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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海仁:我觉得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不管是动物保护法还是动物福利法,反动物虐待法,主要的意义在于法是治恶的,道德是扬善的,在道德失灵的情况下还是要靠法来惩治一些恶的行为。目前,我觉得最严重的问题是我们对动物采取了很多“三残”行为,也就是残忍、残暴和残酷。这种事情时有发生,比如说活熊取胆,我觉得就非常三残。我觉得就好像是一个剐刑一样,是人在对动物实施一种酷刑,而且这些动物又没有什么过错,但施暴者却以各种堂而皇之的理由,所谓科学的理由在公开半公开的进行,我觉得非常触目惊心,这就是一种恶。刚才讲了法律是治恶的,确实需要有这么一部法律来做。迫切的需要制止每天都在发生的一切对动物不当的伤害。特别是要制裁哪些虐待、虐食和虐杀行为,我把这些成为“三虐”行为。所以我觉得有这样一部法律,尽管它还有其他的目的,但是首先能够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打击这种“三残”“三虐”的行为,保证动物在合法使用的范围内得到人道的对待和照顾,我觉得是非常有意义的。
要支持那些非政府组织在动物保护领域的发展。在这方面我觉得非政府组织在某种程度上要对政府组织起到更大的作用。事实上,今天我们非政府组织在法律上有很多困境,所以要立法。
我们通常说改善人与动物的关系,实际上是改善人和人的关系,这从长远来看是有助于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提高的。
记者:您对现在活熊取胆这个事情有什么看法?
贺海仁:归真堂事件,我首先觉得它是个公众事件,它说明了一些动物保护者对政府组织发起,然后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确实形成一股非凡的抵制力量。特别是向善的公众舆论,对企业的经济合法性提出质疑。而且受到民间的监督。它上市的意图正好作为公众事件,是一种公共利益的体现。
归真堂虽然没有按照既定的路线上市,只是说明它没有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筹到更多的资金,但是并没有改变它每天进行的活熊取胆的行径。企业没有上市并不说明它现在的经营行为就是违法的,所以说现行的制度保护了包括归真堂在内的活熊取胆的行为。归真堂之所以能说出“反对我们就是反对国家”的话,实际上是获得了来自政府的一些许可。因为在中国养熊取胆是政府许可行为,它是获得批文的。
我们已经有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那么我们就要检讨这个法律。这里面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过程中就形成矛盾了。所谓有益的、有经济利用价值的说到底就是盈利,有经济效益,那么以这种立法的意图去保护野生动物,必然会出现很多漏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这是很明确的,但是同时又说,如果有人想要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际上国家一方面禁止另一方面就开了口子。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反思。现在我最担心的是有法固然重要,但是一方面它会不会是一个良法,另外一方面会不会得到有效的执行也是个大问题。归真堂事件也恰恰说明了这个问题。
腾讯绿色:像去年还有几年前动物保护这一块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他们很多都提出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要进行修法,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任何的回应。
贺海仁:贺:我觉得现在确实需要修改而且要严格执行。比如说取消对野生动物产品合理利用的规定,因为一旦这个口子打开了,这个合理利用的范围就会被一些利益集团利用,我们无法确定什么样的情况是合理的,特别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它还会合理吗?所以说,要有良法,还要有好的执行机制,否则我们辛辛苦苦搞一个动物保护法,如果执行不力也是让人悲哀的。
腾讯绿色:现在很多人都在呼吁取缔活熊取胆业,您认为这样可行或者说合适吗?
贺海仁:尽管《野生动物法》有些缺陷,但是在禁止虐待动物方面还是有一些凭据的。我们也可以源于其他综合性法律为动物提供保护,比如说《物权法》《民法通则》《公司法》《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约》等等。 比如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有权对侵占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一条就赋予公众对包括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提出控告和检举。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非常好的一个途径。同时《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明确规定,如果我们的野生动物法和它的规定不一样,可以直接使用公约的规定。另外,我们看到归真堂取得很多的许可文件,现在我们有权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给它颁发许可的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告诉公共颁发了哪些许可,为什么颁发。
腾讯绿色:您认为现在林业部门应该公开有多少个养熊证,有那些企业参与了。这些都应该公开,养熊取胆业本来就是违反社会公德的,我们就有权利对这个事情进行监督。
贺海仁:对。监督手段就包括行政诉讼,公益诉讼还有听证等等。
腾讯绿色:那么公开的目的是什么?是让养熊取胆业更人道的去取胆,还是要取缔它?
贺海仁:比如说我们有个案子形成了诉讼,公开的请求当然是取缔,理由是违反了法律。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社会公德。因为现在没有明确规定它是违反了哪一条,但是从法律原则上我们可以解释出它违法行为。任何企业和组织的违法行为都应该取缔,并给与相应的制裁。
它不是采取所谓的更科学、更人道的方式来取胆,而是要完全取缔。如果我们把取胆行为视为一种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原则的话,那么在法律解释的方法论上是可以成立的。在这个公众讨论的过程中,可以形成什么是社会公德的一种认识。人们会知道这种取胆行为是否是一种恶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腾讯绿色:您认为通过公开之后,活熊取胆业应走向哪一步?
贺海仁:应该要取缔。我觉得它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有关部门给它的行政许可,那么我们对这种行政许可提出质疑。
要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是不能违反公共利益的。活熊取胆本身就是一种恶,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当我们对社会公德做出解释的时候,那么我认为颁发行政许可就是违法的,要求收回。
一旦这个保护伞拿掉以后,那么任何企业既不能申请,已经得到的也要被取消。这不仅仅是公众意识上的落后,而是政府有没有过错的问题。我们讲的民众的监管固然重要,但是政策监管更加重要,而且政府监管必须要合法。我们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导向,对未来的设计。
腾讯绿色:归真堂事件一方面是公众的愤怒形成的这种舆论,另外一方面归真堂称自己是合法经营的。那么就出现了这种社会差异,您觉得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贺海仁:实际上我们一直以来在形式法律和实质法律,以及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打转转。有些行为在形式角度是合法的,但是从自然法的角度又是违法的。有些东西可能是合理的,但是又不合法。今天归真堂讲它是合法的,它只是从形式称是合法的,但是它是否真的合法还要取决于法律机关和公众的判断。它有权自己主张,但这并不是结论。
来源:腾讯绿色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