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新视野与新发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在中国”学术研讨会举行
字号: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国家重点学科主办的“新视野与新发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在中国”学术研讨会,于12月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召开。来自我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等单位的近30位学者受邀参加本次研讨会。参会学者们就所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报告和交流,共同探讨法律社会学研究在中国的现状,并在反思检讨的基础上作出展望。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三个单元,即“中国语境下的司法社会学研究”、“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探讨”和“社会管理、纠纷解决与法制运作”,吸引了来自我院和兄弟院校的众多同学前来旁听。

在“中国语境下的司法社会学研究”单元中,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郑永流教授的主持下,三位报告人先后作了主题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以详细的调查数据为基础,作了“在越来越多的诉讼背后——正面和负面的效果”的主题报告。在报告中,朱景文教授强调,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变得越来越突出,原来主要由单位、居委会解决的纠纷逐步集中到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从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诉讼的发展趋势。与此相适应,法官、法院、律师的水平都获得了提高,国家的司法投入越来越多,个人通过律师费和诉讼费的形式对法律事务的投入也越来越多,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另一方面,面对越来越多的诉讼,由于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特殊性,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无论在法院的数量还是素质方面,都不能适应转型期人们对司法的期望,无论从涉诉信访还是从全国人大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评价来看,司法公信力都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这也成为了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起因。要解决法院目前所遇到的问题,不能只局限在法院的内部机制,必须从我国纠纷解决的整体布局出发,走多元化的法律实施道路,把司法、行政、民间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的解决方式结合起来。在许多的重大社会问题上,不能把解决问题的途径只依赖于法院,而要综合治理,走社会管理创新之路,也不能只依赖于官方,要发挥非官方的群众自治行业的解决纠纷机制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悖论与决策——以小额诉讼为切入点”。范愉教授指出,各国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故而应当注重以非诉机制来分流社会矛盾解决并遏制诉讼滥用,如此可以相对避免或缓和司法危机。小额诉讼的扩大是简易化改革的产物。我国司法制度历经反复,正规化和便利化已经有所提高。调解优先和调判结合是一种有效的司法政策,同时应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更好地调动当事人对调解的认同,使中国调审结合的民事诉讼模式推陈出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刘坤轮讲师作了“行政后撤与调解前伸——基于人民调解的宏观与微观分析”的报告。他以人民调解纠纷对象的范围为分析对象,结合在河南省做的调研资料,以社会学意义上的案件类型学为分析工具,对人民调解制度展开分析,认为人民调解制度契合了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需求,未来中国基础社会的管理,将会出现一个行政后撤和调解前伸的演进趋势。

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彭小龙助理研究员的报告题目为“民众参与审判的案件类型学分析”。他在报告中指出,由于案件类型不同,民众参与审判的意义、制度设计及实践运作已有所差异。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主要参与轻微案件的审判,与法律规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和有关规律发生了明显背离。现在仍然有充分发挥民众参与审判的作用的很大的改革完善空间。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陆益龙教授、中国社科院研究所胡水君研究员,随后针对四位报告人的报告作了评论。王亚新教授认为,四位学者的报告均不同程度地聚焦到我们现在的基层社会制度究竟怎么样这一问题。而要了解中国基层社会的情况,对于官方数据的准确率,要注意鉴别。陆益龙教授指出,官方的统计数据未必皆是精确,但是这些数据可以让我们从宏观的角度,来了解事物发展的基本形态和它内在的一些问题以及规律。这也是一种看问题的视角,这些不精确的数据并不必然导致错误的认识,不过基于数据的分析也可能会具有过于宏观的局限。他还认为,行政的权威当下仍然被中国民众较多地选择,行政仍然是民众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所以不是说行政撤销了就可以调解,包括有些司法判决也还是要通过行政的途径来解决,故而调解并不意味着司法和行政权利的退出,而是多种力量共同的协商过程。胡水君研究员认为,报告人提交的论文及发言,其实更多涉及的是非司法,或者说涉及的是社会问题,是把法律社会学放在了司法之外、放在社会里面看,甚至在研究结论上面有一种非司法的倾向,甚至有一种反司法的倾向。而过分地把眼光放在非司法、非诉讼的领域,可能会过多地亲睐社会领域,对司法体制的关注反倒会相对弱化或淡化。

第二单元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探讨”,由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朱晓阳教授主持,先后有三位报告人就此主题展开阐述。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就“判例研究在中国”进行报告。他指出,判例式解读在中国越来越多,法学界也开始注重事实资料。判例研究和判例制度的形成,是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也是中国法律现代化或者法律能不能真正引领社会的秩序形成、规则形成的试金石。

