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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质疑:地方经济新政能否兼顾少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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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2011年前后,为解决各地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中央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了相应的调控措施——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政府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试点征收住宅房产税启动;

2011年2月1日,住建部开始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1年2月26日,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

调控的通知》。 每当一项调控措施出台,都不免引起一番热议。经济新政策,在给人们带来希望的同时,往往又限制了人们的一些私权。什么样的调控措施是妥当的?什么样的权利是可以限制的?……日前,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召开研讨会,学者们就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限购、限行哪个更好一点?

“我没车,所以我是比较赞成限行的。但这次限购,我却很不赞成。虽然我不见得马上就买车,但在如今的政策下就算想买,立即获得牌照的机会也是很小的……”北京市东城区的黄先生对限购、限行态度迥异。

“这让我想起了兰州牛肉面限价的争论。政府在决策前征求民意,据说有78%的人赞成。但吃牛肉面的肯定要比卖牛肉面的多,78%的支持率就一定合理吗?”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甦提出质疑。

陈甦认为,在决定一项新措施的时候,目的是为了满足多数人的利益,但是不是少数人的合理利益就不重要了?例如拆迁,以前说的更多是公共利益,被拆的毕竟是少数人。然而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很重要的,这里涉及更多的是利益取向问题。

什么样的利益才是正当的?能否为满足多数人的诉求而限制少数人的利益?这是政府施政时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既能解决当前问题,又要兼顾少数群体的利益。

在这一问题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翟国强建议引入“比例原则”。国家介入经济领域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比如税费征收制度、市场主体行为的限制等,关键是这些措施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宪法、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认证框架。这个论证首先要看规制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如果目的正当,还要看目的是否具有紧迫性、重要性。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李洪雷看来,比例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平衡问题。当有多个行政措施可以选择时,要采取对私人权益干预最小的措施,防止出现大炮轰小鸟的情况。 试点能否突破现行法律规定?

新政策中的很多措施,是在为以后的统一立法做前期试点准备。不过,试点能否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研讨会上,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所的律师对重庆、上海两地征收住宅房产税的试点提出质疑。

“‘以试点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起过很大的作用。那时候,我国还处于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法律空白较多。而现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如果再以试点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改革尝试,就与改革开放之初有了本质性的区别。”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对住宅房产税试点工作颇有顾虑,并表示将于近期上书国务院,请求进行合法性审查。

“我们已经有了相当多的、文本非常好的法律,但实践中完全忽视了他们的作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高全喜对现有法律没有得到有效使用感到有些失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熊秋红也认为,现在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立法滞后、立法质量不高等。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搞一些试点?当然,随着法制的发展,应该严格限制以试点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席月民对此并不认同。他举例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反响很大,很多人对产品质量法中的免检制度提出质疑,于是该制度很快被废除了,表面上好像解决了问题,事实却并非如此,现在事无巨细,什么都要去检验,成本有多大?法治建设要考虑社会成本的问题,试点应该是成本比较低的一种测试方式,如果上来就制定一个适用于全国的规则,当发现问题的时候,可能已经晚了。

规章能不能限制所有权?

“我家住在一楼,楼上是个群租的三居室。人多、管理不善,前些天忘了关水龙头。水顺着暖气管流进了我家的厨房,把米、面和其他一些食物都浸透了。后来,楼上住户找到我家,表示道歉,并进行赔偿,双方很快达成谅解。群租确实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有没有必要通过行政手段加以限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冉井富以自身的经历,对住建部《商品房管理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租赁限制”提出了质疑。 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冉井富认为,这是一种租赁限制,是在物权法之外,为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增设了附加条件。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限制了车辆所有人处分其车辆的权利,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规章能不能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

中国传媒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教授旗帜鲜明:“城市房屋租与不租是一个典型的私法问题。私法问题至上的解决渠道,应当是由私人来解决。只有私生活的问题出现了外溢效果,政府才能够运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干涉。

席月民则主张以更全面的视角来看待这一问题。“在评价一种调控方式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时候,不能光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看问题,还要从其他角度进行论证。比如车辆购置税,有时候是减税、有时候是减半、有时候是全额征收,但不同的规定都是为了达到调控的目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李洪雷副研究员则从法律的角度对问题进行了解读。他认为,不能单纯地说规章就不能对物权加以限制,要考虑现行法律的规定。依照立法法,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创设了对物权的某种限定,则可以对相关规定加以细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可以设置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处罚,在设定行政处罚的时候可以涉及对物权的限制。

来源:检察日报 (20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