行一个利益衡量,如果我们把网络弄得大家都不敢说话了,说什么都是隐私权,那网络的功能就丧失了;反之如果网络上什么都可以说,那网络也会变成很可怕的地方,所以这里边一定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

网络时代的隐私权更为复杂

主持人:我们老说隐私权隐私权,现在又提升到网络隐私权这样一个概念,先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叫做网络隐私权?

周汉华:这是一个挺有意思的问题,因为隐私权是一个历史很长的概念,在我们国家很多年前古训已经说过,非礼勿听、非礼勿视、非礼勿言。进入网络时代以后,隐私权变得更加复杂。总的来说,隐私权现象在网络上和网络下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所以我们要想了解网络隐私权,首先要了解现实生活中隐私权这个概念究竟是什么,因为这不是一个很容易解释的问题。在我们国家有两个概念和隐私权相关的。

周汉华:一个是隐私权概念,还有一个是最近十来年流行起来的概念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概念。其实这两个概念侧重点是有区别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是民事权利,在民法通则里没有隐私权这个概念,它有名誉权这个概念,就是把隐私权解释为人的名誉权的一种。到了侵权责任法,这是我们国家大法里第一次明确了,把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给确立下来了,在此之前只有司法解释,把隐私权解释为名誉权的一部分。

周汉华:总之,隐私权是一项民事的权利,是和你的人身相联系的一项权利。传统意义上把隐私权解释为是你自己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一些比较隐私的信息或者隐私的消息。比如说,你曾经打过架被拘留过或者曾经得过什么病,或者有什么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绯闻等等。其实在建国之后没有隐私权这个概念,最开始法律规定是阴私权,一般是指性犯罪和侵犯妇女权利相关的,这个叫做阴私权。改革开放之后,大家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很少用到阴私,它的概念普遍被隐私给取代。到现在为止,我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定隐私权的范围,也没有给隐私权本身下一个定义。你说究竟什么是隐私权,现在法律上应该说打了一个很大的问号。因为这些法律规定都是民事法律规定,所以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可以理解为你不想让别人知道的那些,可以认为是隐私权。

周汉华:还有一个概念是个人信息保护概念。这是进入网络时代才有的,或者进入网络时代之后变的突出的一个概念。它是一个中性概念,我们说隐私是你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信息,比如我得过病、坐过牢或者是单身家庭,或者是离过婚。但是个人信息是一个中性的,我们说个人信息,你是从哪儿毕业的,你开什么车,你喜欢穿什么衣服,就是但凡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这个都属于个人信息。所以这个保护的范围就很广了,他可能没有侵犯你的隐私权,比如说告诉别人说你去过什么地方,我拍了你一组照片,传统来说并没有侵犯隐私权,因为你在公共场合。比如前段时间交通违章,什么什么门,拍违章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你把这个照片流出来,侵犯的是什么呢?侵犯的是他个人信息权。所以行政法当中,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个公共法概念,它保护的范围更广。所以当我们解释网络现象的时候,其实有两个权利交织的,也就是网友关心的网络隐私权。

周汉华:网络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是重合的,这说明社会的一种发展和变化,从传统的民事隐私权过渡到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权利有多广?它是非常广的。比如我们今天在这儿做访谈,我们录下来的音频,通过音频可以识别出你是现场主持人,我是嘉宾,这个音频本身就是个人信息,因为它能识别我们两个人,但是这段音频不能算是隐私,因为我们是公开访谈,你把这段音频播出去了,你没有侵犯我的隐私权,而是侵犯了我的个人信息权。当然,今天是我们经过同意的。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