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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冀祥德谈隔离式量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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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之一。2010年9月,“两高三部”联合会签《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量刑建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2010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而在最高法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前,安徽芜湖的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已经于2009年6月悄然启动,改革试点的模式也与多数地区通行的做法有所不同,即实行隔离式的量刑程序。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鸠江区法院合作开展的隔离式量刑程序的试点改革(下称芜湖试点)与实证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在7月23日召开的“量刑程序改革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讨会暨芜湖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结项会”上,来自各地的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学者针对芜湖试点实证成果进行了研讨与评估。

量刑程序改革的两条路径选择

在研究量刑程序完善的过程中,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主张采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二是主张采用“隔离式量刑程序”(亦称为独立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主张在维持现有定罪与量刑程序混合不分的状况下,突出量刑程序的重要性,在法庭调查阶段设立专门的环节调查量刑证据,在法庭辩论环节设置专门的阶段就量刑展开辩论;隔离式量刑程序则表现为先定罪、后量刑,定罪阶段完成证据调查与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后,法官首先明确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则进入到量刑程序,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彻底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介绍,最高法于去年3月1日开始的量刑改革已在全国推行,其中代表性的创新有两点,一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二是引入量刑建议。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认为,量刑程序问题非常重要,现行法律基本没有规定,处于空白状态。近几年很多热点案件,核心问题也围绕量刑展开。如死刑的量刑问题、“醉驾”的量刑问题等。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提出,量刑程序改革不仅事关量刑,而且是带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良性发展与完善的关键。隔离式量刑程序,能够有效促进当庭宣判率的提高,符合司法规律。有与会者提出异议,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刑诉法有关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的规定,对此,陈卫东认为,改革就应该有打破旧规定的勇气,这也是改革试点的价值所在。

芜湖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全景素描

芜湖试点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同步进行实证研究和数据对比,整个研究过程所采用的核心方法是实验研究,即选取芜湖市中院刑二庭与鸠江区法院刑二庭审理的案件作为实验组案件,芜湖市中院刑一庭与鸠江区法院刑一庭审理的案件作为对比组案件。实验组案件适用隔离式量刑程序进行审理,对比组案件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统量刑程序进行审理。同时,确保两组的案件随机分配,不受类型限制。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分别对两组案件量刑过程的透明度、满意度、时间指标、量刑结果等数据进行客观记录与对比。

据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介绍,隔离式量刑程序的具体实践包括:一是建立独立量刑程序,根据是否认罪分别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与隔离式量刑程序。二是将社会调查报告引入量刑程序。报告由芜湖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制作并由其出庭介绍。三是强调裁判文书中的判决量刑说理。如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是否采纳辩护人、公诉人的量刑意见以及理由等。

据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教授程雷介绍,芜湖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实验研究的最终目标是为了验证理论上的四方面预设,实现量刑的程序公正。四方面理论预设包括:一是隔离式量刑程序更有助于增强量刑过程的透明度与公开性;二是其参与者对量刑过程和结果满意度更高;三是该程序不会带来诉讼期限的过度延长、诉讼效率的严重低下以及诉讼成本的大幅增加;四是它有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对犯罪人施加的刑罚与其人身危险性与再社会化可能性准确对应。

历时七个月的实验研究,共完成60件实验组案件与47件对比组案件的审理工作,该课题组的研究人员旁听审判,并在判决生效后进行了回访,掌握了最翔实的实证数据。数据显示,四方面理论预设基本得到证成,但是在满意度预设上,实验组反倒不及对比组。研究人员分析,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对比组案件中被告人认罪案件数量较多,同时实验组案件中隔离式量刑程序更易引发被告人对量刑结果的更高期待,而最终结果没有达到其期待值,更易引发不满情绪。

法官、律师、公诉人等对隔离式量刑程序满意度不足,也提醒改革者,关注满意度低下的背后因素,包括考核体系、羁押场所管理、内部行政化管理所增加的工作量、文书工作的繁缛等。

最高法的量刑改革试点和芜湖试点在内容上有所不同,芜湖试点对于最高法的量刑改革有很大借鉴作用。不过,戴长林对芜湖试点提出一些疑问:如定罪、量刑程序绝对分离,是否会造成定罪、量刑事实的交叉、重复,进而影响庭审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芜湖试点规则《芜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隔离式量刑程序主要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则采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然而在实验过程中,实验组的法官们将所有案件一律采用隔离式量刑程序进行审理,此种“错误”恰好说明了定罪与量刑完全分离的改革主张在实践中完全可以全面推行。这个插曲,也是整个芜湖试点的“意外之喜”。

隔离式量刑程序的价值评估

对于芜湖试点的实证成果,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与评估,在肯定芜湖试点实验研究这一改革试点模式的实践性意义基础上,与会专家分别提出了对隔离式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的价值评估与完善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认为,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应实行多元化量刑程序改革,多种模式共存。量刑程序改革,程序问题固然重要,但是逻辑推断、法官良知、法律经验、法官自由裁量权等程序背后的因素也不容忽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提出,量刑程序改革中规范量刑裁量权、要求“同案同判”与刑罚个别化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无论是隔离式量刑程序还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都必须尊重诉讼规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隔离式量刑程序体现了分类的思想,符合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侦查从审判中分离出来,是一种进步。如今定罪和量刑区分开来,也将是一种进步。王敏远谈到,目前解决量刑问题的要求有两方面,一是准确量刑,二是公正量刑。“准确”的标准较难确定,公正量刑这个目标有两种思路来达成。以实体法方法来解决,容易达到一致性,然而公正性不易得到一致认可,毕竟人们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量刑情节;以程序法方法来解决,则需要为公正量刑提供程序保障,是否一定为隔离式量刑程序并非重点,重点是让控辩双方都能充分发表意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认为,从实验方案的推广角度来说,可能会遇到障碍,隔离式量刑程序毕竟和现行庭审制度、审判管理制度存在冲突。龙宗智建议,程序设计上,基本判断犯罪成立即可,避免当庭裁判,有利于审判管理。同时,也要避免庭审虚置的问题,法院加强审判管理,行政干预加强,不利于司法中立。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提出,从长远发展角度看,隔离式量刑程序更加符合中国诉讼结构的特点,更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畅通公民参与司法的程序设计。谢佑平谈到,我国的检察官具有客观性义务,与国外诉讼结构中的检察官单纯作为控方不同,对事实要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而英美国家在这方面是做不到的。因此,我国法庭上无罪辩解很少,量刑程序才是重点。随着公民参与司法的逐渐深入,将来大陪审团、小陪审团制度都可以考虑引入,而隔离式量刑程序恰是陪审团制度的先决条件和制度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冀祥德认为,现行刑诉法中没有量刑程序的规定,隔离式量刑程序与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构造,它填补了制度空白。该改革试点的前瞻性、现实性、规律性都值得肯定。冀祥德也表示担忧,勿让改革半途而废,庭审回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老路子。同时,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律师权利也有待进一步保障。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