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思考”。他强调,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是要联系中国国内的实际情况,以中国自己社会的现象作为出发点,解决中国问题,为中国民众的民生改善和社会发展服务;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是与中国固有文化的整体结合,将中国社会文化特征及民族性融纳到法社会学里,使法社会学具有中国历史、文化的意义。法社会学的中国化实际上是寻求中国人的法社会学,建设与中国文明和中国国情相一致的法社会学。法社会学的中国化,需要进行原创性的努力:需要反省西方法社会学对中国法社会学的影响;需要修改外国法社会学理论以适应中国观点;需要修改外国法社会学方法以适应中国研究情境;需要使法社会学的内容和材料中国化;需要从中国历史中去创造具有中国色彩的法社会学理论,从而真正建立中国的法社会学。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冉井富副研究员作了“中国当前的职能指标及其法社会学研究中的运用”的报告。他指出,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立场,是重视考察法制的经验现实。而为了进行这种考察,学者们大量使用各种职能指标。职能指标是和直接指标相对而言的,有其优点,但也可能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包括,统计口径、逻辑关系不清晰,统计数据连续性不强,不同的发布渠道之间数据不一致,数据的可靠性存在疑问,数据发布时效性不强,发布的指标范围太小等等,因此有待改进之处空间还是很大。

在评论环节中,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郑永流教授指出,法社会学的研究路径主要有两种:建构性的和批判性的。本单元几位报告人的论文和发言,更多的是建构在对非正式结构性的安排之上,而这和欧洲或者美国所讲的司法社会学并不一样。在欧洲或者美国,讲司法社会学,往往主要是讲司法作为一个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不是讲这个正式的制度安排在贯彻过程当中有哪些社会事实的因素在影响、在左右它。因此他认为,本单元所讨论的应该叫做“解纷社会学”,而不是“司法社会学”。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晖指出,三位报告人的发言跨度很大,不论从内容、对象还是研究对象来讲均是如此。他还强调,要区别判例制度中的知识共同体和权力共同体,警惕权力共同体对知识共同体的解构。此外,法社会学研究要如何区分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影响,这也是一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张芝梅编辑则强调,法律社会学研究应该加强数据和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这可以提升文章的学术质量和价值。

下午2点开始的第三单元,其主题为“社会管理、纠纷解决与法制运作”,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主持,先后有四位学者做了主题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陆益龙教授首先作了“纠纷管理、多元化解机制与秩序建构”的报告。他指出,在快速转型过程中,中国基层社会的纠纷正朝着多元化方向演化。面临越来越多的纠纷,个体的选择纠纷管理策略的行为,对秩序的形成和建构有着直接的影响。社会对纠纷的管理关键,不在于寻求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是要提供多元化解机制,从而可以让个体选择最优的纠纷管理策略,实现社会或集体的纠纷化解效率的最优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中国宗教活动法制化调研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大力发展,我国宗教事务实现了从政策主导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初步形成了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他重点介绍了其所提交的参会论文,指出论文采取立意抽样的方法,通过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和多场与爱国宗教界人士座谈,力求客观、全面地把握我国五大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以及普通非信教群众对当前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立法实施状况的评价,从而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优化以及将来宗教事务基本法律的制定提供参考,并在最后就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南京大学法学院艾佳慧副教授作了“公共政策视野的缺失及其制度风险: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十条的批评”的报告。她以房产登记为主要切入点,阐述了保护婚姻家庭和妇女权益应当是婚姻法的立法目标,与个人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相比,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家庭更应是婚姻法理应保护的公共法益。

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刑朝国讲师作了题为“怨恨:暴力纠纷的情感解释”的报告。他以村落社会中发生在亲属、邻里、同村村民等熟人之间涉及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为观察点,认为此类暴力事件往往与纠纷、争吵、道义等社会政治性和道德情感性因素勾连在一起,涉及到初级关系圈中的理义、情感和权力,体现了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恩怨爱恨以及对报复性正义的追求,具有明显的“怨恨”特质,并强调,这种凸显暴力行为所蕴涵的(嵌入在社会文化意义之中的)道德情感的研究路径,有助于我们对暴力现象获得一种新的理解。

在评论阶段,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朱晓阳教授认为,社会学者和法学者对于同一问题的立足点不同,研究成果的着重点也不同。邢朝国讲师所讲的“怨恨”,可以用“暴力与仪式”的视角作更深的分析。对艾佳慧副教授的报告,朱晓阳教授认为,从社会理论来讲,保护家庭的社会理念是可接受的,家庭是承担社会化的角色,我们应着重从中国式古典学的意义去看待立法、看待家庭,同时需要注意法经济学方法是否适合研究家庭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汪庆华副教授在点评时指出,纠纷类型的划分要有清晰的界限,如果界限不清,可能会引起研究对象的交叉。邢朝国讲师的报告从微观类型去解析问题,从“怨恨”角度分析亲密关系的个体纠纷是可以的,但是否适用非亲密个体则需思考。冯玉军教授的文章拓宽了社会学对宗教问题研究的外延。艾佳慧副教授报告中对“家庭”的定义本身是否考虑得周全,值得进一步探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章永乐讲师在评议时认为,对“多元化”的理解不能只从平面上铺开,还要考虑结构化的方式;在研究中进行对比时要选取可比性的内容,用西方的概念分析中国现状要特别谨慎,比如用西方哲学家的论述跟中国村庄里发生的一个事件对比,这样的跨度就显得太大。

本次研讨会的最后环节是学者们的圆桌讨论。在一个半小时的综合讨论中,各位学者针对报告人的报告和评议人的评议,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交流。大家围绕社会学与法学的结合、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法社会学在运用中是否会引发法的不确定性、法社会学研究在中国的现状、法社会学的中外比较与交流等问题纷纷各抒己见,相互切磋。

下午5点30分,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文/武静)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