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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宪研究员:民事纠纷刑事化是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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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8日,题为《民事纠纷刑事化与和谐社会之冲突》讨论会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江平、任继圣、黄京平、张泗汉等法律专家;也有张青松、许兰亭、王九川等知名律师;以及首都诸多媒体,共约60人。会中,法律专家、律师都指出,司法人员不是不清楚民事与刑事的区别,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地方保护、国企保护等等,把民事问题刑事化,其目的都是为了经济利益,而在市场中,所有企业都是平等的,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大多数属于民事纠纷,以公权介入,其实质是公权私用。与会专家均认为惩罚刑事犯罪是社会最后的一道保障,理所当然地应当放在最后使用,而不应当先于民事手段。

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指出,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有愈演愈烈之势,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对和谐社会建设危害很大。江平教授认为,近年来,在经济领域特别是融资纠纷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随意插手那些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将民事纠纷刑事化,一些民营企业家因此被判刑。

江平教授指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法律对经济主体进行平等保护,并不会因为国有和民营而有所区分,而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和现象普遍存在。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本应通过民事手段来解决,司法机关也只能追究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动用公权力追求其刑事责任,刑事追责有明确的标准和构成要件,就是其行为是否对社会构成危害。同时,江平教授认为,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趋势是尽量采取民事而非刑事手段解决纠纷,避免严刑主义的泛滥。

中国社会科学院陈泽宪教授就民事纠纷刑事化为什么屡禁不止呢等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指出一个原因是部门保护主义因素,纠纷的双方是民企和国企的纠纷比较常见,可能地方的某些部门会认为国企的财产很重要,对民企的财产认为不是那么重要,可以作出一些牺牲,这就导致这种纠纷当中,民企的一方有可能作为刑事手段被处置的一方吧。再一个原因是扣押、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这种对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危害很大,至少民事纠纷一方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人身权受到了限制,财产权也往往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相关企业的发展权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有些企业因为负责人被抓之后,企业也就垮了。

民事案件刑事化还可能涉及一些不恰当的套用罪名的情况,比如合同诈骗罪,这几乎太常见了,不可能经济纠纷中没有一点的合同,都是口头的。那么这个罪名很容易作为非法处理合同纠纷的,今天提供的四个案子中三个就指控的是合同诈骗罪。实际上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界限应该是很明确的,刑法除了罪状的描述之外,还列举了无类,所以严格按照规定来讲,这类案子根本不能成立,比如刚才提到上还的颜案。还有一个是挪用资金罪名,实际上挪用行为与挪用罪的界限还是很明确的,实际上立法上很明确的,我看到提供的案件往往存在这个问题,比如这个颜案,你可以说他是挪用,他贷款不是原来的用途,但实际上双方都很清楚,但他是给单位炒股,以单位的名义。不可能成立,你把他定罪肯定是错了。再一个是之所以这么多的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任意的拘捕当事人,在程序法上也是有问题的,比如立案的问题,不该立案的立案,这个检察机关没有监督权。

田文昌以上海挪用公款案例为由对司法程序进行了剖析,他指出一个公司主体向金融机构贷款,居然也能定成挪用。这简直就很荒唐呀,挪用是私自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动用公款的行为,贷款的资金本来的用途就是用于放贷的,只是贷给张三、贷给李四的问题,他为了追究颜立燕的责任,把贷款方的总经理也抓起来了,当成挪用的共犯,贷款方经过了一系列的程序,经过了董事会的同意放贷,是一个完全公开的程序,这个问题有什么争议呢。第二个是合同诈骗,签了很多合同,最后签了一个一揽子协议,把所有的协议都揽进来了。那你说我一开始是诈骗,是以次充好,办不下来产权证我卖给你,可以最后能卖给你的我卖给你,卖不了的我原价收回,这骗什么呢?这个合同很清楚,开庭的时候我问公诉人:我问合同诈骗,她以什么合同骗的?他说不上来,他说不用说那个合同,反正就是骗。连那个合同都说不清楚,那就太明显了。所以就是这样的情况怎么弄,如果都能做的话,任何问题都能刑事化了。

江礼华分析了民事纠纷刑事化,作为律师来讲我不好去分析原因,但是根据这几年的感受可以提供一些素材,供各位老师去研究,首先是这样的事情是很普遍,而且是越来越普遍,这些案件当中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1.争议的标的额非常大,往往都是数千万甚至是上亿

2.被追诉的当事人往往是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管理者,而对方有国有机构也有民营企业 ,背后有人在操控,但不知谁在操控

3.罪名相对稳定,一般是用在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逃税、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金罪中

4.诉讼程序极其复杂而且相当长,长的原因是在诉讼过程中罪名不断变化,抓的时候是用这一罪名,后来发现这一罪名确实不行,又换一罪名,

5.律师在这样的案件中辩护权很难行使 ,不成熟的律师易与公检法形成剧烈冲突

6.在这样的案件中公检法出奇的一致、极其团结

7.无论多么复杂的程序,最后必然引起你看不到结果的申诉、上访,甚至更为极端的当事人出来后会以同样的方法将对手放进去,这就叫以毒攻毒。

中国社科院陈泽宪教授认为,民事纠纷刑事化并非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他认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利益驱动和徇私枉法是此类事件的根源,而司法程序上的漏洞也给地方政府和公检法机关介入此类纠纷提供了便利。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汪礼华认为,出现类似的事件除了执法和司法领域的问题外,还有制度层面和地方政府管理者理念上的问题,他建议有关方面应该就这个课题进行调研,提出有效的借鉴方案。

与会专家学者和刑辩律师还就主办方提供的颜立燕涉嫌挪用资金、合同诈骗,刘南林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案件进行了分析和研讨。

来源: 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