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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一开始,樊文就本次讲座的论点提出了几点疑问:我国的犯罪控制是否存在惩罚主义?惩罚主义的作用是否为遏制犯罪?对此,他指出,1979年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忽视了刑法的特征与内在价值,高估了刑法影响人的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刑法一直保持着在功能化方向上的惯性,刑罚结构和刑罚适用面临着重刑化突出的问题。樊文告诉大家,目前我国的犯罪控制存在着惩罚主义的结构特征,然而在惩罚主义的意愿下所做出的努力,并没能有效遏制犯罪规模扩大和犯罪总体程度迅猛发展的势头。他指明,在刑罚体系和刑事政策的主导思想没有做出重大调整前,刑罚轻缓化的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
接着,樊文列举了一系列反映我国犯罪控制倾向惩罚主义的现象,他重点强调了我国现当代刑事立法存在功能化趋势的问题。他解释道,所谓“刑事立法功能化”,指的是在刑事立法中,将刑罚成为社会政策保驾护航的工具的一种立法倾向。如具体表现之一的“立法平民主义”,是指立法过程或内容受大众意识形态影响,从而导致刑罚的“膨胀”和“贬值化”的一种立法倾向。除此之外,樊文还讲到了现今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罚金制度不考虑受罚者经济承受能力的问题、再犯从重问题、追缴和没收财产刑的功能重叠问题以及死刑罪名数量庞杂等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存在的诸多突出的问题。其中,他着重分析讲解了再犯从重判决的问题。他从罪犯再犯的原因、条件和影响等角度阐述了再犯从重的不应然性。他认为,再犯是一个量刑事实,不应该成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及必须从重处罚的根基。“对一个已评价的事实再次进行评价的前提是第一次的评价不够公平和真实。”他还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而再犯从重处罚会加大监管压力,增加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讲座结尾,同学们向樊文博士请教了罚金与自由刑并用、罚金与自由刑的转换以及最近法学界较为关注的醉驾入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依据等问题。
来源:中青新闻网